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序
号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1 |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
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
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北京证监
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证公司发
[2012]10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
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
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北京证监局《关于进一步
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京证公司发[2012]101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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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
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
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
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第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
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
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
积金后,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还
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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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
分配利润。 |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
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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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 第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
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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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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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四条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且具备现金分红
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利润。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 | 第四条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且具备现金分红
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利润。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 |
| (三)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五)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配预
案的,应当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
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
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
露。
(六)具体利润分配中,公司实现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
定处理。
(七)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盈利及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
和长期发展】。
(八)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满足
上述现金分配股利之余,结合公司股
本规模和公司股票价格情况,公司可
以与现金分红同时或者单独提出并
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
分配的,或利润分配不符合本条第 | (三)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五)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
额预留法定公积金后,每年向股东现
金分配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10%。
(五六)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配
预案的,应当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
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
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
会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
予以披露。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
利润分配的,或利润分配不符合本条
第(四)款规定的,不得向社会公众
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
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六七)具体利润分配中,公司实现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
定处理。
(七八)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为:【盈利及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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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款规定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
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
有股东配售股份。 | 营和长期发展】。
(八九)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满
足上述现金分配股利之余,结合公司
股本规模和公司股票价格情况,公司
可以与现金分红同时或者单独提出
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
分配的,或利润分配不符合本条第
(四)款规定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
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
有股东配售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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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五条 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
币计价。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
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
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公司分派
股利时,按有关法律法规代扣代缴股
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 第五条 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
币计价。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
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
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公司分派
分配股利时,按有关法律法规代扣代
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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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十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
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后,每年向股东
现金分配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
供分配利润的10%。 | 删除 |
8 | 第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
序和机制如下:
(一)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公
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
盈利规模、现金流量、资金需求及股
东意愿等情况拟定,应当注重对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并给予其合理回
报。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还应当认真研究并充分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
明确的独立意见。
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第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和机制如下:
(一)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公
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
盈利规模、现金流量、资金需求及股
东意愿等情况拟定,应当注重对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并给予其合理回
报。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还应当认真研究并充分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
明确的独立意见。
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股
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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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应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
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
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
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
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未经监事
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的,
董事会不得将该利润分配方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
案: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将通过公司网站、公众信箱或者来访
接待等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维护中小股东的决策参与权。
与中小股东的上述交流和沟通应当
形成记录。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董事会应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
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
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二)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
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未经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表决通
过的,董事会不得将该利润分配方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监事会应对董事会
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
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
过。未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的,董事会不得将该利润分
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利润
分配方案: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利润
分配方案时,将通过公司网站、公众
信箱或者来访接待等渠道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维护中小股东的
决策参与权。与中小股东的上述交流
和沟通应当形成记录。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股东大
会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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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
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调整或修改《公司章程》规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以下条
件:
1、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
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使得现有
利润分配政策已不符合公司外部经
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或长期发展的
需要; |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
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
大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
案。
公司调整或修改《公司章程》规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以下条
件:
1、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
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使得现有
利润分配政策已不符合公司外部经
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或长期发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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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
定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其
他情形。
公司调整或修改《公司章程》规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依照本制度第
十一条(一)、(二)款规定的程序进
行,并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需要;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
定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其
他情形。
公司调整或修改《公司章程》规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依照本制度第
十一条(一)、(二)款规定的程序进
行,并经股东大会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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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
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
红,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
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
划。 |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年
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
制定及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
出现金分红,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
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
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和使用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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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新增 | 第十三条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
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
润均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不进行
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当
年净利润30%的,公司应当在披露利
润分配方案的同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
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不进行现金分红
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二)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以
及收益情况;
(三)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
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四)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
采取的措施。
公司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未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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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利润为负值但合并资产负债表中
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公司应当在利
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公司控股子
公司向母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
以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
采取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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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新增 | 第十四条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
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
润均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最近连
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交易性金
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套期保值工
具除外)、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
资产、其他流动资产(待抵扣增值税、
预缴税费、合同取得成本等与经营活
动相关的资产除外)等财务报表项目
核算及列报金额合计占总资产的50%
以上,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
总额低于当年净利润50%的,公司应
当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同时,结合
前述财务报表列报项目的具体情况,
说明现金分红方案确定的依据,以及
未来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的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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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新增 | 第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现
金分红的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当期净
利润的100%,且达到或者超过当期
末未分配利润的50%的,公司应当同
时披露是否影响偿债能力、过去十二
个月内是否使用过募集资金补充流
动资金以及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内
容。
公司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应当
根据公司盈利能力、融资能力及其成
本、偿债能力及现金流等情况披露现
金分红方案的合理性,是否导致公司
营运资金不足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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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
报告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或者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
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且实施现金分红的;
(二)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80%
且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为负,现金分红金额超过当期净利
润50%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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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新增 |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不得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利用
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
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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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新增 | 第十七条 在筹划或者讨论利润分
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过程
中,公司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并采取严
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方案提前泄露。
公司还应当密切关注媒体关于
公司分配方案、转增方案的报道和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
时采取相应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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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第十四条 公司在前次发行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了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
划和分红计划的,应在年度报告中对
其执行情况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 | 删除 |
17 |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
时修订。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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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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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