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序
号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1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嘉
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控股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占有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
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
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
发[2003]56号)、《关于公司治理专
项活动公告的通知》(证监会公告
[2008]27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嘉
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控股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
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
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等规范性文件,深圳
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等监管规则以及《嘉事堂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防
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有公司资金
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
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
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
《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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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证监会公告[2008]27号)、《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嘉
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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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具备
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直接持
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
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本办法所称控
股股东,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
上的股东;(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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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之关联方,是指
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2006)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之关联方,包括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
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
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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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
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第
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
的关联方。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
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
司的关联方。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
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本
办法所称之关联方,是指按照财政部
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
36号《关联方披露》及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
关联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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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占用上市公司
资金”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接受
或提供劳务、让渡或接受资产使用权
等生产经营环节关联交易所产生的
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占用上市公司
资金”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
接受或提供劳务、让渡或接受资产使
用权等生产经营环节关联交易所产
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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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
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
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
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
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
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偿还债务,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
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使用,委托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
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在没有商品和劳
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
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
付款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提供资金,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认定
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行为。是指公司
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
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
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
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
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
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
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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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五条 本办法适应于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 第五条 本办法适应适用于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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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六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明确
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严格防
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 第六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
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严
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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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
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等方式将
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
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
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
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等方式将
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
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
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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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
金直接或间接的提供给控股股东及 |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
金直接或间接的提供给控股股东、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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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
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金融机构向控股
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
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
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占用方
式。 |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
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
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
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
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
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
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
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
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
“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
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
间接的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
制人、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
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金融机构向控股
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
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
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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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占用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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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发生的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有关界定),
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有关界
定),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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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第十条 公司应加强规范关联担保
行为,严格控制风险。未经董事会决
议、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向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任何
形式的担保。 | 第十条 公司应加强规范关联担保
行为,严格控制风险。未经董事会决
议、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
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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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防止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
发生。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
职责,切实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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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公司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提
供或者接受劳务等经营性关联交易
事项时,必须签订真实交易背景的经
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
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
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
方协商后解除合同,签订变更合同或
终止协议,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
据。 |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公司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展采购、销
售、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经营性关联
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真实交易背景
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
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
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
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签订变更合
同或终止协议,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
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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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职责和
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股东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
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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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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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人员要高度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
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各控股子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勤勉尽责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资金和财产安
全。 | 理人员要高度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挪用资金等
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控股子公司董
事长、总经理应严格按照《公司章
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
勤勉尽责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资金
和财产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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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第十五条 在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存在违规占用资金情形
时,经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
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公司可立即
采取司法手段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
股份进行冻结。 | 删除 |
16 | 第十六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立即以现
金方式清偿。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不能以现金清偿违规占用的资
金,公司可以依法要求控股股东通过
“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者“以
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并按
法定程序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对
前述事项的有关议案进行审议时,关
联方董事、股东需回避表决。 | 第十五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立即
以现金方式清偿。若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如适用))不能以现金清
偿违规占用的资金,公司可以依法要
求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如适用)
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者
“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
并按法定程序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在对前述事项的有关议案进行审议
时,关联方董事、股东需回避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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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新增 |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
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
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
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
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
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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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须
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
专项说明。 |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须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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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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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
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防止资
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责任
人,公司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 |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
裁以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
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
责任人,公司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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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第十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
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有公司
资金行为的日常实施部门,应定期自
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发
生。 | 第十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
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有
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实施部门,
应定期自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
占用资金情况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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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室为防范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的日常
监督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就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
况、以及防范机制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审计和监督。 |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室为防范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的
日常监督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就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
用资金情况、以及防范机制和制度的
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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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关联关系
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
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
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办法规定
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
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
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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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
节轻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
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
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
视情节轻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
提议股东大会股东会予以罢免,对负
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
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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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与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
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
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与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
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
及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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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 |
|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及时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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