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1 |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
事会运作,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特制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
事规则。 |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
事会运作,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特制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
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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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四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
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 第四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
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按照股东大
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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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人员组成
(一)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
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二)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三)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
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四)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
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一至三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五)公司证券部作为战略委员会日
常办事机构,负责协助战略委员会主
任委员开展日常工作。 |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人员组成:
(一)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
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二)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三)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
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四)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
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一)至(三)项一至三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五)公司证券部投资证券部/董事
会办公室作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
机构,负责协助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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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展日常工作。 |
4 |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
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
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
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
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
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
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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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
(一)证券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资料:
1、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
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
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等资料;
2、由公司经理办公会进行初审,签
发立项意见书,并经证券部提报战略
委员会备案;
3、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
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公司经理办
公会;
4、由公司经理办公会进行评审,签
发书面意见,确有必要向战略委员会
提交的重大事项,经证券部提报给战
略委员会正式提案;
(二)战略委员会根据证券部提案召
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
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证券部。 |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
(一)证券部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
料:
1、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
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
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等资料;
2、由公司经理办公会进行初审,签
发立项意见书,并经证券部投资证券
部/董事会办公室提报战略委员会备
案;
3、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
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公司经理办
公会;
4、由公司经理办公会进行评审,签
发书面意见,确有必要向战略委员会
提交属于应由战略委员会审议的重
大事项,经证券部投资证券部/董事
会办公室提报给战略委员会正式提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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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战略委员会根据证券部投资证
券部/董事会办公室提案召开会议,
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同时反馈给证券部投资证券部/董事
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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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十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
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会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
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 第十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
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公司章
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会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
择并提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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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人员组成
(一)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占多数。
(二)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副
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
(三)提名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召
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
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四)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
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一至三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人员组成:
(一)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占多数。
(二)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副
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
(三)提名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召
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
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四)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
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一)至(三)项一至三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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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
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
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
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
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人选和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审核并提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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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9 | 新增 |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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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并遵照实施。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
序:
1、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
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
材料;
2、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
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3、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4、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
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5、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
过,并遵照实施。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
序:
1、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
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
材料;
2、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
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3、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4、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
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5、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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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
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7、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
其他后续工作。 | 6、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
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7、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
其他后续工作。 |
11 |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
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
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
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公司章
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的监
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
和核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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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人员组成
(一)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
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二)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三)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
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四)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
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一至三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五)公司内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
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证券部协助内审部联络委员并
筹备会议。 |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人员组成:
(一)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
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2名。
(二)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三)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
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须为会计专
业人士;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四)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
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
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
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
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
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
务报告;
(四)(五)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
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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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一至三第(一)至(三)
项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
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
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五)(六)公司内审部为审计委员
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证券部投资证券部/董
事会办公室协助内审部联络委员并
筹备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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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新增 |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监事,
由审计委员会代行监事会职责: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
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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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
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 | 第二十条 除前条规定的职责外,审
计委员会的其他职责权限如下: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
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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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根据需要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
核;
(五)审查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
的内控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
性以及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责任人的
责任追究提出建议;
(六)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责情况及工
作考核提出意见;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
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根据需要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
核;
(五)审查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
的内控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
性以及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责任人的
责任追究提出建议;
(六)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责情况及工
作考核提出意见;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
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
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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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新增 |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
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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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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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
审计活动。 |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
事审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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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
(一)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
书面资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6、其他相关事宜。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提
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
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
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3、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
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4、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
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5、其他相关事宜。
(三)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
审议工作程序如下:
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
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
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2、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
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 |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
(一)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
书面资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6、其他相关事宜。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提
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
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
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3、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
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4、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
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5、其他相关事宜。
(三)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
审议工作程序如下:
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
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
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2、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
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 |
| | |
| 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
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3、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
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
4、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
员会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
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
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
书面意见;
5、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
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
董事会审核;
6、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
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
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决议。 | 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
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3、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
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
4、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
员会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
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
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
书面意见;
5、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
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
董事会审核;
6、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
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
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决议。 |
18 | 第二十一条 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建立健
全公司董事(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指本
公司章程规定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
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 第二十四条 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建立健
全公司董事(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指本
《公司章程》规定人员)的考核和薪
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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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
事会负责。 |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公司
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
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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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
员组成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
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
长(副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 |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
员组成: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
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
长(副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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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
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
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委员会根据上述一至三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五)公司人力资源部为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专门负责提供
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
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会议组织并执行有关决议。证
券部协助人力资源部联络委员并筹
备会议。 |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
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
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委员会根据上述一至三第(一)至
(三)项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五)公司人力资源部为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专门负责提供
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
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会议组织并执行有关决议。证
券部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协助
人力资源部联络委员并筹备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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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
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
其他相关企业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
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
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
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
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
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
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
其他相关企业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
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
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
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
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
效考评;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
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
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四)(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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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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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新增 |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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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
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 第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
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
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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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程序
(一)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1、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
标完成情况;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
及主要职责情况;
3、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
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4、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
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5、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
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 第三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程序:
(一)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1、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
标完成情况;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
及主要职责情况;
3、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
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4、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
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5、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
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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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3、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
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
报公司董事会。 |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3、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
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
报公司董事会。 |
25 | 第二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每年至
少召开1次会议。 |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各其他专门委员会每
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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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第二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召
开前两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
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各其他专门委员会
会议召开前两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
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不能或者
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专门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
员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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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第三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表
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
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
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各其他
专门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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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
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
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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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
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
席。
每一名专门委员会成员最多接
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
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
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专门委员
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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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第三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
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 第三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
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因专门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
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
会直接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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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第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
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 第三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
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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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第三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
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
部管理并保存。 | 第四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
有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
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
相关会议资料由公司证券部投资证
券部/董事会办公室管理并保存,保
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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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
通过之日起实施。 |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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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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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