英威腾(00233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10月08日 16:46:09 中财网
原标题:英威腾: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3811&12/F.,TaiPingFinanceTower,NO.YitianRoad6001,FutianDistrict,ShenZhen,P.R.CHINA电话(Tel.):(0755)88265064,88265288 传真(Fax.):(0755)83243108网址(Website):http://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会字(2025)第315号
致: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9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

贵公司已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9月30日下午2点30分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松白路英威腾光明科技大厦A座13楼多功能厅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申力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5年9月2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并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6,538,63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3.2526%。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1,233,63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1049%。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60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5,305,00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1478%。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60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7,568,86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4.6733%。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会审议:
1、《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关于<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5、《关于<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6、《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均获得通过。具体为:1、《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55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751%;反对17,743,2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748%;弃权70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586,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101%;反对17,743,2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731%;弃权70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68%。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558,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774%;反对17,725,7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562%;弃权7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6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588,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189%;反对17,725,7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032%;弃权7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79%。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557,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762%;反对17,715,3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451%;弃权7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8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587,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145%;反对17,715,3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617%;弃权7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39%。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4、《关于<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8,075,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696%;反对17,611,6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307%;弃权85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9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105,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542%;反对17,611,6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782%;弃权85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76%。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5、《关于<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8,068,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636%;反对17,622,0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405%;弃权84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5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098,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371%;反对17,622,0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059%;弃权84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69%。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6、《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8,066,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613%;反对17,742,6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537%;弃权7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5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096,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305%;反对17,742,6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269%;弃权7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26%。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李 忠 张森林
______________
杨尚东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