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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事堂(002462):修订《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08日 16:53:41 中财网
原标题:嘉事堂:关于修订《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62 证券简称:嘉事堂 公告编号:2025-45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9月3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嘉事堂对《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修改。

本次对《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修订包括:修订4条。主要修改内容为:
1、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
2、根据最新规则修订相关部门规章根据;
3、根据最新规则修订公司部门表述;
4、根据最新规则修订法律优先与衔接条款。

具体《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对比说明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9日
附件: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
任追究制度》
修订对比说明

序 号修改前内容修改后内容
1第一条 为提高嘉事堂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 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 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定 期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提高嘉事堂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 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 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定期 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 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负责人,以及与定期报告信 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 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负责人,以及与定期报告信 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3第五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 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司证券部在 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 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 实,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第五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 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司投资证券 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在董事会秘 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 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
   
   
   
  审议批准后执行。
4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有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指 引、准则、通知、备忘录等,造成定 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 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公司其他内 部控制相关制度,造成定期报告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 的; (四)不按照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 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定期报告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 的; (五)在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过程 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定期报告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 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定期 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 不良影响的。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 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 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有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指 引、准则、通知、备忘录等,造成定 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 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公司其他内 部控制相关制度,造成定期报告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 的; (四)不按照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 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定期报告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 的; (五)在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过程 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定期报告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 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定期 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 不良影响的。
   
   
   
   
   
5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等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
   
   
   
   
   
   
  时修订。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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