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序号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1 |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
平、公正原则,规范嘉事堂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关系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
平、公正原则,规范嘉事堂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关系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监管
规则以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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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及其他适当的
方式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
现公司价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
略管理行为。 |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
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
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
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及其
他适当的方式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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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同,实现公司价值及股东利益最
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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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新增 |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
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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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三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
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
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
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
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
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
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
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
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
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
行为。
(三)保密原则
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
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
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
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
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
待的成本。接待人员需着正装、用
语规范。
(六)互动沟通原则 |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
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
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
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
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
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
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
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
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
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
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
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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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
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
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
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
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
行为。
(三)保密原则
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
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
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
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
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
待的成本。接待人员需着正装、用
语规范。
(六)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
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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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新增 | 第五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
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客观、真实、准确、完
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
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
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
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
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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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
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
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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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新增 |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
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
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
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
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
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
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
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
取其他必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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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四条 公司接待事务工作的第一
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接待事务的主要负责人;公
司证券部是负责接待事务的职能部
门,从事具体工作。
董事长可以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处
理接待工作。 |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
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
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接待事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
待事务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证券部
是负责接待事务的职能部门,从事
具体工作。
董事长可以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处
理接待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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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新增 | 第八条 公司投资证券部/董事会
办公室为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的专职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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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新增 |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
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
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
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
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
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其他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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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第五条 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职责有:
(一)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
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
进行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
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
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
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
询;
(五)不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 | 第十条 公司投资证券部/董事会
办公室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职责有:
(一)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
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
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
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会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准
备会议材料;
(三)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
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
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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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
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
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
方便投资者查寻和咨询;
(七)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
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
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八)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
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
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
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
沟通;
(十)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
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
沟通关系;
(十一)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
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二)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
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
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十三)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
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
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
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
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四)证券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
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
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
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
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
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
训。 | 询;
(五)不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
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
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
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
方便投资者查询查寻和咨询;
(七)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
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
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八)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
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
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
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
沟通;
(十)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
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
沟通关系;
(十一)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
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二)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
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
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十三)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
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
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
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
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四)证券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
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
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
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
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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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其他工作。
除本规定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
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
与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
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
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
等提问的回答。 | 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
训。
(十五)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其他工作。
除本规定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
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
与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
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
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
等提问的回答。 |
11 |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
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
状况,对公司有全面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
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
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
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
理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
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
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
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
行业的情况。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
状况,对公司有全面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
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
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
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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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新增 |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
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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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第四章 管理范围与方式 |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
方式管理范围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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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
公司产业发展方向、竞争战略;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
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在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
与投资者沟通,包括:公司的生产
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
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
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
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
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
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
其他信息。 |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
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
公司产业发展方向、竞争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的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
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
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
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
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在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
与投资者沟通,包括:公司的生产
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
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
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
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
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
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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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多渠道、多平
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
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
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与投资者沟
通。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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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
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
(三)投资者说明会;
(四)路演;
(五)分析师会议;
(六)接待来访;
(七)座谈交流;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
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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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新增 |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
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
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
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
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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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新增 |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
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
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
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
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
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
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
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
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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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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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新增 |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
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
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
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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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新增 |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
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
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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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新增 |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
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
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
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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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新增 | 第二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
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
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
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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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新增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
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
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
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
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
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
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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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
予以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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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新增 | 第二十二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
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
和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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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新增 |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
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
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
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
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
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
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
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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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新增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
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
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
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
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
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
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
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
视频、语音等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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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新增 |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
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
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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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
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
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
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
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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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新增 |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
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
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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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新增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
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
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
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
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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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第九条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巨
潮 资 讯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
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
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
报纸和网站公布。 | 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公司信息披
露指定报纸,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等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
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
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
报纸和网站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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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d |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举办业绩说明
会、专题研讨会、投资者接待等会
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
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仅限于公
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
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
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等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保
荐代表人等中介机构或者专门机构
出席。 | 删除 |
31 | 第十二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 | 第三十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 |
| 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
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
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
以说明。 | 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
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
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
以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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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第十四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
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
式对外披露。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
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
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
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
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
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
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
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
内容。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
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
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
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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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第十七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
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
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
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涉
及上市公司的基础信息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
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
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
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
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 | 第三十五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
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
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
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
涉及上市公司的基础信息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
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
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
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
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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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 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
34 | 第二十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
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股东会股东大
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
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
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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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接待活动备
查登记制度(见附件五),对接受或
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
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由
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至少应记载
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其他内容。 | 删除 |
36 | 新增 | 第四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附
件五)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
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
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
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
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
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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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接待活动中一
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
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接
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
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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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第六章 责任 | 第六章 责任 |
39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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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
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
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
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
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
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
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
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
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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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
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办法,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
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
责任。 | 第四十四条 参与公司接待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的人员及非合法授权
人员违反本制度办法,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
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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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
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
动中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承担相应
责任。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
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
动中违反本制度办法的,应当承担
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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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本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 |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办法未尽事
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嘉事堂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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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办
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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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和修订。 |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办法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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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第五十条 本制度办法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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