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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事堂(002462):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08日 16:53:42 中财网

原标题:嘉事堂: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62 证券简称:嘉事堂 公告编号:2025-42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9月3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嘉事堂对《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修改。

本次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修订包括:新增22条,删除13条,修订43条。主要修改内容为:
1、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
2、修订表述,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3、根据公司最新机构调整情况,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责任部门修订为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4、根据最新规则增加信息披露豁免情况。

具体《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说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9日
附件: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修订对比说明

序 号修改前内容修改后内容
1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及上市后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 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嘉事堂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 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深圳证 券交易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为规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 市后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2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 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 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 的形式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等。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 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 易所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 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 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
   
   
   
   
   
   
  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 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本制度 所称“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前述信息披露义务人中除公司外的 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信息披露 文件的形式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等。
   
   
   
   
   
   
   
   
   
   
   
   
3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 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 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及其主要负 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 部门和人员。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 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 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及其主要负 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 部门和人员。
   
   
4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 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 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监管规则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 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 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 息,不得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 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 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 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 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 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信息披露要 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 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 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地披露信息,不得有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6新增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 露及时、公平。
   
   
   
   
7第六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 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 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 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 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第七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 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 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 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 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除依法需要 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 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 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 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 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 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8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 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 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 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 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9第九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 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第九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 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
   
   
   
   
10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 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发布。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 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 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 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 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 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置备 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 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 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 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 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 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 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 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 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 性质的内容。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 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登记,并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
   
   
   
   
   
   
   
   
   
   
   
   
   
   
   
   
   
   
   
   
   
   
   
   
   
   
   
   
  布。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 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 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 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 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 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置备 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11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 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 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 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 密; (三)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 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 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 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 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 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 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 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 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 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 密; (三)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 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 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 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 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 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 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2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 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 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 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 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 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 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13新增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 等。
   
   
   
   
14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 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 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 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 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 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 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15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16第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 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 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 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第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 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 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 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17第十六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 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 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第十六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 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 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18第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 致,确保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引用第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 致,确保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引用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 生误导。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 生误导。
   
   
19第十八条 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 五条、第十七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 定,适用于公司配股说明书、债券募 集说明书。第十八条 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 五条、第十七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 定,适用于公司配股说明书、债券募 集说明书。
   
   
   
   
20第十九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 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第十九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 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21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 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 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22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 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 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 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第3个月、第9个月 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 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 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 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23新增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 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定期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
   
   
   
   
   
   
   
   
   
   
  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 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 项说明。
   
   
   
24新增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5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 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 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定期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 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 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 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 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 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 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 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 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 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26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 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 项作出专项说明。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 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 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27新增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 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 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 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 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 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 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 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 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 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 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 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 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 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 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 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 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 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 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
   
   
   
   
   
   
   
   
   
   
   
   
   
   
   
   
   
   
   
   
   
   
   
   
   
   
   
   
   
   
   
   
   
   
   
   
   
   
  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 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 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 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 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 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 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 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 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 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 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28新增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 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应当立即披露。
   
   
   
   
29第二十七条 重大交易事项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 目;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 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 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 括在内。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重大交易,达 到相应标准的,应及时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重大交易事项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出售资产; (二)(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委托贷款等); (三)(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 贷款等); (四)(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 公司担保等); (五)(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和业务; (七)(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十一)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 开发项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一)(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重大交易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 务,工程承包等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交易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到的此类交易行为的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 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 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
   
   
   
   
   
   
   
   
   
   
   
   
   
   
   
   
   
   
   
   
   
   
   
   
   
   
   
   
   
   
   
   
   
   
   
   
   
   
   
   
   
   
   
   
   
   
   
  括在内。
30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 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 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如对同一标的有多次交易,且单次交 易数据没有达到上述指标,按照累计 12个月的交易数据计算。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 当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 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 时披露。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 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四)(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主营 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如对同一标的有多次交易,且单次交 易数据没有达到上述指标,按照累计 12个月的交易数据计算。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
   
   
   
   
   
   
   
   
   
   
   
   
   
   
   
   
   
   
   
   
   
   
   
   
  当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 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 时披露。
   
   
   
