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事堂(002462):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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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08日 16:53:4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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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事堂: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9月)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9月30日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2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3
第四章附则.....................................................................................................................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
识,加大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中有
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关责
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
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以及与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五)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司投
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
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备忘录等,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公
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照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定期
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
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
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
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追究责任的形式为: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
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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