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1 | 第一条为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
加强对其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董事
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为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
加强对其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董事
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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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得工作职
权,并获得相应得报酬。 |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
享有相应的得工作职权,并获得相应
的得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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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的权力:
(一)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
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
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
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
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三)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参加监
管机构和交易所的业务培训等相关
活动提供保障;
(四)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 |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履职保障权
力:
(一)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
责人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和
公司有关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
息披露的所有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
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
(三)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参加监
管机构和交易所的业务培训等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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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向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报告。 | 活动提供保障;。
(四)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
接向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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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
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
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
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
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
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但公司
监事、公司所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
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
定的情形之一或其他不适合担任董
事会秘书情形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取得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
格证书; |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
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
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6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
(五)最近36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
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
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
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
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
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但公司
监事、公司所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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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
定的情形之一或其他不适合担任董
事会秘书情形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取得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
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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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聘任董事
会秘书时,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候
选人的材料报送交易所对其任职资
格进行预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向
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保
证监管机构、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联
系: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
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
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
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复印件)。
(四)董事会秘书聘任书;
(五)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
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
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
址等;
(六)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
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
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七)监管机构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
资料。 | 删除 |
6 | 新增 | 第七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
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
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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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新增 |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
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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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
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
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
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
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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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
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
事务代表应当经过交易所组织的董
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
书资格证书。 | 第九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
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
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
本制度第五条执行。
应当另外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
表应当经过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
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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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新增 |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
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
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
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
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
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
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
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
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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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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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第九条 公司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
秘书,解除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
辞职时,董事会应当向监管机构和交
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及时公告。 |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
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
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公司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解除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董
事会应当向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及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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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
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
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
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
事会秘书。 | 删除 |
12 | 新增 |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
之一;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
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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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新增 |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
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制度规定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
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
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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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监管机
构、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
与监管机构及交易所之间的及时沟
通和联络,准备和提交监管机构、交
易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组织完成监
管机构、交易所布署的任务;
(二)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
和股东大会,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
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三)依法负责协调和组织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
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
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上市
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
信息披露;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
议,上市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当向
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
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
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
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
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交
易所和监管机构;
(六)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
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
董事会印章,保管董事会、股东大会
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七)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
任;
(八)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
董事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
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
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
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
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
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
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
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
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
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
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
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
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监管机
构、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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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
醒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
决议,应当把情况记录在会议记要
上,并将会议记要立即提交上市公司
全体董事和监事,并有权向监管机构
和交易所报告;
(九)为上市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和建议;
(十)《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规定
的其他职责。 | 与监管机构及交易所之间的及时沟
通和联络,准备和提交监管机构、交
易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组织完成监
管机构、交易所布署的任务;
(二)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
和股东大会,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
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三)依法负责协调和组织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
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
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上市
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
信息披露;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
议,上市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当向
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
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
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
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
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交
易所和监管机构;
(六)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
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
董事会印章,保管董事会、股东大会
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七)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
任;
(八)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
董事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
醒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
决议,应当把情况记录在会议记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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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并将会议记要立即提交上市公司
全体董事和监事,并有权向监管机构
和交易所报告;
(九)为上市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和建议;
(十)《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规定
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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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
诚信和勤勉义务,承担高级管理人员
的有关法律责任,不得利用职权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诚信和勤勉义务,承担高级
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不得利用
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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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
之一的,监管机构、交易所可以建议
上市公司董事会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
疏漏,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上市公司或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被
交易所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
(四)监管机构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
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删除 |
17 |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
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
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
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上市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
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
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
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
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
公司监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
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
待办理事项。
上市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
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
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
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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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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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
时修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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