31新增第二十四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 二条规定的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产 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 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交 易事项以及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6.1.6条要求的该交易标的审计报告 或者评估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 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32新增第二十五条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 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 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 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股 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的相关规 定。
   
   
   
   
   
   
   
33新增第二十六条公司发生“提供担保” 交易事项,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 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34新增第二十七条公司签署本制度第二十 二条第二款所述日常交易相关合同,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亿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 务,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 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 亿元; (三)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 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35新增第二十八条公司披露日常交易相关 合同的,应当关注合同履行进展,与 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差异且影响合同 金额3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 明原因。
   
   
   
   
   
36第二十九条 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 交易: (一)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交易 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 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 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 事项。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达到相关标 准的,应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前款所称关联交易,包括: 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 交易: (一)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 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37第三十条 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 下标准时应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相同第三十条 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 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 连续12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 (三)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四)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相同交 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 续12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 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相同交易 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 12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30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超过0.5%的交易; (四)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发生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 各项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成交金 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 易; 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 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相同 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 连续12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 (三)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四)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相同交 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 续12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 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38新增第三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 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 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 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 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 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 施。
   
   
   
   
   
   
   
   
   
   
   
   
   
   
   
   
   
   
39第三十一条 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 大事件,而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 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 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 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 重大变化;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 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第三十一条 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 大事件,而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 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 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 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 重大变化;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 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 失; (六)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七)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 指净资产为负值); (八)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 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九)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 重大变化; (十)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 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涉及公司的涉案金额超过 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十四)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 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十八)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 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 失; (六)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七)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 指净资产为负值); (八)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 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九)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 重大变化; (十)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 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涉及公司的涉案金额超过 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十四)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 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十八)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 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
   
   
   
   
   
   
   
   
   
   
   
   
   
   
   
   
   
   
   
   
   
   
   
   
   
   
   
   
   
   
   
   
   
   
   
   
   
   
 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 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 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 (二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 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 顿;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 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 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 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 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 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 (二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 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 顿;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 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 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 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40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 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 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 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 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 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 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 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 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并报告时。 在前款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 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 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41第三十三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 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 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 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三十三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 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 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 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42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 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 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 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 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 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3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 股票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公司股票发生异常交易 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司股票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 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 股票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公司股票发生异常交易 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司股票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 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 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 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 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44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准确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及时、
   
   
 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 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 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 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 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 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 票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 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45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 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信息 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 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 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 记录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 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 人。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 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公司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 部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管理职能 部门和常设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 记录由公司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 室证券部负责保存。
   
   
   
   
46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有: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 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 披露的纪律。删除
47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 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 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 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 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 需要的资料;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 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 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 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 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 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 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 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 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 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 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 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 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 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 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控股 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 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 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 公布等相关事宜。除董事会秘书外的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 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 《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等有关规 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 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 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 未披露信息。
   
   
   
   
   
   
   
   
   
   
   
   
   
   
   
   
   
   
   
   
   
   
   
   
   
   
48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 事和监事会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 事和监事会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投资
   
   
   
 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 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 披露的信息。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及时知 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 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 息。 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 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投 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 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 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 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 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 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 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 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 及时改正。
   
   
   
   
   
   
   
   
   
   
   
   
   
   
   
   
49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九条所描述的 情形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 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 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出现交 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删除
50第四十六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 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 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51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 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 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 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 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 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 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 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 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 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 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52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 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 事会及经营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 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 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 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 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 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及经营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 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53新增第四十六条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 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 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 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 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 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 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 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 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 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54新增第四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 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 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 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 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55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在知 晓该事件的当天告知董事会秘书。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产生较大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时,应当在知晓该事件的当天告知董 事会秘书或者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 公室。
   
   
   
   
   
   
56第五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 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报告 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具体 详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第四十九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 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 报告程序。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 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报告 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具体 详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 度》。
   
   
   
   
   
   
   
