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事堂(002462):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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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08日 16:53:4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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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事堂: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9月)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9月30日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2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6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6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7第六章 附则.......................................................8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重大信息在公司内部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重大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
事件。“内部报告制度”是指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以及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
公室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分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员。
公司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
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执行人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联络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各部门、
各下属公司以及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
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公司的任何部门、下属公司均不得
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信息做任何解释和/或说明。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
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予以报告。
1. 公司各下属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应
在会议结束后报告会议内容(会议决议或会议记录);
2. 应当报告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
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发生上述第4、5项重大交易事项的,无论金
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除上述第4、5项以外,公司及各下属公
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及各下属公司进行前述第4、5项及“委托理财”等深交所
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标准。已经按照上述标准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3. 应当报告的日常交易事项,是指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发生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适用重大交易的规定履行报告
义务。
公司及各下属公司签署上述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亿元;
(3)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4. 应当报告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1)本条第2项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及各下属公司为公司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均
应当及时报告;除提供担保以外,公司及各下属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5.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或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传闻的;
6.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公司实施合并、分立、分拆上市的;
8.公司及各下属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
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存在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
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各承担报告义务的主体也应当及时报告。
9.公司发生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
10.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资产减值;
11.《上市规则》第七章规定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12.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
需要报送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但未明确的,参照前述第2项
规定的标准、《公司章程》等相关公司治理文件判断是否需要内部报告。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报告人以书面形式报送的重大信息的
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裁定等司法文书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
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的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的第一
责任人,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安排专人为联络人,作为第一责任人信息报告的执行者。
第十条 联络人根据第一责任人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应报告信
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对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投资证券
部/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三条 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
告人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公司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或提供有关编制临时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并具体协调公司相关各方按时编写临时报告初稿;其中需要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
及股东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不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由董事长或者《公
司章程》等内部治理文件规定的其他主体审批。
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由投资证券部/董事
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在会议召开前的规定时间内送达公司董事审
阅。须经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及/或有关材料在股东
会召开前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网站披露。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及股东会审议拟披露事项的议案。
第十五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事项,公司投资
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规定的
程序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或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沟
通、交流,但前述相关事项为公司内幕信息的除外,公司内幕信息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以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档案,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
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报告人未按本
制度的规定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不向公司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2.未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3.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
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4.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十九条 报告人的联络人和第一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
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
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24时)。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重大信息报告表
编号:
报告部门 | | 负责人签字 | |
报告时间 | | 报告人签字 | |
事项类别 | | | |
情况简述 | | | |
附件 | | | |
主管领导意见 | | | |
投资证券部/董
事会办公室意见 | | | |
董事长意见 | | | |
注:
1.如需要填写的内容较多,请按顺序附在表格后;
2.本表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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