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趣尔(002719):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11:05:40 中财网
原标题:麦趣尔: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9月)

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运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报出的年报信息中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责任与权力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 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与责任追究相关的资料,提出相关的处理方案,按程序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中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中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二) 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上报材料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差错的;
(三)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 不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 董事会认为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有效阻止或减轻不良后果发生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 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 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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