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议程................................................................................................2
议案..............................................................................................4二、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41三、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42会议议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31名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1,000,300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手续办理完毕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889,703,140股变更为888,702,840股。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将发生如下变更: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浙江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登记事宜。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企业的领导,维护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
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企业的领导,维护公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
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89,703,140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88,702,840元。 |
| 【新增】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
者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89,703,140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88,702,840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
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
转让比例的限制。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
例的限制。 |
【删除】
第三十一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自持股比例低于5%之日起90日内,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仍应
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 |
【删除】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
已经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计划,
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最近3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
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
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的,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
计算;
(二)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
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
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本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的。 | |
【删除】 | |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
等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合并
计算判断大股东身份,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
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本公
司控股股东进行股份分配的,股份过出方、过
入方还应当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证券交
易所关于控股股东减持的规定。
本公司董监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
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证券交易所关
于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本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
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控股股东分配股份过
户前,本公司应当督促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商
定并披露减持额度分配方案;未能商定的,各
方应当按照各自持股比例确定后续减持额度并
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
【删除】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
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
易违约处置等导致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
减持方式分别适用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
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
述公司有关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
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
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
|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 【新增】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删除】
第四十三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删除】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 【新增】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
司利益。 |
| 【新增】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
|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
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 |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由股东会审议
批准的担保、财务资助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收购、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
审议批准的担保、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收购、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2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
和权利金上限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或
者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
和权利金上限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或
者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
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
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担保;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七)对股东、关联人、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现场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所在地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其他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
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
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所在地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
并公告。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
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 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删除】
第六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 |
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收购、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者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收购、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者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一〇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且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〇九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
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
第一一〇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一〇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
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
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
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一一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 第一一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
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
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一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公司应
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前,拟
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
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一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公司应当在60日内
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
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
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一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 | 第一一四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
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自辞任生效日或者任期届满之
日起2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
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新增】
第一一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一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一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二〇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
适用于公司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二一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
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三二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
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六条
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一三三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
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一三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
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四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 第一四〇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三项、第一百三十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第一五五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
其中七名董事,四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一人
可设副董事长一或数人。 | 第一五六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
其中六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一名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四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
一人,可设副董事长一或数人。董事长和副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五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 第一五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条规定的董事会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
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
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闭会期间,可授权董事长行使除前
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授权的具体权限与范围
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是:
(一)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二)授权事项在董事会决议范围内,且
授权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条规定的董事会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
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
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闭会期间,可授权董事长行使除前
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授权的具体权限与范围
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是:
(一)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二)授权事项在董事会决议范围内,且
授权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
第一五九条 董事会可在下述权限范围
内,决定公司的资产抵押、对外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和关联交易
等事项:
(一)资产抵押:向银行贷款融资的资产
抵押总额为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
以内,且不超过总资产值的30%。
(二)对外担保:在符合法律法规、本章
程的前提下,就本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对外担保权限以外的对外担保。
(三)提供财务资助:在符合法律法规、
本章程的前提下,就本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财务资助权限以外的提供财务资助。
(四)对外投资: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20%以下的对外投资决策与调整权。
(五)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符合法律法
规、本章程的前提下,就本章程规定由股东大 | 第一六条 董事会可在下述权限范围内,
决定公司的资产抵押、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和关联交易等事
项:
(一)资产抵押:向银行贷款融资的资产
抵押总额为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
以内,且不超过总资产值的30%。
(二)对外担保:在符合法律法规、本章
程的前提下,就本章程规定由股东会决定的对
外担保权限以外的对外担保。
(三)提供财务资助:在符合法律法规、
本章程的前提下,就本章程规定由股东会决定
的财务资助权限以外的提供财务资助。
(四)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下的对外投资决策与调整权。
(五)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符合法律法 |
会决定的期货交易权限以外的套期保值业务。
(六)收购出售资产:公司在一年内收购
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下的事项。
(七)关联交易: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不满3000万元或不满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的关联交易。
(八)其他重大合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净资产20%以下的其他重大合同决定
权。
上述第(六)、(八)项,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
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为,仍包括在内。
上述事项超过董事会审议的权限范围的,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规、本章程的前提下,就本章程规定由股东会
决定的期货交易权限以外的套期保值业务。
(六)收购或者出售资产:公司在一年内
收购、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以下的事项。
(七)关联交易: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不满3000万元或不满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
(八)其他重大合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净资产20%以下的其他重大合同决定
权。
上述第(六)、(八)项,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
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为,仍包括在内。
上述事项超过董事会审议的权限范围的,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删除】
第一六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
事长1或数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 |
