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序
号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1 |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对外担保
行为,有效防范公司的信贷风险,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
法》、《担保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颁
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
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嘉事堂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
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制定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
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等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监管规则,以及《嘉事堂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
法。
为规范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防范公司的信贷风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担保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
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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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增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指公
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对控股子
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不得向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
供担保,确有必要提供担保的,应一
事一议,严格履行公司治理程序。
对于具有实际权利义务,具备担
保属性和可执行性的安慰函、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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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函、维好函、差额补足函、兜底函等
类担保文件,视同担保,应严格按照
担保相关规定,履行公司治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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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第三
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被担保企业
因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
租赁等原因向公司申请为其提供担
保。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视
为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 | 第三条 本制度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为第三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
被担保企业因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
贴现、融资租赁等原因向公司申请为
其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视
为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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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新增 | 第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
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
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
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
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
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
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
的,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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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
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
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
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方式提供
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
实际承担能力。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适用
本条规定。 |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
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
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
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方式提供
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
实际承担能力。
对控股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不
适用本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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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五条 本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未经公司股东
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
理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
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 第七条 本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未经公
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董事、经
理总裁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
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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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六条 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
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 第八条 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
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股东会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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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
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 决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并掌握
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
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
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并在
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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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七条 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股
东大会审批后方可执行: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担保;
(二)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 第九条 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股
东大会审批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执行: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最近12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人提供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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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八条 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
人(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
况,掌握担保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被
担保对象应具备偿还债务的条件,或
能提供有效的反担保。公司相关部门
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
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
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
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
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最后向董事会提
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 | 第十条 被担保人提起担保请求时,
需向公司提供担保申请书、内部审批
纪要、反担保情况等相关资料。
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被
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
握担保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被担保对
象人应具备偿还债务的条件,或能提
供有效的反担保。公司相关部门应对
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
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
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
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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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行充分分析,最后向董事会提出可
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 |
10 | 第九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
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应有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
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应有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
露。
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
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出席
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审议最近12个月内担保金
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应由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
权2/3以上通过。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
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做出决议。
应有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
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应有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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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第十条 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
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
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
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人提供的担
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过半
数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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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新增 |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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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
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
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
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
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
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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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新增 | 第十四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应坚持担保比例与持股比例对
等原则,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应
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
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
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
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
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
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
利益等,并采取反担保或向被担保人
收取合理担保费等方式防范代偿风
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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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新增 | 第十五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
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
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
率为70%以上和70%以下的两类子公
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的新增担保
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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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
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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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新增 | 第十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
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
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
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
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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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
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
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对于反
担保提供方,应谨慎判断其世纪担保
能力何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必要时可
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
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
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
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对于反
担保提供方,应谨慎判断其世纪实际
担保能力何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必
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
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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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第十二条 公司为他人担保,应当订
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
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
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 第十八条 公司为他人担保,应当订
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
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
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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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
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调查了解
被担保人的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银行
账户资金出入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
况等,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
资料和审计报告,分析其财务状况及
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
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
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
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
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调查了解
被担保人的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银行
账户资金出入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
况等,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
资料和审计报告,分析其财务状况及
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
债、对外担保以及解散、分立、合并、
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
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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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新增 |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
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
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
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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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
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
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
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
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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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新增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
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
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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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
担保对象或提供资料不充分时,公司
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但该被担保对象
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
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
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三)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
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
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
产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
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被担保人对象或提供资料不充分时,
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
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
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三)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
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
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
产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
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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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
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截至信息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对外担保总额、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金额。 |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股
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以及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指定信息披
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截至
信息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
外担保总额、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的总额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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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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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以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 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公司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在其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
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证券
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以便公司履
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需要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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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第十七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
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
形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
部,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
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
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
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
情形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及投
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以
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
交易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
他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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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
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
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
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
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
行完毕累计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
情况、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第三章相关上述规定情
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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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有公司董事会制
定并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有本办法由公
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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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新增 |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即时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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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 |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本办法经公司
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
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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