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达环保(600526):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10:15:22 中财网

原标题:菲达环保: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〇二五年十月发布
目 录
会议议程................................................................................................2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4二、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41三、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42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0月17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0月1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会议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现场会议安排:
地点:浙江省诸暨市望云路88号公司总部
主持人:董事长吴刚
一、宣布会议开始并致欢迎辞。

二、会议审议(议案1和2由董事会秘书郭滢汇报,议案3由财务总监朱叶梅汇报):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2.0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2.05关于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3.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三、股东讨论、表决,并确定计票人、监票人名单。

四、公布投票表决结果。

五、大会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六、会议闭幕
2025年10月17日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
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
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结合股
权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情况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31名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1,000,300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手续办理完毕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889,703,140股变更为888,702,840股。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将发生如下变更:

变更事项变更前变更后
注册资本889,703,140元888,702,840元
股份总数889,703,140股888,702,840股
二、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三、关于《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鉴于以上情况,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3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登记事宜。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详见附件,相关条款的修订以工商登记机关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于2025年9月3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

敬请审议。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0月17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内容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企业的领导,维护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 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企业的领导,维护公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 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89,703,140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88,702,840元。
 【新增】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 者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89,703,140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88,702,840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 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 转让比例的限制。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 例的限制。
【删除】 第三十一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自持股比例低于5%之日起90日内,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仍应 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删除】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 已经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计划, 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最近3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 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 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的,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 计算; (二)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 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 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本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的。 
【删除】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 等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合并 计算判断大股东身份,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 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本公 司控股股东进行股份分配的,股份过出方、过 入方还应当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证券交 易所关于控股股东减持的规定。 本公司董监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 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证券交易所关 于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本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 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控股股东分配股份过 户前,本公司应当督促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商 定并披露减持额度分配方案;未能商定的,各 方应当按照各自持股比例确定后续减持额度并 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删除】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 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 易违约处置等导致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 减持方式分别适用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 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 述公司有关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 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 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新增】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删除】 第四十三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删除】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新增】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 司利益。
 【新增】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 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由股东会审议 批准的担保、财务资助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收购、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审议批准的担保、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收购、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2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 和权利金上限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或 者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 和权利金上限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或 者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 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 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担保;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七)对股东、关联人、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现场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所在地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其他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 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 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所在地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 并公告。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 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删除】 第六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收购、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者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收购、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者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第八十四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〇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且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一〇九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 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第一一〇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第一一〇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 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 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 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一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第一一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 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 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一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公司应 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前,拟 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 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一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公司应当在60日内 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 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 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一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第一一四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 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自辞任生效日或者任期届满之 日起2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 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新增】 第一一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一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一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二〇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 适用于公司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一二一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 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三二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 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六条 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一三三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 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三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 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四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第一四〇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三项、第一百三十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第一五五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 其中七名董事,四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一人 可设副董事长一或数人。第一五六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 其中六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一名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四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 一人,可设副董事长一或数人。董事长和副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五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第一五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条规定的董事会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 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 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闭会期间,可授权董事长行使除前 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授权的具体权限与范围 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是: (一)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二)授权事项在董事会决议范围内,且 授权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条规定的董事会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 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 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闭会期间,可授权董事长行使除前 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授权的具体权限与范围 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是: (一)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二)授权事项在董事会决议范围内,且 授权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一五九条 董事会可在下述权限范围 内,决定公司的资产抵押、对外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和关联交易 等事项: (一)资产抵押:向银行贷款融资的资产 抵押总额为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 以内,且不超过总资产值的30%。 (二)对外担保:在符合法律法规、本章 程的前提下,就本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对外担保权限以外的对外担保。 (三)提供财务资助:在符合法律法规、 本章程的前提下,就本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财务资助权限以外的提供财务资助。 (四)对外投资: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20%以下的对外投资决策与调整权。 (五)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符合法律法 规、本章程的前提下,就本章程规定由股东大第一六条 董事会可在下述权限范围内, 决定公司的资产抵押、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和关联交易等事 项: (一)资产抵押:向银行贷款融资的资产 抵押总额为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 以内,且不超过总资产值的30%。 (二)对外担保:在符合法律法规、本章 程的前提下,就本章程规定由股东会决定的对 外担保权限以外的对外担保。 (三)提供财务资助:在符合法律法规、 本章程的前提下,就本章程规定由股东会决定 的财务资助权限以外的提供财务资助。 (四)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下的对外投资决策与调整权。 (五)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符合法律法
