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能股份(600483):福能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原标题:福能股份:福能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证券代码:600483 证券简称:福能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4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发行基本信息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能股份”“发行人”或“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或“兴业证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兴业证券、华福证券与中信建投合称“联席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上证发〔2025〕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2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上市业务办理》(上证函〔2021〕32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4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备案(2025年3月修订)》(上证发〔2025〕42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福能转债”)。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5年10月10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布的《实施细则》。 一、投资者重点关注问题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和投资者弃购处理等环节的重要提示如下:1、原股东优先配售特别关注事项 (1)原股东优先配售均通过网上申购方式进行。本次可转债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证券,不再区分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原则上原股东均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通过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配售,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统一清算交收及进行证券登记。原股东获配证券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证券。 本次发行没有原股东通过网下方式配售。 本次发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及缴款日为2025年10月13日(T日),所有原股东(含限售股股东)的优先认购均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间为2025年10月13日(T日)9:30-11:30,13:00-15:00,配售代码为“704483”,配售简称为“福能配债”。 (2)原股东实际配售比例调整。本公告披露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比例0.001371手/股为预计数,实际配售比例将根据可配售数量、可参与配售的股本基数确定。若至本次发行可转债股权登记日(T-1日)公司可参与配售的股本数量发生变化导致优先配售比例发生变化,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于申购日(T日)前(含T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比例调整公告。原股东应按照该公告披露的实际配售比例确定可转债的可配售数量,请投资者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仔细核对其证券账户内“福能配债”的可配余额,作好相应资金安排。 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该笔认购无效。若原股东有效认购数量小于认购上限(含认购上限),则以实际认购数量为准。 (3)发行人现有总股本2,780,137,800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剔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增持贷专户8,899,520股后,可参与本次发行优先配售的A股股本为2,771,238,280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3,802,000手。 2、本次发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申购日同为2025年10月13日(T日)。 网上申购时间为T日9:30-11:30,13:00-15:00,不再安排网下发行。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2025年10月13日(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在2025年10月13日(T日)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3、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2025年3月修订》(上证发〔2025〕42号)的相关要求。 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 联席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联席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对于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在中签认购资金交收日2025年10月16日(T+3日)前(含T+3日),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以及注销相应证券账户。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企业年金账户以及职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1日日终为准。 4、2025年10月14日(T+1日),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公告本次发行的网上中签率及优先配售结果。当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最终确定的网上发行数量时,采取摇号抽签方式确定发售结果。2025年10月14日(T+1日),根据本次发行的网上中签率,在公证部门公证下,由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共同组织摇号抽签。 5、网上投资者申购可转债中签后,应根据《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5年10月15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能够认购中签后的1手或1手整数倍的可转债,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规定,放弃认购的最小单位为1手。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6、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制定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自2020年10月26日起,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者电子形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其申购或者买入委托,已持有相关可转债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转股、回售或者卖出。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公司可转债申购、交易、转让的,不适用前述要求。 7、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协商是否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380,200.00万元的部分由联席主承销商余额包销。包销基数为380,200.00万元,联席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联席主承销商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114,060.00万元。当实际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联席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沟通: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将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8、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放弃认购次数累计计算。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企业年金账户以及职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9、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申购。 10、投资者须充分了解有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发行流程和配售原则,充分了解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与市场风险,审慎参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购。投资者一旦参与本次申购,联席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申购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1、可转债的信用评级可能因发行人经营管理或者财务状况等因素而出现下调,继而影响可转债的债券市场交易价格。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转债的跟踪评级报告。 12、可转债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受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转股价格、赎回以及回售条款、市场利率、票面利率、市场预期等多重因素影响,波动情况较为复杂,可能出现跌破发行价、价格大幅波动、与投资价值相背离,甚至交易价格低于面值等情况。投资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 13、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股份全部来源于新增股份。 14、公司聘请兴业证券担任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受托管理协议。 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分为两个部分 1、向在股权登记日(2025年10月10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 (1)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简称为“福能配债”,配售代码为“704483”。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5年10月10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1.371元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01371手可转债。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实际配售比例将根据可配售数量、可参与配售的股本基数确定。若至本次发行可转债股权登记日(T-1日)公司可参与配售的股本数量发生变化导致优先配售比例发生变化,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于申购日(T日)前(含)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比例调整公告。原股东应按照该公告披露的实际配售比例确定可转债的可配售数量。 (2)原股东持有的“福能股份”股票如果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手数,且必须依照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3)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以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 2、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优先配售后的余额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申购简称为“福能发债”,申购代码为“733483”。