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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事堂(002462):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08日 16:53:42 中财网

原标题:嘉事堂: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62 证券简称:嘉事堂 公告编号:2025-43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9月3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嘉事堂对《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进行修改。

本次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修订包括:新增20条,删除2条,修订17条。主要修改内容为:
1、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
2、修订表述,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3、根据公司最新机构调整情况,将投资者关系管理责任部门修订为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4、根据最新规则增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具体《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说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9日
附件: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对比说明

序号修改前内容修改后内容
1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 平、公正原则,规范嘉事堂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关系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 平、公正原则,规范嘉事堂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关系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监管 规则以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2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及其他适当的 方式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 现公司价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 略管理行为。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 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 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 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及其 他适当的方式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实现公司价值及股东利益最 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3新增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 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第三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 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 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 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 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 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 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 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 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 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 行为。 (三)保密原则 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 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 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 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 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 待的成本。接待人员需着正装、用 语规范。 (六)互动沟通原则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 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 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 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 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 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 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 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 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 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 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 大信息。
   
   
   
   
   
   
   
   
   
   
   
   
   
   
   
   
   
   
   
   
   
   
   
   
   
   
   
   
   
 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 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二)诚实守信的原则 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 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 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 行为。 (三)保密原则 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 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 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 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 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 待的成本。接待人员需着正装、用 语规范。 (六)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 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5新增第五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 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客观、真实、准确、完 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 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 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 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 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
   
   
   
   
   
   
   
   
   
   
   
   
   
   
   
   
  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 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 法违规行为。
   
   
   
   
6新增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 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 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 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 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 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 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 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 取其他必要措施。
   
   
   
   
   
   
   
   
   
   
   
   
   
   
   
   
   
7第四条 公司接待事务工作的第一 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接待事务的主要负责人;公 司证券部是负责接待事务的职能部 门,从事具体工作。 董事长可以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处 理接待工作。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 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 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接待事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 待事务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证券部 是负责接待事务的职能部门,从事 具体工作。 董事长可以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处 理接待工作。
   
   
   
   
   
   
   
   
   
   
   
   
   
   
   
   
   
8新增第八条 公司投资证券部/董事会 办公室为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的专职部门。
   
   
   
9新增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 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 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 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 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 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其他活动。
   
   
   
   
   
   
   
   
   
   
   
   
   
   
   
   
   
   
   
   
10第五条 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职责有: (一)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 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 进行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 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 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 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 询; (五)不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第十条 公司投资证券部/董事会 办公室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职责有: (一)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 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 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 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会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准 备会议材料; (三)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 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 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
   
   
   
   
   
   
   
   
   
 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 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 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 方便投资者查寻和咨询; (七)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 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 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八)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 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 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 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 沟通; (十)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 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 沟通关系; (十一)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 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二)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 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 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十三)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 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 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 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 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四)证券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 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 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 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 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 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 训。询; (五)不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 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 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 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 方便投资者查询查寻和咨询; (七)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 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 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八)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 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 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 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 沟通; (十)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 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 沟通关系; (十一)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 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二)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 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 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十三)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 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 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 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 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四)证券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 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 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 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 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
   
   
   
 (十五)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其他工作。 除本规定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 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 与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 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 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 等提问的回答。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 训。 (十五)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其他工作。 除本规定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 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 与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 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 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 等提问的回答。
11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 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 状况,对公司有全面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 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 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 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 理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 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 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 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 行业的情况。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 状况,对公司有全面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 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 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 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12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 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13第四章 管理范围与方式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 方式管理范围与方式
   
   
   
14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 公司产业发展方向、竞争战略;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 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在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 与投资者沟通,包括:公司的生产 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 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 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 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 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 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 其他信息。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 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 公司产业发展方向、竞争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的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 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 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 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 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在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 与投资者沟通,包括:公司的生产 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 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 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 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 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 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 其他信息。
   
   
   
   
   
   
   
   
   
   
   
   
   
   
   
   
   
   
   
   
   
   
   
   
   
   
   
15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多渠道、多平 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 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 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与投资者沟 通。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 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 (三)投资者说明会; (四)路演; (五)分析师会议; (六)接待来访; (七)座谈交流;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 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16新增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 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 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 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 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17新增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 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 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 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 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 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 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 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 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
   
   
   
   
   
   
   
   
   
   
   
   
   
   
  更新。
   
18新增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 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 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 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19新增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 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 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20新增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 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 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 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21新增第二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 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 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 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22新增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 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 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 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 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 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 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
   
   
   
   
   
   
   
   
   
   
   
  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 予以答复。
   
   
23新增第二十二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 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 和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24新增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 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 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 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 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 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 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 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的情形。
   
   
   
   
   
   
   
   
   
   
   
   
   
   
   
   
   
   
25新增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 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 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 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 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 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 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 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 视频、语音等形式。
   
   
   
   
   
   
   
   
   
   
26新增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 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 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
   
   
   
  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 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 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 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 配合。
   
   
   
   
   
   
   
27新增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 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 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28新增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 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 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 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 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29第九条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巨 潮 资 讯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 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 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 报纸和网站公布。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公司信息披 露指定报纸,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等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 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 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 报纸和网站公布。
   
   
   
   
30 d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举办业绩说明 会、专题研讨会、投资者接待等会 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 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仅限于公 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 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 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等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保 荐代表人等中介机构或者专门机构 出席。删除
31第十二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第三十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
 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 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 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 以说明。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 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 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 以说明。
   
   
   
32第十四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 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 式对外披露。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 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 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 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 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 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 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 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 内容。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 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 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 露。
   
   
   
   
   
   
   
   
   
   
   
   
   
   
   
   
   
   
   
   
33第十七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 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 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 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涉 及上市公司的基础信息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 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 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 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 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第三十五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 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 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 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 涉及上市公司的基础信息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 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 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 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 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
   
 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34第二十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 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同时披露。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股东会股东大 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 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 露。
   
   
   
   
   
35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接待活动备 查登记制度(见附件五),对接受或 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 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由 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至少应记载 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其他内容。删除
36新增第四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附 件五)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 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 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 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 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 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3年。
   
   
   
   
   
   
   
   
   
   
   
   
   
   
   
   
37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接待活动中一 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 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及时进行正式披露。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接 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 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38第六章 责任第六章 责任
39新增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 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 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 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 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 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 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 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 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40第二十五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 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办法,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 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 责任。第四十四条 参与公司接待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的人员及非合法授权 人员违反本制度办法,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 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
   
   
   
   
   
   
   
   
41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 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 动中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承担相应 责任。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 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 动中违反本制度办法的,应当承担 相应责任。
   
   
   
42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本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办法未尽事 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嘉事堂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办 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43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办法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44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五十条 本制度办法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