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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事堂(002462):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08日 16:53:43 中财网
原标题:嘉事堂: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62 证券简称:嘉事堂 公告编号:2025-39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9月3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嘉事堂对《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以下简称“《董秘工作制度》”)进行修改。

本次对《董秘工作制度》的修订包括:新增5条,删除1条,修订8条。主要修改内容为:
1、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
2、根据最新规则修订董秘任职资格;
3、根据最新规则修订董秘职责;
4、根据最新规则修订董秘法律责任。

具体《董秘工作制度》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修订对比说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9日
附件: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对比说明

序 号修改前内容修改后内容
1第一条为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 加强对其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董事 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 加强对其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董事 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第三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得工作职 权,并获得相应得报酬。第三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 享有相应的得工作职权,并获得相应 的得报酬。
   
   
   
   
   
   
   
3第四条董事会秘书的权力: (一)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 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 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 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 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三)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参加监 管机构和交易所的业务培训等相关 活动提供保障; (四)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履职保障权 力: (一)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 责人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和 公司有关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 息披露的所有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 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 (三)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参加监 管机构和交易所的业务培训等相关
   
   
   
   
   
   
   
   
   
   
   
   
   
   
   
   
   
   
   
   
   
 接向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报告。活动提供保障;。 (四)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 接向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4第五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 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 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 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 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 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但公司 监事、公司所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 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 定的情形之一或其他不适合担任董 事会秘书情形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取得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 格证书;第五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 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 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6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 (五)最近36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 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 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 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 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 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但公司 监事、公司所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
   
   
   
   
   
   
   
   
   
   
   
   
   
   
   
   
   
   
   
   
   
   
   
   
   
   
   
   
   
   
   
   
  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 定的情形之一或其他不适合担任董 事会秘书情形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取得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 格证书;
   
   
   
   
   
   
   
   
5第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聘任董事 会秘书时,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候 选人的材料报送交易所对其任职资 格进行预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向 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保 证监管机构、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联 系: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 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 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 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复印件)。 (四)董事会秘书聘任书; (五)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 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 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 址等; (六)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 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 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七)监管机构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 资料。删除
6新增第七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 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 秘书。
   
   
   
7新增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 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 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 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 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 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8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 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 事务代表应当经过交易所组织的董 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 书资格证书。第九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 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 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 本制度第五条执行。 应当另外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 表应当经过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 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
   
   
   
   
   
   
   
   
   
   
   
   
   
9新增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 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 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 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 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 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 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 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 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10第九条 公司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 秘书,解除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 辞职时,董事会应当向监管机构和交 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及时公告。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 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 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公司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解除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董 事会应当向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及时公告。
   
   
   
   
   
   
   
   
   
   
   
   
11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 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 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 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 事会秘书。删除
12新增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 之一;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 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
   
   
   
   
   
   
   
   
   
   
   
   
13新增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 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制度规定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 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 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14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监管机 构、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 与监管机构及交易所之间的及时沟 通和联络,准备和提交监管机构、交 易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组织完成监 管机构、交易所布署的任务; (二)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 和股东大会,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 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三)依法负责协调和组织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 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 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上市 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 信息披露;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 议,上市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当向 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 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 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 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 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交 易所和监管机构; (六)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 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 董事会印章,保管董事会、股东大会 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七)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 任; (八)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 董事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 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 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 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 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 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 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 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 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 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 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 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 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监管机 构、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
   
   
 及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 醒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 决议,应当把情况记录在会议记要 上,并将会议记要立即提交上市公司 全体董事和监事,并有权向监管机构 和交易所报告; (九)为上市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和建议; (十)《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规定 的其他职责。与监管机构及交易所之间的及时沟 通和联络,准备和提交监管机构、交 易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组织完成监 管机构、交易所布署的任务; (二)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 和股东大会,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 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三)依法负责协调和组织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 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 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上市 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 信息披露;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 议,上市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当向 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 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 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 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 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交 易所和监管机构; (六)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 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 董事会印章,保管董事会、股东大会 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七)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 任; (八)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 董事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 醒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 决议,应当把情况记录在会议记要
   
   
   
   
   
   
   
   
   
   
   
   
   
   
   
   
   
   
   
   
   
   
   
   
   
   
   
   
   
   
   
   
   
   
   
   
   
   
  上,并将会议记要立即提交上市公司 全体董事和监事,并有权向监管机构 和交易所报告; (九)为上市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和建议; (十)《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规定 的其他职责。
   
   
   
   
   
   
   
15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 诚信和勤勉义务,承担高级管理人员 的有关法律责任,不得利用职权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诚信和勤勉义务,承担高级 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不得利用 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16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 之一的,监管机构、交易所可以建议 上市公司董事会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 疏漏,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上市公司或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被 交易所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 (四)监管机构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 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删除
17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 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 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 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上市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 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 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 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 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 公司监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 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 待办理事项。 上市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 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 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 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18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 时修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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