第一六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
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 第一六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六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
应当自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
会会议;
(一)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三)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 第一六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
应当自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
事会会议;
(一)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三)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
第一七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第一七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并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七七条公司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
会,并根据需要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
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国
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及召集人由公司董事
会任命。 | 第一七七条 公司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第一七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 |
第一七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 第一七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八〇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荐一名成员
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第一七七条 公司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
会,并根据需要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
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国
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及召集人由公司董事
会任命。 | 第一八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
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国务院有关主管
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其他专门委员会
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
【删除】
第一八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 | |
第七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七章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八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 | 第一八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 |
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总工程师一名,财
务负责人一名,由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
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
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
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
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
份作出。 | 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总工程师一名,财
务负责人一名,由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
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
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
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
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
出。 |
第一九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九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二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 第二〇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
第二二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 第二〇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二二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二〇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二二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实行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
(一)公司应保证电话、网络、传真等各
种通讯方式的畅通,在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
策、利润分配方案前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
票股利分红方式。
(三)现金分红政策
1、在具备下列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
司每三年须实施现金分红一次以上,且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上述“年”均指会计年度。 | 第二〇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实行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
(一)公司应保证电话、网络、传真等各
种通讯方式的畅通,在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
策、利润分配方案前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
票股利分红方式。
(三)现金分红政策
1、在具备下列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
司每三年须实施现金分红一次以上,且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上述“年”均指会计年度。 |
2、现金分红条件:
①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
②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10元或距离上
次分红年度之后累计实现每股收益不低于0.20
元;
③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④公司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⑤公司经营性现金流不影响公司后续持续
经营;
⑥公司未发生亏损或未发布预亏提示性公
告;
⑦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
设备或者实施其他已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的项目,累计支出将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5,000万元。
(四)股票股利分配政策
1、公司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
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
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当报告期内每股收益
或累计资本公积金金额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
时,公司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2、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
模不匹配时,可以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
同时,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议案。
(五)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分配的优先顺
序及比例
在拟定利润分配议案时,公司董事会应当
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并根
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形,按
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利润分配中现金分
红的比例。 | 2、现金分红条件:
①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
②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10元或距离上
次分红年度之后累计实现每股收益不低于0.20
元;
③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④公司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⑤公司经营性现金流不影响公司后续持续
经营;
⑥公司未发生亏损或未发布预亏提示性公
告;
⑦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
设备或者实施其他已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
项目,累计支出将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5,000万元。
(四)股票股利分配政策
1、公司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
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
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当报告期内每股收益
或累计资本公积金金额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
时,公司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2、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
模不匹配时,可以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
同时,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议案。
(五)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分配的优先顺
序及比例
在拟定利润分配议案时,公司董事会应当
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并根
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形,按
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利润分配中现金分
红的比例。 |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议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
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
需求情况以及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
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
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
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
期分红方案。
3、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
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
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
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
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七)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
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拟
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按证
券交易所规定详细披露有关事项。
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但合
并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公司应当在年度利
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
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
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 |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议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
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
需求情况以及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
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
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
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
方案。
3、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
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
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
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
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七)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
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拟
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按证
券交易所规定详细披露有关事项。
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但合
并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公司应当在年度利
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
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
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 |
还其占用的资金。 | 还其占用的资金。 |
第二二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二〇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
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
【删除】
第二三〇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
| 【新增】
第二〇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新增】
第二一〇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
第二一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
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新增】
第二一二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
协作。 |
| 【新增】 |
| 第二一三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
第二四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邮件、电子邮件或者传真方式送
出。 | 第二二四条 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邮件、电子邮件或者传真方式
送出。 |
| 【新增】
第二二九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二四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三〇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四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做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 | 第二三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做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二五〇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第二三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 【新增】
第二三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百零四 |
| 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
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
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
第二三六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
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第二三七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
除外。 |
第二五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 | 第二三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
| 统予以公示。 |
第二五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四十八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四〇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九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
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五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四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
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
第二五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至少在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三次。 | |
第二五八条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应在第一次公告后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 |
第二六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
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四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第二六二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 | 第二四七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