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与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1、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的股本变化情况,公司注册资本由635,375,290元变更至635,315,290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收购;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厨具卫具及日用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同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规范化表述,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如下: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添加剂生产;餐饮服务(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添加剂销售;食用
批发;鲜肉批发;鲜肉零售;金属材料销售;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制造;货物进出口;机械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食品、酒、饮料及茶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包装专用设备销售;食用
3、公司根据《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岗位,《公司法》中原由监事会行使的规定职权,将转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在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事项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将停止履职,监事自动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即行废止,各项治理制度中尚存的涉及公司监事会及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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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
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
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
定。 |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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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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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
权。 |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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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 |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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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 |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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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
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
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第三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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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
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
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至第二款规定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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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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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 | 新增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
司利益。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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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
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 第四十三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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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除此之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
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
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
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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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股东会
在审议本条第(三)项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
会在审议本条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违反对外担保
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
议程序的相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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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的,将设置会场,召开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的,将设置会场,召开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
第四十五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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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七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
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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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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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三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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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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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 |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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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
…… |
第五十四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
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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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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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 | 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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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
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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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一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 本条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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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
司的股东会。 | 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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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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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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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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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 第七十二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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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当作出述职报告。 | 立董事也应当作出述职报告。 |
第六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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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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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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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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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
董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
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
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 | 第八十五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
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
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
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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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
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
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
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
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
职资格的提交股东会选举;
(四)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
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
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拟
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于1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
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
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
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
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
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
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
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
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
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
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
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 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
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
会选举;
(三)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
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
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
实履行职责等。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
的人数多于1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
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
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
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
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
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
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
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
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
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
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
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
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
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
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
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
票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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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
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
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
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
2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
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
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
行再次投票选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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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 第九十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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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
议通过之日。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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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第九十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五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第九十九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
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 |
第九十六条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
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履行董事
会或股东会报告义务,且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
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
项规定。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
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
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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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
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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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
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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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第一百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三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
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在三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或者终止。 |
| 新增条款:
第一百零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指示董事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
的行为的,与该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
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公司为董
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
率等内容。 |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
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公司为董
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
率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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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 本条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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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条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及副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职工代表董事一人。
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如下: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
对值计算。上述交易包括购买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
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
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
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
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交易。
……
(三)单项或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衍生品
交易、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资产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
元,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证券投资、衍生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
出售行为)、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如下: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
对值计算。上述交易包括购买出售资产(不包括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
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
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三)单项或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委托理
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但未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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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交易及委托理财事项;
本项所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
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
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衍生品交易是指
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
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衍生品的基础
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
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但固定
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参与其他上市
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购买其他上
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
以上的证券投资除外。
本项所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
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
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
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
产品的行为。
(四)单笔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以上且50%以下的资产抵押、质押事
项;
(五)除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须提交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超过30万元的交易,或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
交易事项。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须
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未达
到上述标准的交易事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
会进行审核批准。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
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对于前述事项,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 | 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及委
托理财事项;
本项所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
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
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项所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
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
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
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
产品的行为。
(四)上市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项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
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节所
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
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
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
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
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五)单笔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以上且50%以下的资产抵押、质押事
项;
(六)除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须提交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
保事项;
(七)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外,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均由董事会批准,且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
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情况除外。
(八)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超过30万元的交易,或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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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决策程序;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
的事项必须报股东会批准。 |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
交易事项。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须
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未达
到上述标准的交易事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
会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批准。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对于前述事项,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
的事项必须报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
门委员会。
…… | 整体移动至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
| 新增条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公
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
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及规则,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履行其职责。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独
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
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附属企业,
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下
同)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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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附属企业,
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
女配偶的父母等);
…… | 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下同);
…… |
| 新增条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
定。 |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
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 |
|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 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所列事项,应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
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
第一百二十七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
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
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
…… | 第一百三十四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
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
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部、董事会
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
…… |
| |
| 新增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承接原第
一百一十条内容: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
|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三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
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 |
|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删除“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 |
第一百三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六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
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七条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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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二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四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
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高级管理人员执 | 第一百五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
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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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的规定、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
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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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第七章监事会”全部内容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一条……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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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的分配原则:
1、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应
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适应国家货币政策环境以及宏观经济状
况。
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并如实披露公司利润
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信息。
……
(七)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并随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开披露;公司年度盈利但
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
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
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
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
(十)若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的分配原则:
1、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应
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适应国家货币政策环境以及宏观经济状
况。
2、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
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并如实披露公司利润分配特别
是现金分红信息。
……
(七)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
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
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审计
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
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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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
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
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
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
(十一)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时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十)公司当年盈利且母公司可供股东分
配利润为正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红利分配预案
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
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十一)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时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
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会议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
| |
| |
| |
|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
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的需要确
定利润分配的具体比例,并提交股东会批准。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不得
分配股利。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
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普通股股利。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不得
分配股利。 |
| |
| |
|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
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
| |
| 等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
披露。 |
| |
| |
| 新增条款:
第一百六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
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根据《证券法》的规定,
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
以续聘。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根据《证券法》的规
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邮寄、电子邮件、电话、传真
或公告形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形式进行。 |
| |
|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邮寄、电子邮件、电话、传真
或公告形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邮寄、电子邮件、电话、传真
或微信形式进行。 |
|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邮寄、电子邮件、电话、传真
或公告形式进行。 | 本条删除 |
| |
| |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
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该电子
邮件进入被送达人指定的电子信箱日期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发出的,以电话通知
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发送,发
送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
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该电子
邮件进入被送达人指定的电子信箱日期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发出的,以电话通知
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微信方式发
送,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 |
| 新增条款: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
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条款: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
权的除外。 |
第二百零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零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
| |
| |
| |
第二百零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 |
第二百零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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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若涉及章节条款序号、正文部分援引其他条款序号以及目录页码变更的,进行相应调整。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