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翔股份(603112):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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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10日 10:00:3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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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华翔股份: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零二五年十月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经公司审核,符合条件参加本次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及其他出席人员可进入会场,公司有权拒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会场。
参会股东应当按照通知时间准时到场,参会股东或其代理人如果迟到,在表决开始前出席会议的,可以参加表决;如表决开始后,不得参加表决,但可以列席会议;迟到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对已审议过的议案提出质询、建议和发言要求,迟到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影响股东大会的正常进行,否则公司可采取措施拒绝其入场。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请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准时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格。
会议开始后,会议登记终止,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发言的,应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天向大会会务组进行登记。大会主持人根据会务组提供的名单和顺序安排发言。
现场要求提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方可提问。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提问时,先举手者先提问;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提问者。
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5分钟。发言或提问时需说明股东名称及所持股份总数。每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次数不超过2次。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或提问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候选人等回答股东所提问题。
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现场出席的股东请务必在表决票上签署股东名称或姓名。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九、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计票人、监票人,负责表决情况的统计和监督,并在议案表决结果上签字。
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一、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十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十三、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会议期间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与会人员无特殊原因应在大会结束后再离开会场。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四、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住宿及交通费用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十五、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101)。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0日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一、股东大会开始
主持人宣布: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开始。
二、大会会议须知
主持人宣布: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三、介绍股东大会参会情况
主持人宣布现场到会的股东人数及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总数,介绍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列席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聘请的律师及邀请的其他人员。
四、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2025年10月10日14点30分。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甘亭镇华林村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307
司 会议室。
六、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10月10日至2025年10月1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七、推举计票、监票成员
主持人宣布:计票人员、监票人员。
八、审议大会议案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六)《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25年9月)>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九、股东发言、提问
现场出席股东发言、提问,董事、监事及高管回答股东提问。
十、现场出席股东对提交审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十一、表决统计(包括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
十二、宣布表决结果及议案通过情况
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及议案通过情况。
十三、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四、签署会议文件
十五、宣布会议结束
主持人宣布: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0日
议案一:
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和论证,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同意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0日
议案二: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30,752.00万元(含本数),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六、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
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公司将在本次
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5)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
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
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
可转债到期日止。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
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
可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
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此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方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
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
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转股数量;V为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
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后,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按照本次
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1)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
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
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
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
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首个付息日前,指从计息起始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首个付息日后,指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
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
可转债到期日止。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70%时,本次
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
可转债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
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
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
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次
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
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现有股东优先配售,现有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向现有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现有股东享有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现有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持有的本次
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
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3)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
可转债;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6)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
可转债本息;(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
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遵守《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2)依其所认购的
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
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债券受托管理人依受托管理协议约定所从事的受托管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次债券持有人承担。债券受托管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从事的行为,未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追认的,不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发生效力,由债券受托管理人自行承担其后果及责任;
(6)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其他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如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受托管理协议约定对公司启动诉讼、仲裁、申请财产保全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债券持有人应当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各类保证金、担保费,以及债券受托管理人因按债券持有人要求采取的相关行动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或支出),不得要求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其先行垫付;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
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情形
在本次
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公司拟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或拟变更本次
可转债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当期应付的本次
可转债本息;
(5)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股份回购、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份回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的股份回购及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等情形致使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托管、解散、重整、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6)担保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7)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
(8)受托管理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
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9)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10)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本次
可转债受托管理人;
(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
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
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次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其约束。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30,752.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核心零部件产能提升及产业链延伸项目 | 116,261.92 |
智能家居零部件产能提升项目 | 55,308.58 |
汽车零部件产能提升项目 | 44,810.75 |
工程机械零部件产能升级项目 | 16,142.60 |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 | 25,000.00 |
141,261.92 | |
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项目投资总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方式解决。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十八、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九、评级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
二十、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二十一、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
可转债发行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本次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0日
议案三: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编制了《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0日
议案四:
关于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0日
议案五:
关于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0日
议案六:
关于制定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25年9月)》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规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拟定了《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25年9月)》。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25年9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0日
议案七: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5]215Z0768
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容诚专字 号)。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0日
议案八:
关于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
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3)。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0日
议案九:
关于公司
《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和要求,《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公告编号:2025-104)。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0日
议案十: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保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具体如下:
1、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授权
该授权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该授权期限届满前,董事会可根据本次
可转债发行的实际情况,向公司股东大会提请批准新的授权。具体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决议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债券利率、转股价格、转股价格调整、转股条款、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金额、评级安排,制定和修订保护本次
可转债持有人权利的办法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决定本次发行时机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方案有关的一切事项;
(2)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变化、市场变化及有关政府主管及监管部门对本次发行
可转债申请的审核意见等情形,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监管部门要求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及相关申请文件、配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等)进行适当的修订、调整和补充;
(3)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需求,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其具体安排进行适当调整;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4)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5)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
可转债挂牌上市等相关事宜;(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分析、研究、论证本次
可转债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制定、落实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并根据未来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实施细则或自律规范,在原有框架范围内修改、补充、完善相关分析和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7)决定聘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发行申报事宜,制作、准备、修改、完善、签署、报送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全部文件资料,以及签署、修改、补充、执行、中止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协议、承销协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等),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8)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决定或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宜。
2、与
可转债有关的其他授权
在本次
可转债存续期间,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全权办理以下事宜:
(1)关于赎回事项:授权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全权办理与赎回相关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赎回时间、赎回比例及执行程序等;
(2)关于转股事项:授权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全权办理与转股相关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调整转股价格,根据本次
可转债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相关条款,并办理《公司章程》修改的审批和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的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3)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决定或办理与本次
可转债存续期间有关的其他事宜。
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情况下,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范围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士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务,且该等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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