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序
号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1 | 第一条 为加强嘉事堂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
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
报备相关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
北京证券局《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加强嘉事堂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
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等规定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
相关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北京
证券局《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公司
《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 |
| | |
| | |
| | |
|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
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入档事宜,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内幕信
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
的日常工作部门。监事会应当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 | 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
作。
公司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
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
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
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
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
面承诺上签字确认。公司董事会是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
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
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
人,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证券部是公
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
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监事会应
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
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
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
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
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
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
外报道、传送。 |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
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
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
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
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
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或者董事会审
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
| | |
4 |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 |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 |
| | |
| 合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报备工作,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 | 合证券部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管
理工作,不得泄漏泄露公司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 第五条 公司由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和公司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
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
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
询)、服务工作。 | 第五条 公司由公司总经理总裁、董
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投资证券部/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
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
服务工作。 |
| | |
| | |
| | |
| | |
| | |
6 |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
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
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
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
| | |
| | |
| | |
| | |
7 |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
刊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
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
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
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
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
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
的重大变化; |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
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所列重大事件、重大事项、重大信息
均属于内幕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本制度所称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
刊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
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
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七)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
或者管理层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
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业绩
预告、业绩快报;
(十三)公司证券市场融资计划(包
括股票、债券或可转换债券、股权激
励方案等)及相关资料;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
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
押、出售或者报费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
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
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八)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
停顿;
(十九)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
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 | 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
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
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
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
或者管理层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
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业绩
预告、业绩快报;
(十三)公司证券市场融资计划(包
括股票、债券或可转换债券、股权激
励方案等)及相关资料;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
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
押、出售或者报费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一)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
(二十二)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信
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
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三)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十四)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
生;
(二十五)公司收购、兼并等重大方
案;
(二十六)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
计划;
(二十七)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
化;
(二十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对证
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
信息。 |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
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
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八)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
停顿;
(十九)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
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一)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
(二十二)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信
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
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三)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十四)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
生;
(二十五)公司收购、兼并等重大方
案;
(二十六)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
计划;
(二十七)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
化;
(二十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对证
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
信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
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
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
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
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
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
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
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
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
人,包括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包括公
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
策等环节的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财
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六)为公司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
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
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其他
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
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七)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
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八)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
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外
部人员;
(九)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
人员;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 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
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
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
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
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
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
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
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
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
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
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
他人员。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其他人员。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
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
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
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三)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
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
人,包括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包括公
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
策等环节的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财
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六)为公司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
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
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其他
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
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七)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
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八)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
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外
部人员;
(九)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
人员;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 第四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 第四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
| | |
| | |
| | |
10 |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
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监管机
构查询。 |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填写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
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
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
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应当进行确认。公司应如实、完整记
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
编制、审核、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
监管机构查询。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 新增 | 第十条 公司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应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
后5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
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
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
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
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
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
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
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
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
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证券部应
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公司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完后提交
到证券部:
(一)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相关披露文件时;
(二)公司制定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的高送转方案时,即每
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合计超过6股(含6股);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
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时; |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证券部
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应在第一
时间内通知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完后提交到证
券部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一)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相关披露文件时;
(二)公司制定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的高送转方案时,即每
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合计达到或超过65股(含6股);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
等相关事项时;
(五)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
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 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时;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
等相关事项时;
(五)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
等可能对公司证券股票及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时。 |
| | |
| | |
13 | 新增 |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
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
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
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
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
定当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
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 新增 |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第十二条规定
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 |
| | |
| | |
| | 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
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
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
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
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
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
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
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
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
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
息依法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 新增 | 第十四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
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
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
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
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
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
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
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
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
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
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公司应予落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 |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 |
| 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
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
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
司外部相关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负责
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及时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提交至证券
部。通过统计局专用网上申报系统依
法对外报送统计数据的,具体经办网
上统计申报的人员纳入内部信息知
情人员的范围,并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及时提交证券部。 | 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
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
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
司外部相关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负责
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及时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提交至证券部
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通过统
计局专用网上申报系统依法对外报
送统计数据的,具体经办网上统计申
报的人员纳入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的范围,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及时提交证券部投资证券部
/董事会办公室。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 第十二条 证券部应根据《中小企业
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
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的要
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监局
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 删除 |
18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证券部投资证券部/董
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19 | 第十四条 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
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
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 第十七条 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
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
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
| | |
| | |
20 |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登记备案材料
至少保存十年。 |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
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 |
| | |
| | |
| | |
| | 年。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
| | |
| | |
21 |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
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
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
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
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
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
任何形式对外透露、泄露、报道、传
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在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
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
亲属或他人谋利。 |
| | |
| | |
| | |
| | |
| | |
22 |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
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
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
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
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
| | |
23 | 第十八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
人提供未公开信息,应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形成决议。同时公司应按规
定向北京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有关信息的知情人员名单及相
关情况。 | 删除 |
24 | 第十九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
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
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 删除 |
25 | 新增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通过与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
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前述保密义务、
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等相关内容。 |
| | |
| | |
| | |
| | |
| | |
26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
查并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
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报送北京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
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
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
| | |
| | |
| | |
| | |
| | |
| | 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
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
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
对外披露。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违
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并
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
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报送北京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查询
并形成书面记录,有权对违法违规买
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和依法
处置相关收益,并及时向北京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由董事会秘书
按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
度》规定,每月底通过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系
统进行查询。
(二)对于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由证券部结合半年度
报告和年度报告披露或本制度第四
条规定的重大事件信息披露情况,提
请其申报(或说明)自其首次知悉该
等内幕信息之日起至公司公开披露
之日止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申报人应
对申报(或说明)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性负责。公司认为有必要时(或
接到监管部门通知),可向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或证券监管部门申请查询、核实。
(三)上述查询、申报(或说明)材
料作为档案资料,由证券部按本制度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查询
并形成书面记录,有权对违法违规买
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和依法
处置相关收益,并及时向北京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由董事会秘书
按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
度办法》规定进行检查,每月底通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的系统进行查询。
(二)对于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由证券部投资证券部
/董事会办公室结合半年度报告和年
度报告披露或本制度第四七条规定
的重大事件信息披露情况,提请其申
报(或说明)自其首次知悉该等内幕
信息之日起至公司公开披露之日止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申报人应对申报
(或说明)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性负责。公司认为有必要时(或接到
监管部门通知),可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或证
券监管部门申请查询、核实。
(三)上述查询、申报(或说明)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五条规定一并予以保存。 | 料作为档案资料,由证券部投资证券
部/董事会办公室按本制度第十五十
八条规定一并予以保存。 |
| | |
| | |
| | |
| | |
| | |
| | |
28 |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述《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指《中小企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
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所规定格
式和内容的表格。 |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述《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格式详见附件指《中小企业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
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所规定
格式和内容的表格。 |
| | |
| | |
| | |
| | |
| | |
| | |
29 |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局关于上
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按《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北京证券局关于上市公司建立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
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 |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作为《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补充,并由董
事会负责解释。 | 删除 |
31 |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修订的《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时,按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
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 删除 |
32 | 新增 |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
解释。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