57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信息 披露报告人的报告之后,应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 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相关信 息,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或者投资证 券部/董事会办公室接到信息披露报 告人的报告之后,应根据《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 要公告相关信息,如需要公告相关信 息,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 长汇报。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 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 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58第五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 露: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 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年度财务 报告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和证券部提交财务报表及附注、审 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 会秘书、证券部、财务部提供编制定 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 据。第五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 露: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 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年度财务 报告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和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 部提交财务报表及附注、审计报告和 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 会秘书、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证券部、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编 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告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秘书 应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同时将定 期报告提交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 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组 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 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并将定期报 告和其他相关文件送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投资证券 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编制完整的 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秘书应将定期 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同时将定期报告提 交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 审核意见。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要求,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 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指定的报 纸和网站上公告,并将定期报告和其 他相关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
   
   
   
   
   
   
   
   
   
   
   
   
   
   
   
59第五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 露: 临时报告的编制在董事会秘书的组 织协调下,由证券部完成。 (一)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 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 式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按 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 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后披 露相关公告。 (二)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 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 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 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 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第五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 露: 临时报告的编制在董事会秘书的组 织协调下,由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 公室证券部完成。 (一)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 会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 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 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股东会监事会 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后及时披露相关 公告。 (二)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 东会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 露:
   
   
   
   
   
   
   
   
   
   
   
   
   
   
   
   
   
   
 提交监事会召集人审核签字。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 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后方可公开披 露。;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 提交监事会召集人审核签字。
   
   
   
   
   
   
60第五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 息有错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 公告或补充公告。第五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 息有错误、或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 的,应当及时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 告。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或补充 公告。
   
   
   
   
   
   
   
61新增第四节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62新增第五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 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 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 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 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63新增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 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 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 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 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 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 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64新增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 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 现传闻。
   
   
   
   
   
   
   
   
   
   
   
65新增第五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 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 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 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 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 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 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 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 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 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 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 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66新增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负责 人,其他信息披露人认为拟披露的信 息存在本制度所述应予暂缓、豁免披 露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报送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并保证报送 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二)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信息是否 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 核,同意后报请董事长审核批准。
   
   
   
   
   
   
   
67新增第五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 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 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 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 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 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 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 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 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 事项。
   
   
   
   
   
   
   
   
   
   
   
   
   
   
   
   
   
   
   
   
   
   
   
68新增第六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 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
   
   
   
   
   
   
69新增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
   
   
  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 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70新增第五节 监管部门相关文件
   
71新增第六十二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 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 式和流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 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 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 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 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 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 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 件等。 (二)公司收到监管部门接到证券监 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监管部门发出 的(一)项所列文件后,董事会秘书 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 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 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 的文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 报,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 系、核实后,由投资证券部/董事会 办公室草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审 核,经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 报告。
   
   
   
   
   
   
   
   
   
   
   
   
   
   
   
   
   
   
   
   
   
   
   
72新增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档案管理
   
73新增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内 部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投资证 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司 信息披露的文件,在公司存续期间, 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74新增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记录员 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投资证
   
   
   
   
  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75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所有因工作关系接 触到公司未披露信息的人员,对该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所有因工作关系接 触到公司未披露信息的人员,对该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
   
76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 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重大信息的传递 和报送应指定专人负责。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不得泄露泄漏公司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 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重大信息的 传递和报送应指定专人负责。
   
   
   
77新增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 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的, 应充分、审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保密 义务,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
   
   
   
   
   
   
78第五十九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给公 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 情节轻重追究经办人和责任人的责 任: (一)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发生应 披露的重大事项,而相关信息披露报 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的;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向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提供的文件资 料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其他知情人泄漏公司尚未披露 的信息的;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公司尚未披露 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公司股票价格的; (五)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未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资料,导 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第七十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给公司 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 节轻重追究经办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发生应 披露的重大事项,而相关信息披露报 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的;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向 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 公室证券部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错 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其他知情人泄露泄漏公司尚未 披露的信息的;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公司尚未披露 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公司股票价格的; (五)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未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资料,导 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
   
   
   
   
   
   
   
 (六)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 失的行为。(六)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 失的行为。
79第六十一条 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 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 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 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 披露违规人员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 处罚。 公司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 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第七十二条 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 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 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 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 披露违规人员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 处罚。 公司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 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
   
   
   
   
80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 突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 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订。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 度进行修订。
   
   
   
   
   
   
   
   
   
   
   
   
(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