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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事堂(002462):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08日 16:53:39 中财网

原标题:嘉事堂: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62 证券简称:嘉事堂 公告编号:2025-50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9月3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嘉事堂对《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本次对《管理制度》的修订包括:修订19条,新增8条。主要修改内容为:1、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
2、根据最新规则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根据;
3、根据最新规则修订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职责。

特此公告。

附件:《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说明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9日
附件: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对比说明

序 号修改前内容修改后内容
1第一条 为加强嘉事堂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 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 报备相关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 北京证券局《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嘉事堂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 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等规定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 相关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北京 证券局《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公司 《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2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 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入档事宜,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内幕信 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 的日常工作部门。监事会应当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 作。 公司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 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 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 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 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 面承诺上签字确认。公司董事会是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 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 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 人,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证券部是公 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 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监事会应 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3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 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 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 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 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 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 外报道、传送。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 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 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 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 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 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或者董事会审 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4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
   
 合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报备工作,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合证券部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管 理工作,不得泄漏泄露公司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
   
   
   
   
   
   
   
5第五条 公司由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和公司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 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 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 询)、服务工作。第五条 公司由公司总经理总裁、董 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投资证券部/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 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 服务工作。
   
   
   
   
   
6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 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 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 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7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 刊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 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 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 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 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 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 的重大变化;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 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所列重大事件、重大事项、重大信息 均属于内幕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本制度所称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 刊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 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 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
   
   
   
   
   
   
   
   
   
   
   
   
   
   
   
   
   
   
   
   
   
   
   
 (七)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 或者管理层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 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业绩 预告、业绩快报; (十三)公司证券市场融资计划(包 括股票、债券或可转换债券、股权激 励方案等)及相关资料;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 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 押、出售或者报费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 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 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八)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 停顿; (十九)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 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 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 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 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 或者管理层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 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业绩 预告、业绩快报; (十三)公司证券市场融资计划(包 括股票、债券或可转换债券、股权激 励方案等)及相关资料;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 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 押、出售或者报费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一)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 (二十二)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信 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 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三)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十四)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 生; (二十五)公司收购、兼并等重大方 案; (二十六)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 计划; (二十七)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 化; (二十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对证 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 信息。(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 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 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八)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 停顿; (十九)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 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一)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 (二十二)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信 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 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三)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十四)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 生; (二十五)公司收购、兼并等重大方 案; (二十六)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 计划; (二十七)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 化; (二十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对证 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 信息。
   
   
   
   
   
   
   
   
   
   
   
   
   
   
   
   
   
   
   
   
   
   
   
   
   
   
   
   
   
8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 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 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 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 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 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 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 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
   
   
   
   
   
   
   
   
   
 (三)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 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 人,包括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包括公 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 策等环节的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财 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六)为公司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 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 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其他 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 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七)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 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八)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 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外 部人员; (九)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 人员;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 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 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 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 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 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 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 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 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 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 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 他人员。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其他人员。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 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 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 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三)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 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 人,包括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包括公 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 策等环节的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财 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六)为公司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 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 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其他 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 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七)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 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八)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 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外 部人员; (九)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 人员;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9第四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第四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10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 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监管机 构查询。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填写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 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 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 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当进行确认。公司应如实、完整记 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 编制、审核、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 监管机构查询。
   
   
   
   
   
   
   
11新增第十条 公司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应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 后5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 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 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 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 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 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 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 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 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 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等。
   
   
   
   
   
   
   
   
   
   
   
   
   
   
   
   
   
   
   
12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证券部应 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公司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完后提交 到证券部: (一)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相关披露文件时; (二)公司制定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的高送转方案时,即每 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合计超过6股(含6股);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 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时;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证券部 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应在第一 时间内通知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完后提交到证 券部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一)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相关披露文件时; (二)公司制定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的高送转方案时,即每 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合计达到或超过65股(含6股);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 等相关事项时; (五)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 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时;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 等相关事项时; (五)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 等可能对公司证券股票及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时。
   
   
13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 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 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 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 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 定当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 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14新增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第十二条规定 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
   
   
  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 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 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 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 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 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 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 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 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 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 息依法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15新增第十四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 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 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 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 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 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 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 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 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 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 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公司应予落实。
   
   
   
   
   
   
   
   
   
   
   
   
   
   
   
   
   
   
   
16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
 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 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 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 司外部相关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负责 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及时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提交至证券 部。通过统计局专用网上申报系统依 法对外报送统计数据的,具体经办网 上统计申报的人员纳入内部信息知 情人员的范围,并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及时提交证券部。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 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 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 司外部相关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负责 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及时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提交至证券部 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通过统 计局专用网上申报系统依法对外报 送统计数据的,具体经办网上统计申 报的人员纳入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的范围,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及时提交证券部投资证券部 /董事会办公室。
   
   
   
   
   
   
   
17第十二条 证券部应根据《中小企业 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 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的要 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监局 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删除
18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证券部投资证券部/董 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19第十四条 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 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 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七条 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 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 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20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登记备案材料 至少保存十年。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 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
   
   
   
  年。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21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 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 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 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 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 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 任何形式对外透露、泄露、报道、传 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在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 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 亲属或他人谋利。
   
   
   
   
   
22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 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 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 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 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23第十八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 人提供未公开信息,应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形成决议。同时公司应按规 定向北京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有关信息的知情人员名单及相 关情况。删除
24第十九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 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 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删除
25新增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通过与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 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前述保密义务、 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等相关内容。
   
   
   
   
   
26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 查并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 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报送北京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 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 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 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 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 对外披露。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违 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并 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 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报送北京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27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查询 并形成书面记录,有权对违法违规买 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和依法 处置相关收益,并及时向北京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由董事会秘书 按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 度》规定,每月底通过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系 统进行查询。 (二)对于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由证券部结合半年度 报告和年度报告披露或本制度第四 条规定的重大事件信息披露情况,提 请其申报(或说明)自其首次知悉该 等内幕信息之日起至公司公开披露 之日止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申报人应 对申报(或说明)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性负责。公司认为有必要时(或 接到监管部门通知),可向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或证券监管部门申请查询、核实。 (三)上述查询、申报(或说明)材 料作为档案资料,由证券部按本制度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查询 并形成书面记录,有权对违法违规买 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和依法 处置相关收益,并及时向北京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由董事会秘书 按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 度办法》规定进行检查,每月底通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的系统进行查询。 (二)对于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由证券部投资证券部 /董事会办公室结合半年度报告和年 度报告披露或本制度第四七条规定 的重大事件信息披露情况,提请其申 报(或说明)自其首次知悉该等内幕 信息之日起至公司公开披露之日止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申报人应对申报 (或说明)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性负责。公司认为有必要时(或接到 监管部门通知),可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或证 券监管部门申请查询、核实。 (三)上述查询、申报(或说明)材
   
   
   
   
   
   
   
   
   
   
   
   
   
   
   
   
 第十五条规定一并予以保存。料作为档案资料,由证券部投资证券 部/董事会办公室按本制度第十五十 八条规定一并予以保存。
   
   
   
   
   
   
28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述《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指《中小企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 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所规定格 式和内容的表格。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述《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格式详见附件指《中小企业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 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所规定 格式和内容的表格。
   
   
   
   
   
   
29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局关于上 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按《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北京证券局关于上市公司建立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 行。
   
   
   
   
   
   
   
   
   
   
   
   
   
   
   
   
30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作为《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补充,并由董 事会负责解释。删除
31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修订的《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时,按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 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删除
32新增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 解释。
   
   
(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