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事堂(002462):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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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08日 16:53:3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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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事堂: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9月)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5年9月30日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则的规定,结合《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 6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 3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所述期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
的股份包括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股的,可一次性
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
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
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个
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
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
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个交易日内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 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
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
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办
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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