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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事堂(002462):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08日 16:53:42 中财网

原标题:嘉事堂:关于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62 证券简称:嘉事堂 公告编号:2025-44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9月3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嘉事堂对《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进行修改。

本次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修订包括:删除6条,修订16条。主要修改内容为:
1、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
2、修订表述,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3、根据公司最新机构调整情况,将责任部门修订为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4、根据最新规则更新需报告的重大事项内容。

具体《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对比说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9日
附件: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对比说明

序 号修改前内容修改后内容
1第一条 为规范嘉事堂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 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 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 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规章的要求,结 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嘉事堂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 大信息在公司内部的快速传递、归集 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 整地披露重大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 则的要求《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规章 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2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重大信息 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 件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有 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 公司董事长、经理层或董事会秘书、 证券部报告的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 指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内部 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 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 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 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有 关信息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 裁、经理层或董事会秘书以及投资证
   
   
   
   
   
   
   
   
   
   
   
   
   
   
   
   
   
   
  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报告的 制度。
   
   
3第三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下属公 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 权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和/或联络 人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报告 人”)。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 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 务代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 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的联络人。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以下简称“报告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 各分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 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 (五)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 的人员。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下属公司(指公 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 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参 股公司)的负责人和/或联络人为信 息报告人(以下简称“报告人”)。公 司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 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董 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为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具体执行人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 联络人。
   
   
   
   
   
   
   
   
   
   
   
   
   
   
   
   
   
   
   
   
4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各部门、各 下属公司、以及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 息的相关人员。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各部门、各 下属公司、以及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 息的相关人员。
   
   
   
5第七条 报告人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 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予以报告。 1. 各下属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 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应在会议结 束后报告会议内容(会议决议或会议 记录); 2. 报告人发生下列事项,单笔绝对 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连续12个月第七条 报告人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 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予以报告。 1. 公司各下属公司召开董事会、监 事会(如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应在会议结束后报告会议内容(会议 决议或会议记录); 2. 应当报告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
   
   
   
   
   
   
 累计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应当 及时报告: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含股权);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技术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10)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 (11)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3. 报告人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第七条第2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无绝对金额限制);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 义务转移的事项。 (8)报告人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 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等;报告人 营业执照的年度检查、行政许可证照 的变更以及房地产权、知识产权的取 得或变更等。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相关 事项的审批文件及取得或变更的结 果。 4. 报告人订立的与生产经营相关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发生上述第 4、5项重大交易事项的,无论金额 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除上述第4、 5项以外,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发生的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的,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合同; 5. 报告人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 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 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6. 报告人所有诉讼、仲裁事项; 7. 报告人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遇 重大损失; 8. 报告人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 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 清偿; 9. 报告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 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10.报告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 罚; 11.报告人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 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2.报告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 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3.报告人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 材料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14.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 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 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情形或事件。(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 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及各下属公司进行前述第 4、5项及“委托理财”等深交所对 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 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 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标准。已经按照上 述标准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3. 应当报告的日常交易事项,是指 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 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 的,适用重大交易的规定履行报告义 务。 公司及各下属公司签署上述日 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及时报告: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 务,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 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 亿元; (3)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 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合同。 4. 应当报告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 事项: (1)本条第2项规定的重大交易事 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 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及各下属公司为公司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 当及时报告;除提供担保以外,公司 及各下属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超过0.5%的交易。 5.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或出现可
   
   
   
   
   
   
   
   
   
   
   
   
   
   
   
   
   
   
   
   
   
   
   
   
   
   
   
   
   
   
   
   
   
   
   
   
   
   
  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传闻的; 6.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公司实施合并、分立、分拆上市的; 8.公司及各下属公司涉及的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 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存在未达到 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 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各承担报告义务的主体也应当及 时报告。 9.公司发生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 事项; 10.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 资产减值; 11.《上市规则》第七章规定的应当 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报告人发生下列事项,单笔绝对金额 在30万元以上,或连续12个月累计 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应当及时 报告: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含股权);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技术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10)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 (11)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3. 报告人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第七条第2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无绝对金额限制);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 义务转移的事项。 (8)报告人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 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等;报告人 营业执照的年度检查、行政许可证照 的变更以及房地产权、知识产权的取 得或变更等。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相关 事项的审批文件及取得或变更的结 果。 4. 报告人订立的与生产经营相关 的,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合同; 5. 报告人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 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 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6. 报告人所有诉讼、仲裁事项; 7. 报告人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遇 重大损失; 8. 报告人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
   
