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
序
号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1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嘉事堂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
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
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特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嘉事堂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
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和监管规则的规定,结合《嘉事堂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为加
强对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
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通知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
本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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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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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 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本办法。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
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
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
所作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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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
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
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
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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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四条 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
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
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
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
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
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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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所述期间内,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的股
份包括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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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
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
制。 |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
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
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
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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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
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
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
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发
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
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
规则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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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 |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因公司公开
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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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
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
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
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
量。 | 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
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
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
转让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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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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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新增 |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
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
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情形
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
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
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
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
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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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
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
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
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
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
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
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
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
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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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新增 |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
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在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
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及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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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上
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
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等):
(一)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
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
易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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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
间。 |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
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
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
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
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
申请。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上市
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
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等):
(一)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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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新增 |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
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
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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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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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
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
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
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
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
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
他事项。 |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
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
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
价格;
(五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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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
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
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
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
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
内又买入的。 |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
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
得收益归该上市本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
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
等具体情况,并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
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
内又买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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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
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 |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
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
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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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
间。 |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
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
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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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 | 删除 |
17 | 新增 |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
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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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新增 |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
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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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
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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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新增 |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
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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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
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
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
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办
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
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
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
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
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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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规则,
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办法,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
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规定予
以处罚、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
公司股票违反本规则,中国证监会依
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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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第十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规则第十二
条规定执行。 | 删除 |
23 |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修订并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办法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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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
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办法自公司董
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
改时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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