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序
号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1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嘉事堂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
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嘉事堂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
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法》、《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
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嘉事堂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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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
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后配股、增发等再次发
行股票)以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或特定对象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
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
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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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
额的部分。(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后配股、增发等再次发行股票)
以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向
社会公众投资者或特定对象募集用
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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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
司的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该等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
业亦应遵守本制度规定。 |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
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
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
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
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
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
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该等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
业亦应遵守本制度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
及保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
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
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
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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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新增 |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
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
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
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
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中国证监会对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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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储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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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新增 |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
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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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效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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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五条 上市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
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个数,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深圳
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存在两次以上
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
户。 |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
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
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
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上市募集资金应存放于
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数量原则上
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
数。,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
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意。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
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
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
金专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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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
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
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
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
于专项账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
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
专项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
元或超过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 | 第十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在募集资
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
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
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
于专户专项账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
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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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
金净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
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
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
查询专项账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
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
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
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
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
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
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
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
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
公告。 | 专项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
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1000万元或超过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五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
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保荐机构;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保荐
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项
账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
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
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
和违约责任;
(八)(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保荐机构
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
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
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
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
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
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
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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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
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
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
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
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
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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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九条 对专用账户资金的调用计
划由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公司从专
项账户调用募集资金时,应向商业银
行提供由董事会作出的最近一期调
用募集资金的半年计划,作出该计划
的董事会会议召开日至向开户银行
提供该计划的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 第十一条 对专户专用账户资金的
调用计划由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公
司从专户专用账户调用募集资金时,
应向商业银行提供由董事会作出的
最近一期调用募集资金的半年计划,
作出该计划的董事会会议召开日至
向开户银行提供该计划的期限不得
超过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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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必须每月核对
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互
一致。 |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
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
目的投入情况。公司财务部必须每月
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
相互一致。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
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
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
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
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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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发行申请文
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
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
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 删除 |
12 | 第十二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原则上应当为主营业务。不得为持
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
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
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 第十三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原则上
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证
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
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
主要业务的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原则上应当为主营业务。不得为持有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
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
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
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
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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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第十三条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
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
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
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
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
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
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
及时要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
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
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将依
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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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
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并应立即按照上市发行申请文件中
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安排募集
资金的使用。 |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
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并应立即按照上市发行申请文件公
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
使用计划安排募集资金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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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第十六条 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
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使用审批手续。每一笔募集资
金的支出均需由有关部门提出使用 | 第十七条 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
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使用审批手续。每一笔募集资
金的支出均需由有关部门提出使用 |
| 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
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
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
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 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
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
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及总经理总裁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
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
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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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
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
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
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
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 删除 |
17 |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
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
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
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
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
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
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
常的情形。 |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
以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
进行论证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
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
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
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
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
他异常的情形的。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
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
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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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
具体情况,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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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第十九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
择新的投资项目。 | 删除 |
19 | 新增 |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
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
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
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
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
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
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
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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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新增 | 第二十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下
列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
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
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
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
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
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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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
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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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第二十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
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及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及独立董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
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
得超过六个月。
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
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
对外公告。。 | 删除 |
22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
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
构出具的意见。 | 删除 |
23 | 新增 | 第二十一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
第二十条第一款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
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
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
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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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新增 | 第二十二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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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募
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置
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
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
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
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
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
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
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
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
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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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筹集
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
过12个月;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
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过去十二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
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
投资;
(七)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
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
投资;
(八)应当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
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
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
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公司可以用闲置筹集资金暂
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
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募集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
得超过12个月;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
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过去十二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
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
投资;
(七)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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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
投资;
(八)应当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
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
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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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第二十三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
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报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
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
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
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
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
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
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
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
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
内公告。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并在二个
交易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下
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
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
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
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
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
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出具的意见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
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
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
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二个交易
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
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
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
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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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第二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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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进行现金管理。将暂时闲置的募集
资金用于进行现金管理时,其投资的
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
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
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
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 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
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
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
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
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
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
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
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
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
12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暂时
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将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进行现金
管理时,其投资的产品应符合以下条
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
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
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
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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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第二十五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
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
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
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第二十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
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
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
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
闲置的原因;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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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
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
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
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
出具的意见。 |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
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
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
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
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
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现金管理产品
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
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
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
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
措施。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
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
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
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
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
出具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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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新增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
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
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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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新增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
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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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
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
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
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
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
计划投入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
目及新项目,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
的建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
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
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
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第六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
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
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
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
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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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新增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
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下列先后顺序
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
口;
(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进行现金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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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
下简称下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 删除 |
| 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
金总额的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
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
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
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
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
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 |
33 | 第二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
应与公司上市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
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应变更。确需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司应当在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 | 第三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
与公司上市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项
目相一致,原则上不应变更。公司募
集资金应当按照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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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
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
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
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视为募
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
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
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
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方式;
(四)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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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
的,保荐人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
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
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公司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
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
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
者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
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
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
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
资金,超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
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
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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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
金用途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 删除 |
36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审慎地进
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
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
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
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应审慎地进
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
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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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 | 删除 |
| 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
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
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
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内
容。 | |
38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
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
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
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
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
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
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
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
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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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新增 | 第三十五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
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
的影响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出具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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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
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
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1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
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
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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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第三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
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募集资金(包 | 删除 |
| 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
意见;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意见为
“相符”或“基本相符”的募集资金
专项审核报告;
(三)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
见。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
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
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
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
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及披
露义务。 | |
42 | 第三十五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
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
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
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3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
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 删除 |
43 | 第三十六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
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 删除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
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
的情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
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
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
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
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
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
他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
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
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 |
44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
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
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
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
鉴证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
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制度规定的
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公司应当将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
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
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
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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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
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
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
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
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
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
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
计划变化的原因等。公司应当配合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
工作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
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
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
料。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
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
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
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
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
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
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
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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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新增 | 第三十八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
和使用情况存在异常的,应当及时开
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
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
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
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
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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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
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
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鉴证结
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
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
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
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
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
司及时整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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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由内部审计部
门跟踪监督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并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并及时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存在违规情形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
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
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易日
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
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
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
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 删除 |
47 |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
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
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
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
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
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 | 删除 |
| 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
息。 | |
48 |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
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
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
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
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
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
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
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
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十
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
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认真分析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
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
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二个交易日
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 删除 |
49 |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应关注监督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
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
用。 | 删除 |
50 | 第四十一条 保荐机构与公司应在
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个
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构在调查中
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 删除 |
51 |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 |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 |
| | |
|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执行。 |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及时修订。与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
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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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
同。 |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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