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I.CN 中财网

安德利(605198):安德利: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09:51:28 中财网

原标题:安德利:安德利: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5年10月28日
目录
会议须知………………………………………………………………2
会议议程………………………………………………………………3
议案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4
议案二: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38
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本次会议顺利进行,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要求,现就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须携带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身份证
等)及相关授权文件原件办理会议登记手续及有关事宜。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应于2025年10月28日(星期二)下午13:00-14:00办理会议登记。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须将手机调至振动或关机,听从大会工
作人员安排,共同维护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谢绝个人进行录音、拍照及录像。

三、在会议集中审议议案过程中,参会股东请按大会主席指定的
顺序发言和提问。为提高会议效率,每位股东发言时间应控制在五分钟之内,发言内容应围绕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同一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不超过两次。

四、参会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权利。参会股东要求发
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参会股东要求发言时请先举手示意。

五、对于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提问,会议主持人或相关负责人将
在保密的基础上尽量说明。

六、会议议案以外的问题,可在指定时间与管理层进行交流。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0月28日(星期二)14:00
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新城大街889号安德利大楼
10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召集人: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安
现场会议议程: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布会议出席情况,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
三、审议议案
议案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四、股东发言、回答股东提问
五、现场投票
六、现场会议休会,汇总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最终投票结果以公告为准)
七、宣读表决结果、会议决议
八、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宣布会议结束
***********************************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一:
***********************************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要求,拟取消监事会,并相应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同时拟对《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具体内容详见附件。除附件所列内容外,《公司章程》亦将“股东大会”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删除“监事”、“监事会”等表述及部分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为突出列示修订重点,上述内容未在附表中列示。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8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比表》

现有条文修订后条文 (删减以删除线、修订以粗体及下划线的 方式呈现)
第四章股份增减和回购第四章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
  
  
  
  
  
  
  
  
  
第二十三条……(五)将股份用于转 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 尽管公司章程对公司收购其股份的规 定作出了修订,但公司收购其股份时,仍 须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相关要求及限 制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第10章及第19A章 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根据《联交所上市 规则》第10.06(5)条及第19A.24条的规 定,公司收购其所发行的所有H股,将于 收购之时自动失去上市地位,任何再次发 行的H股必须遵循正常途径申请上市。公 司须确保于收购其H股结算完成后,尽快第二十三条 ……(五)将股份用于 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 尽管公司章程对公司收购其股份的规 定作出了修订,但公司收购其股份时,仍 须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相关要求及限 制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第10章及第19A章 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根据《联交所上市 规则》第10.06(5)条及第19A.24条的规 定,公司收购其所发行的所有H股,如非 被持作库存股份,将于收购之时自动失去 上市地位,任何再次发行的H股必须遵循 正常途径申请上市。公司须确保于收购其
  
  
  

将所收购H股的所有权文件注销及销毁。 …… 公司因第一款第(一)、(二)及(三) 项的原因收购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第一款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3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H股结算完成后,尽快将所收购H股的所 有权文件注销及销毁。 …… 公司因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及(三)项的原因收购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将不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用于收购的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五章股份转让第五章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股份可以应当依 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五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不按照 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不按照 前款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第六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六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二十九条……(五)查阅公司章 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条……(五)查阅、复制公 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 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第三十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数据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 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数据的,应当遵 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并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 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 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 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三)除法律、法规 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第三十六条……(三)除法律、法规 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抽回其股本; ……
  
  

第三十五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整条删除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第三十七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
  
  
  
  
  
  
  
  
  
  
  
  
  
  
  
  
 第三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 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持 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 (七)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八)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三)按照担保金额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第四十二条……(三)按照担保金额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在一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七)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0,000元以上; (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七)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0,000元以上; (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网络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将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将提 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二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
  
  
  
  
  
  
第四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10%以上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
  
第四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3%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一条……(三)以明显的文字 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第五十五条……(三)以明显的文字 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第五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第五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第六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委托人姓名或者 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代理人姓名或 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 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一条……监事会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第六十五条……监事会审计委员会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监事会主席审计委员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主持。 ……
  
  
  
  
  
第七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第七十八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应当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 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八十二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 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第八十六条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八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 普通决议通过:第九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亏损弥补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亏损弥补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章董事会第七章董事会
第九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非执行董事(指不在本公司内部任职且 独立于本公司股东的董事)三人。董事会 设董事长一人,根据需要,公司可以设副 董事长一至二人。 ……第九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非执行董事(指不在本公司内部任职且 独立于本公司股东的董事)三人。董事会 设董事长一人,根据需要,公司可以设副 董事长一至二人。 ……
  
  
第九十四条……(二)因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第九十八条……(二)因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 止其履职。
  
  
  
  
  
  
  
第九十五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 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六条……(四)不得违反本章 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 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第一百条……(四)不得违反本章程 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行交易;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 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第九十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
  
第一百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 限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 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第一百〇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四条……(四)制订公司的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第一百〇九条……(四)制订公司的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 (七)、(十二)项必须由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 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 五)、(七六)、(十二十一)项必须由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 其余可以由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的董事表 决同意。
  
  
  
  
  
  
第一百〇五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整条删除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整条删除
  

第一百一十二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 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或者董事 长认为必要时,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 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 或者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