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德利(605198):安德利: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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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10日 09:51:2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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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安德利:
安德利: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5年10月28日
目录
会议须知………………………………………………………………2
会议议程………………………………………………………………3
议案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4
议案二: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38
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烟台北方
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本次会议顺利进行,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要求,现就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须携带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身份证
等)及相关授权文件原件办理会议登记手续及有关事宜。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应于2025年10月28日(星期二)下午13:00-14:00办理会议登记。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须将手机调至振动或关机,听从大会工
作人员安排,共同维护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谢绝个人进行录音、拍照及录像。
三、在会议集中审议议案过程中,参会股东请按大会主席指定的
顺序发言和提问。为提高会议效率,每位股东发言时间应控制在五分钟之内,发言内容应围绕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同一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不超过两次。
四、参会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权利。参会股东要求发
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参会股东要求发言时请先举手示意。
五、对于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提问,会议主持人或相关负责人将
在保密的基础上尽量说明。
六、会议议案以外的问题,可在指定时间与管理层进行交流。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0月28日(星期二)14:00
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新城大街889号
安德利大楼
10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召集人:烟台北方
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烟台北方
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安
现场会议议程: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布会议出席情况,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
三、审议议案
议案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四、股东发言、回答股东提问
五、现场投票
六、现场会议休会,汇总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最终投票结果以公告为准)
七、宣读表决结果、会议决议
八、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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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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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要求,拟取消监事会,并相应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同时拟对《烟台北方
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具体内容详见附件。除附件所列内容外,《公司章程》亦将“股东大会”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删除“监事”、“监事会”等表述及部分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为突出列示修订重点,上述内容未在附表中列示。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烟台北方
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8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比表》
现有条文 | 修订后条文
(删减以删除线、修订以粗体及下划线的
方式呈现) |
第四章股份增减和回购 | 第四章股份增减和回购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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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五)将股份用于转
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
尽管公司章程对公司收购其股份的规
定作出了修订,但公司收购其股份时,仍
须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相关要求及限
制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第10章及第19A章
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根据《联交所上市
规则》第10.06(5)条及第19A.24条的规
定,公司收购其所发行的所有H股,将于
收购之时自动失去上市地位,任何再次发
行的H股必须遵循正常途径申请上市。公
司须确保于收购其H股结算完成后,尽快 | 第二十三条 ……(五)将股份用于
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
尽管公司章程对公司收购其股份的规
定作出了修订,但公司收购其股份时,仍
须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相关要求及限
制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第10章及第19A章
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根据《联交所上市
规则》第10.06(5)条及第19A.24条的规
定,公司收购其所发行的所有H股,如非
被持作库存股份,将于收购之时自动失去
上市地位,任何再次发行的H股必须遵循
正常途径申请上市。公司须确保于收购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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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所收购H股的所有权文件注销及销毁。
……
公司因第一款第(一)、(二)及(三)
项的原因收购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第一款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3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 H股结算完成后,尽快将所收购H股的所
有权文件注销及销毁。
……
公司因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及(三)项的原因收购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将不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用于收购的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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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股份转让 | 第五章股份转让 |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股份可以应当依
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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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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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不按照
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不按照
前款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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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六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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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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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五)查阅公司章
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条……(五)查阅、复制公
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
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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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数据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
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数据的,应当遵
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并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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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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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
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
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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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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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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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
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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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三)除法律、法规
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 第三十六条……(三)除法律、法规
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抽回其股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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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 | 整条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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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 |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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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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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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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
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持
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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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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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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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
(七)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八)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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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三)按照担保金额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 | 第四十二条……(三)按照担保金额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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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七)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0,000元以上;
(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 | 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七)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0,000元以上;
(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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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网络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将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将提
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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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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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10%以上 |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1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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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 |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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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3%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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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三)以明显的文字
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 第五十五条……(三)以明显的文字
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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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 | 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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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 第六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委托人姓名或者
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代理人姓名或
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
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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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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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监事会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 第六十五条……监事会审计委员会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监事会主席审计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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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主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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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 第七十八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应当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
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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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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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
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八十六条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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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
普通决议通过: | 第九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
普通决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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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亏损弥补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亏损弥补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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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董事会 | 第七章董事会 |
第九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非执行董事(指不在本公司内部任职且
独立于本公司股东的董事)三人。董事会
设董事长一人,根据需要,公司可以设副
董事长一至二人。
…… | 第九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非执行董事(指不在本公司内部任职且
独立于本公司股东的董事)三人。董事会
设董事长一人,根据需要,公司可以设副
董事长一至二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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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二)因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 第九十八条……(二)因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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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
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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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
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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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四)不得违反本章
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
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 第一百条……(四)不得违反本章程
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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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 | 行交易;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
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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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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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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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
限内仍然有效。
…… |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
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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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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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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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四条……(四)制订公司的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 第一百〇九条……(四)制订公司的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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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
(七)、(十二)项必须由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
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
五)、(七六)、(十二十一)项必须由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
其余可以由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的董事表
决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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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五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整条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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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整条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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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
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或者董事
长认为必要时,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
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
或者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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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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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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