   
   
   
   
   
   
   
   
   
   
   
   
   
   
   
   
   
   
   
   
   
   
   
   
   
   
   
   
   
   
   
   
   
   
   
   
   
  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 清偿; 9. 报告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 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10.报告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 罚; 11.报告人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 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2.报告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 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3.报告人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 材料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14.12.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 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 票及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 需要报送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 的、但未明确的,参照前述第2项规 定的标准、《公司章程》等相关公司 治理文件判断是否需要内部报告。
   
   
   
   
   
   
   
   
   
   
   
   
   
   
   
   
   
   
   
   
   
   
   
   
6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 义务的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证 券部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 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 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 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 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报告人以 书面形式报送的重大信息的相关材 料,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 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证券部提 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 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 法规、法院判决/裁定等司法文书判 定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 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7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 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对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副总 裁、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人负有督
   
   
   
 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 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 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8第十二条 内部信息的报告形式,包 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电话形 式、电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会议 形式等,重大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报 送。第十二条 内部信息的报告形式,包 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电话形 式、电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会议 形式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必须以书 面形式向公司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 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报送。
   
   
   
   
   
   
   
   
9第十三条 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 事项,公司证券部应及时提出信息披 露预案,或提供有关编制临时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并具体协调公司 相关各方按时编写临时报告初稿;其 中需要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 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 事会或/及股东大会审批的拟披露事 项议案,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及时发出会议通知。第十三条 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 室或者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人报 告的重大信息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 析和判断,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 项,公司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及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应及时提出信 息披露预案,或提供有关编制临时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并具体协调 公司相关各方按时编写临时报告初 稿;其中需要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 项,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 经董事会或/及股东大会股东会审批 的拟披露事项议案,并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及时发出会议通知。
   
   
   
   
   
   
   
   
   
   
   
10第十四条 不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事项 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在会议召开前 的规定时间内送达公司董事审阅。须 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披露事项 的议案及/或有关材料在股东大会召 开前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网站披露。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及股东大会 审议拟披露事项的议案。第十四条 不需董事会或股东会股 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由董事长或者 《公司章程》等内部治理文件规定的 其他主体审批。 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事项 的议案,由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 室及董事会秘书在会议召开前的规 定时间内送达公司董事审阅。须经公 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披露事 项的议案及/或有关材料在股东会股 东大会召开前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网 站披露。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及股东会股 东大会审议拟披露事项的议案。
   
   
   
   
   
   
   
   
   
   
   
   
   
   
   
   
11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对相关信 息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提交上市交易 所审核并披露。删除
12第十六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 性信息披露的事项,公司证券部根据 实际情况,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及时 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或组织公司 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沟通、交流。第十五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 性信息披露的事项,公司投资证券部 /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证券部 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 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或组织 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沟通、交 流,但前述相关事项为公司内幕信息 的除外,公司内幕信息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深交所以及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 行。
   
   
   
   
   
   
   
   
   
13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建立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档案,对上报的信息予以 整理及妥善保管。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证券部/董事会 办公室证券部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档案,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 善保管。
   
   
   
14第十八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 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 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 损失时,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及相 关人员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包 括以下情形: 1.不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2.未及时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 资料;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报告的信 息或提供的资料存在重大漏报、虚假 陈述或重大误解之处;删除
15第十九条 报告人的联络人和第一 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 带责任,不得互相推委。删除
16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 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董 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报告人及 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 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
   
   
   
   
   
  前,负有保密义务。
17第二十一条 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 的后果承担责任。报告人未按本制度 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 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人给予批 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不向公司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 文件资料; 2.未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和/或提供 相关文件资料; 3.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 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 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4.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 情形。第十八条 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 后果承担责任。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 规定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导 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 利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应对 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的不履行 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情形: 1.不向公司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 文件资料; 2.未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和/或提供 相关文件资料; 3.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 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 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4.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 情形。
   
   
   
   
   
   
   
18新增第十九条 报告人的联络人和第一 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 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19第二十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上报的 通讯方式如下: 电话:(010)88460009-8011传真: (010)88447731 电子邮件:zhangjing@cachet.cn zhaoti@cachet.cn 联系人:张菁 赵媞删除
20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 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 通知、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删除
21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冲突的,则以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定为准。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订。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通 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 知、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
   
   
   
   
   
22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 通过之日起实施,董事会负有解释 权。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制度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负有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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