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华燃气(300483):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11:25:33 中财网
原标题:首华燃气: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483 证券简称:首华燃气 公告编号:2025-072
债券代码:123128 债券简称:首华转债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志红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5、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9日(星期四)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25日(星期四)
8、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西园102号楼二层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5人,代表股份53,552,5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70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949,4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2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3人,代表股份
45,603,1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782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2人,代表股份1,203,2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4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1人,代表股份1,203,1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428%。

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946,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92%;反对558,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25%;弃权4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7,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706%;反对558,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983%;弃权4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1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吴焕焕、程思琦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