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优先配售后的余额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每个证券账户的最低申购数量为1手(10张,1,000元),超过1手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数量上限为1,000手(1万张,100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福能转债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福能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重要提示 1、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1973号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为“福能转债”,债券代码为“110099”。 2、本次发行38.02亿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38,020,000张(3,802,000手),按面值发行。 3、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5年10月10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 4、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福能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5年10月10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福能股份的股份数按每股配售1.371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的金额,再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01371手可转债。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简称为“福能配债”,配售代码为“704483”。原股东优先配售不足1手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参见释义)原则取整。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部分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5、发行人现有总股本2,780,137,800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剔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增持贷专户8,899,520股后,可参与本次发行优先配售的A股股本为2,771,238,280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3,802,000手。 6、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加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申购简称为“福能发债”,申购代码为“733483”。每个账户最小申购单位为1手(10张,1,000元),每1手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1手的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为1,000手(1万张,100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 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7、本次发行的福能转债不设定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福能转债上市首日即可交易。投资者应遵守《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8、本次发行并非上市,上市事项将另行公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将尽快办理有关上市手续。 9、投资者请务必注意公告中有关“福能转债”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配售及发行办法、申购时间、申购方式、申购程序、申购价格、票面利率、申购数量、认购资金缴纳和投资者弃购处理等具体规定。 10、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他人违规融资申购。投资者申购并持有福能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本公告仅对发行福能转债的有关事宜向投资者作扼要说明,不构成本次发行福能转债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福能转债的详细情况,敬请阅读《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投资者可到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 12、投资者须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谨慎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政治、经济、行业环境变化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自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流通。请投资者务必注意发行日至上市交易日之间公司股票价格波动和利率波动导致可转债价格波动的投资风险。 13、有关本次发行的其它事宜,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释义 除非特别指明,以下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下列含义: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和发行数量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02亿元,发行数量为38,020,000张,3,802,000手。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2025年10月13日(T日)至2031年10月1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五)票面利率 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60%、第四年1.50%、第五年1.70%、第六年2.00%。 (六)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2025年10月13日,T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其中: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2025年10月13日,T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5年10月17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6年4月17日至2031年10月12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9.84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照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时: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的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同时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及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相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限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为转股数量;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经申请转股后,对所剩可转债不足转换为一股股票的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106%(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限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不含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一)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在本次可转债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即可转债持有人有权以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次可转债。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可转债持有人在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该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一)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的股权登记日当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本次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利润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信用评级及担保事项 公司聘请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信用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评定公司主体信用评级为AA+,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信用级别为AA+,评级展望稳定。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中证鹏元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五)可转债发行条款 1、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申购日为2025年10月13日(T日)。 2、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10月10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发行人现有总股本2,780,137,800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剔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增持贷专户8,899,520股后,可参与本次发行优先配售的A股股本为2,771,238,280股。 根据发行人公告披露,其控股股东能源集团于2025年6月26日开展增持发行人股票计划,其资金来源包括增持专项贷款,并开立了单独的专用证券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申请贷款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应当开立单独的专用证券账户,专门用于股票回购和增持。该专用证券账户只允许开立一个资金账户,且应当选择贷款机构为第三方存管银行。”该账户需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为无权参与配售申购的证券账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增持贷专户共持有福能股份股票8,899,520股。 若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10月10日,T-1日)公司可参与配售的股本数量发生变化,公司将于申购起始日(2025年10月13日,T日)披露可转债发行原股东配售比例调整公告。 (3)网上发行:持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2025年3月修订)》(上证发〔2025〕42号)的相关要求。 (4)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申购。 3、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5年10月10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余额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4、网上发行地点 全国所有与上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