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事堂(002462):修订《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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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08日 16:53:4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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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嘉事堂:关于修订《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62 证券简称:
嘉事堂 公告编号:2025-45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9月3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嘉事堂对《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修改。
本次对《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修订包括:修订4条。主要修改内容为:
1、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
2、根据最新规则修订相关部门规章根据;
3、根据最新规则修订公司部门表述;
4、根据最新规则修订法律优先与衔接条款。
具体《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对比说明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9日
附件:
《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
任追究制度》
修订对比说明
序
号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1 | 第一条 为提高嘉事堂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
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
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定
期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提高嘉事堂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
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
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定期
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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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
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负责人,以及与定期报告信
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
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负责人,以及与定期报告信
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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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五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
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司证券部在
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
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
实,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 第五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
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司投资证券
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在董事会秘
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
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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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议批准后执行。 |
4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有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指
引、准则、通知、备忘录等,造成定
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
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公司其他内
部控制相关制度,造成定期报告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
的;
(四)不按照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
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定期报告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
的;
(五)在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过程
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定期报告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
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定期
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
不良影响的。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
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
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有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指
引、准则、通知、备忘录等,造成定
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
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公司其他内
部控制相关制度,造成定期报告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
的;
(四)不按照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
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定期报告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
的;
(五)在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过程
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定期报告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
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定期
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
不良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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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等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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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修订。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等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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