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序
号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1 | 第一条 为规范嘉事堂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
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
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
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规章的要求,结
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嘉事堂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
大信息在公司内部的快速传递、归集
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
整地披露重大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
则的要求《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规章
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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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重大信息
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
件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有
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
公司董事长、经理层或董事会秘书、
证券部报告的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
指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内部
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
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
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
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有
关信息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
裁、经理层或董事会秘书以及投资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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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报告的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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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三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下属公
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
权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和/或联络
人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报告
人”)。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
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
务代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
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的联络人。 |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以下简称“报告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
各分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
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
(五)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
的人员。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下属公司(指公
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
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参
股公司)的负责人和/或联络人为信
息报告人(以下简称“报告人”)。公
司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
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董
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为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具体执行人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
联络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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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各部门、各
下属公司、以及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
息的相关人员。 |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各部门、各
下属公司、以及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
息的相关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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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七条 报告人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
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予以报告。
1. 各下属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
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应在会议结
束后报告会议内容(会议决议或会议
记录);
2. 报告人发生下列事项,单笔绝对
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连续12个月 | 第七条 报告人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
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予以报告。
1. 公司各下属公司召开董事会、监
事会(如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应在会议结束后报告会议内容(会议
决议或会议记录);
2. 应当报告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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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应当
及时报告: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含股权);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技术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10)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
(11)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3. 报告人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第七条第2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无绝对金额限制);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
义务转移的事项。
(8)报告人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
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等;报告人
营业执照的年度检查、行政许可证照
的变更以及房地产权、知识产权的取
得或变更等。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相关
事项的审批文件及取得或变更的结
果。
4. 报告人订立的与生产经营相关 | 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发生上述第
4、5项重大交易事项的,无论金额
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除上述第4、
5项以外,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发生的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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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合同;
5. 报告人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
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
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6. 报告人所有诉讼、仲裁事项;
7. 报告人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遇
重大损失;
8. 报告人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
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
清偿;
9. 报告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
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10.报告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
罚;
11.报告人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
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2.报告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
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3.报告人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
材料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14.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
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
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
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及各下属公司进行前述第
4、5项及“委托理财”等深交所对
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
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
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标准。已经按照上
述标准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3. 应当报告的日常交易事项,是指
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
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
的,适用重大交易的规定履行报告义
务。
公司及各下属公司签署上述日
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及时报告: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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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
务,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
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
亿元;
(3)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
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合同。
4. 应当报告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
事项:
(1)本条第2项规定的重大交易事
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
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及各下属公司为公司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
当及时报告;除提供担保以外,公司
及各下属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超过0.5%的交易。
5.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或出现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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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传闻的;
6.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公司实施合并、分立、分拆上市的;
8.公司及各下属公司涉及的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
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存在未达到
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
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各承担报告义务的主体也应当及
时报告。
9.公司发生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
事项;
10.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
资产减值;
11.《上市规则》第七章规定的应当
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报告人发生下列事项,单笔绝对金额
在30万元以上,或连续12个月累计
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应当及时
报告: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含股权);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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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技术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10)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
(11)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3. 报告人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第七条第2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无绝对金额限制);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
义务转移的事项。
(8)报告人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
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等;报告人
营业执照的年度检查、行政许可证照
的变更以及房地产权、知识产权的取
得或变更等。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相关
事项的审批文件及取得或变更的结
果。
4. 报告人订立的与生产经营相关
的,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合同;
5. 报告人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
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
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6. 报告人所有诉讼、仲裁事项;
7. 报告人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遇
重大损失;
8. 报告人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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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
清偿;
9. 报告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
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10.报告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
罚;
11.报告人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
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2.报告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
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3.报告人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
材料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14.12.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
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
票及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
需要报送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
的、但未明确的,参照前述第2项规
定的标准、《公司章程》等相关公司
治理文件判断是否需要内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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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
义务的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证
券部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
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
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
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
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报告人以
书面形式报送的重大信息的相关材
料,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
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证券部提
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
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
法规、法院判决/裁定等司法文书判
定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
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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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
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对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副总
裁、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人负有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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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
责。 | 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
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
8 | 第十二条 内部信息的报告形式,包
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电话形
式、电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会议
形式等,重大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报
送。 | 第十二条 内部信息的报告形式,包
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电话形
式、电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会议
形式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必须以书
面形式向公司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
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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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十三条 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
事项,公司证券部应及时提出信息披
露预案,或提供有关编制临时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并具体协调公司
相关各方按时编写临时报告初稿;其
中需要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
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
事会或/及股东大会审批的拟披露事
项议案,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及时发出会议通知。 | 第十三条 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
室或者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人报
告的重大信息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
析和判断,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
项,公司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及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应及时提出信
息披露预案,或提供有关编制临时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并具体协调
公司相关各方按时编写临时报告初
稿;其中需要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
项,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
经董事会或/及股东大会股东会审批
的拟披露事项议案,并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及时发出会议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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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第十四条 不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事项
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在会议召开前
的规定时间内送达公司董事审阅。须
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披露事项
的议案及/或有关材料在股东大会召
开前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网站披露。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及股东大会
审议拟披露事项的议案。 | 第十四条 不需董事会或股东会股
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由董事长或者
《公司章程》等内部治理文件规定的
其他主体审批。
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事项
的议案,由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
室及董事会秘书在会议召开前的规
定时间内送达公司董事审阅。须经公
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披露事
项的议案及/或有关材料在股东会股
东大会召开前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网
站披露。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及股东会股
东大会审议拟披露事项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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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对相关信
息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提交上市交易
所审核并披露。 | 删除 |
12 | 第十六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
性信息披露的事项,公司证券部根据
实际情况,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及时
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或组织公司
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沟通、交流。 | 第十五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
性信息披露的事项,公司投资证券部
/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证券部
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
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或组织
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沟通、交
流,但前述相关事项为公司内幕信息
的除外,公司内幕信息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深交所以及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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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建立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档案,对上报的信息予以
整理及妥善保管。 |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证券部/董事会
办公室证券部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档案,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
善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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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第十八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
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
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
损失时,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及相
关人员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包
括以下情形:
1.不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2.未及时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
资料;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报告的信
息或提供的资料存在重大漏报、虚假
陈述或重大误解之处; | 删除 |
15 | 第十九条 报告人的联络人和第一
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
带责任,不得互相推委。 | 删除 |
16 |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
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董
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报告人及
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
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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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负有保密义务。 |
17 | 第二十一条 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
的后果承担责任。报告人未按本制度
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
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人给予批
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不向公司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
文件资料;
2.未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和/或提供
相关文件资料;
3.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
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
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4.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
情形。 | 第十八条 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
后果承担责任。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
规定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导
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
利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应对
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的不履行
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情形:
1.不向公司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
文件资料;
2.未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和/或提供
相关文件资料;
3.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
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
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4.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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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新增 | 第十九条 报告人的联络人和第一
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
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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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第二十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上报的
通讯方式如下:
电话:(010)88460009-8011传真:
(010)88447731
电子邮件:zhangjing@cachet.cn
zhaoti@cachet.cn
联系人:张菁 赵媞 | 删除 |
20 |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
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
通知、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 | 删除 |
21 |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冲突的,则以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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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为准。 |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订。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通
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
知、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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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
通过之日起实施,董事会负有解释
权。 |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制度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负有解释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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