会决定的期货交易权限以外的套期保值业务。 (六)收购出售资产:公司在一年内收购 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下的事项。 (七)关联交易: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不满3000万元或不满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的关联交易。 (八)其他重大合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净资产20%以下的其他重大合同决定 权。 上述第(六)、(八)项,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 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为,仍包括在内。 上述事项超过董事会审议的权限范围的,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规、本章程的前提下,就本章程规定由股东会 决定的期货交易权限以外的套期保值业务。 (六)收购或者出售资产:公司在一年内 收购、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以下的事项。 (七)关联交易: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不满3000万元或不满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 (八)其他重大合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净资产20%以下的其他重大合同决定 权。 上述第(六)、(八)项,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 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为,仍包括在内。 上述事项超过董事会审议的权限范围的,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删除】 第一六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 事长1或数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六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 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第一六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六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 应当自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 会会议; (一)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三)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第一六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 应当自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 事会会议; (一)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三)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第一七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第一七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并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七七条公司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 会,并根据需要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 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国 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及召集人由公司董事 会任命。第一七七条 公司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七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七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第一七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八〇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荐一名成员 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七七条 公司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 会,并根据需要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 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国 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及召集人由公司董事 会任命。第一八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 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国务院有关主管 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其他专门委员会 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删除】 第一八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 
第七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八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第一八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总工程师一名,财 务负责人一名,由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 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 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 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 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 份作出。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总工程师一名,财 务负责人一名,由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 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 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 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 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 出。
第一九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九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二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第二〇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二二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二〇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二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二〇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二二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实行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 (一)公司应保证电话、网络、传真等各 种通讯方式的畅通,在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 策、利润分配方案前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 票股利分红方式。 (三)现金分红政策 1、在具备下列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 司每三年须实施现金分红一次以上,且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上述“年”均指会计年度。第二〇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实行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 (一)公司应保证电话、网络、传真等各 种通讯方式的畅通,在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 策、利润分配方案前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 票股利分红方式。 (三)现金分红政策 1、在具备下列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 司每三年须实施现金分红一次以上,且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上述“年”均指会计年度。
2、现金分红条件: ①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 ②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10元或距离上 次分红年度之后累计实现每股收益不低于0.20 元; ③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④公司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⑤公司经营性现金流不影响公司后续持续 经营; ⑥公司未发生亏损或未发布预亏提示性公 告; ⑦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 设备或者实施其他已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的项目,累计支出将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5,000万元。 (四)股票股利分配政策 1、公司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 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 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当报告期内每股收益 或累计资本公积金金额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 时,公司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2、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 模不匹配时,可以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 同时,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议案。 (五)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分配的优先顺 序及比例 在拟定利润分配议案时,公司董事会应当 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并根 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形,按 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利润分配中现金分 红的比例。2、现金分红条件: ①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 ②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10元或距离上 次分红年度之后累计实现每股收益不低于0.20 元; ③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④公司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⑤公司经营性现金流不影响公司后续持续 经营; ⑥公司未发生亏损或未发布预亏提示性公 告; ⑦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 设备或者实施其他已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 项目,累计支出将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5,000万元。 (四)股票股利分配政策 1、公司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 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 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当报告期内每股收益 或累计资本公积金金额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 时,公司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2、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 模不匹配时,可以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 同时,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议案。 (五)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分配的优先顺 序及比例 在拟定利润分配议案时,公司董事会应当 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并根 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形,按 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利润分配中现金分 红的比例。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议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 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 需求情况以及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 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 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 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 期分红方案。 3、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 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 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 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 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七)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 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拟 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按证 券交易所规定详细披露有关事项。 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但合 并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公司应当在年度利 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 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 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议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 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 需求情况以及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 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 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 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 方案。 3、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 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 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 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 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七)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 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拟 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按证 券交易所规定详细披露有关事项。 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但合 并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公司应当在年度利 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 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 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
还其占用的资金。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二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二〇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 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删除】 第二三〇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新增】 第二〇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新增】 第二一〇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 第二一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 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 第二一二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 协作。
 【新增】
 第二一三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第二四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邮件、电子邮件或者传真方式送 出。第二二四条 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邮件、电子邮件或者传真方式 送出。
 【新增】 第二二九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二四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二三〇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四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做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第二三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做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二五〇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第二三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新增】 第二三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百零四
 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 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 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 第二三六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 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 第二三七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 除外。
第二五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第二三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第二五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四十八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二四〇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九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 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五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四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 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第二五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至少在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二五八条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应在第一次公告后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第二六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 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第二四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六二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第二四七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除上述修订及因修订引起的部分条款序号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余内容不变。(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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