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0月20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0月20日9:15-15:00。
为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取消监事会,原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浙江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现任监事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之日起解除职位。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保持9名,原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现调整为8名董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1名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之日起生效。同时修订《浙江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69号)的核准,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公开发行了45万手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4.50亿元,期限6年。根据有关规定和《浙江
鉴于上述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除以下对照表中的修订内容外,本次将原《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删除了“监事会”、“监事”等相关表述,对其他无实质影响的个别表述、标点进行了调整,此外,因新增、删除部分条款,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浙江大元泵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方
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1000255499827N。 | 第二条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浙江大元泵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方
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1000255499827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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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474.1424】万
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654.7259】万
元。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
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
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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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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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第三章 股份 | 第三章 股份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及其认购股份数量如
下:
…… | 第二十条 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时的股份数为
628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公司发起人股东及其
认购股份数量如下:
……
以上各发起人股东的出资时间为2015年6月15日。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6,474.1424】万股,
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8,654.7259】
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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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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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 |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限内可按照相关规定及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相关发行文件规定
的转股程序和安排将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
股票。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公司根据相
关规定办理股份登记、上市及工商变更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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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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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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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
| |
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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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股东 | 第一节 股东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
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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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
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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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
公司造成损失,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
构”)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
司法》及本条前述规定的限制。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公司 |
| |
|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
及本条前述规定的限制。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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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
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
益。 | 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
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
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
|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
生产经营稳定。 |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
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
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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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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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2/3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2/3(即6人)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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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
司会议室或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本公司
会议室或公司股东会通知中规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
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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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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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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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通知独立董事和
股东。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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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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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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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
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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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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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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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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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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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通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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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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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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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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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股东名册所确认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 第六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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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 | 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表决。 |
| |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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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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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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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
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 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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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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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公司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
询。 |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
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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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
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 |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
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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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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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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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10年。 |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10年。 |
| |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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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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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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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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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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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
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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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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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
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
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公司应当配合征集
人披露征集文件,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股东
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
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
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
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
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
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
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
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
关系披露或回避,涉及该关联事项的决议归于无效。 |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
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
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
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
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
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
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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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
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30%及以上时或者公司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书面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1、在章程规定的人
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
出非独立董事建议名单;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建议名单。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董
事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2、由
公司董事会确定董事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
(二)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1、在章程规定的人
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
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建议名单,提交公司监事
会审议。2、由公司监事会确定监事候选人,以提案的
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3、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通 | 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职工代表董事除外。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公
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
及以上时或者公司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书面告知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非职工代表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1、在章
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
上的股东提出非独立董事建议名单;由公司董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建议名单。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董事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2、
由公司董事会确定董事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
会选举。
(二)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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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
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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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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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 董事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
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
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除其职务。 |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
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零二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
会中设置1名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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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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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
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
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
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
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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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6个月内仍然有
效。但属于保密内容的义务,在该内容成为公开信息前
一直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
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
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但属于保密内容的义务,
在该内容成为公开信息前一直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
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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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
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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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董事会 | 第二节 董事会 |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设董
事长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3名,任期三年。 |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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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七)对外担保: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规定须由
股东大会作出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由董事
会作出。且还需遵守以下规则:
1、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若设立独立董事的,并经全体独立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九)财务资助:除按照本章程第四十三条所规定
须由股东大会审议的财务资助事项外,其余财务资助事
项由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 |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会批准。
……
(七)对外担保: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所规定须由
股东会作出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由董事会
作出。且还需遵守以下规则:
1、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
……
(九)财务资助:除按照本章程第四十八条所规定
须由股东会审议的财务资助事项外,其余财务资助事项
由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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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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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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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或书面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书面方式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或记名投票。
董事会召开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方式、电子通信方式
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
|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
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
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
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
| 第一百三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
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 |
|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
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
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
|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
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
一百三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
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
及召集人均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
|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召开需于会议召开前三
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
述通知期。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委员主持。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达、传真、邮
件(含电子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发出。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 |
|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
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战略委员会成员为四名,其中至少应包括一名独立
董事,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
| 第一百四十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
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
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
|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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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 |
| |
发薪水。 | 发薪水。 |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七章 监事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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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监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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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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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
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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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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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
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
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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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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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
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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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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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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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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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监事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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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
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2名,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1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
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
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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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
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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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
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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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通知
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于会议召开前
五日以传真、邮寄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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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
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
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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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
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
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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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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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四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七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
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
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
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
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的利润分配形
式、条件及比例为: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
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的利润分配形
式、条件及比例为: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
……
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
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
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
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 |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按照本章程规
定的现金分红条件和要求进行分红。
……
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
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
次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
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
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
中期分红方案。
……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
事会结合经营状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
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充分考虑和听
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监事会的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
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
东大会审议分红规划事项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
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
事会结合经营状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
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充分考虑和听
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
会进行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
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审议分红规
划事项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
与股东会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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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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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条件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
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
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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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一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
出,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提
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
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需经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
出,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董事会提出
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过半数独
立董事通过,独立董事有权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
改发表独立意见。股东会审议该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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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
项说明:
……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
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
项说明:
……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
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
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
|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
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
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
露。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 |
|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
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
公。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
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
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
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
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第一百七十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
的考核。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
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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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
第一节通知 | 第一节通知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以公告、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
公告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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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 |
| |
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 |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
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
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发出的,
自发出之日起第1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
子邮件发出的,自发出之日起第1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
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发出的,
以传真发出之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发
出的,自电子邮件成功发送至收件人指定的邮件地址之
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
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
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
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
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第二节 公告 | 第二节 公告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
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指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媒体。 |
|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
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
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
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
| |
| |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
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
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
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 |
| 得分配利润。 |
| 第一百九十一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
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
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
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
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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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
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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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
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
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
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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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
行清算义务。 | 第二百零二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 |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一章 党建工作 | 第十章 党建工作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及各支部党委有关人员的选
举,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
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及各支部党委有关人员的选
举,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
选举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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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党委可以在公司董事会选聘
高级管理人员时,党委对提名人提出意见,或者向总经
理推荐提名人选。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一般由优秀
党员职工担任。 |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党委可以在公司董事会选聘高
级管理人员时,党委对提名人提出意见,或者向总经理
推荐提名人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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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第十三章 附则 | 第十二章 附则 |
第二百零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一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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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
含本数;”以下”、“不满”、“以外”、“低于”、“多于”、
“超过”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
含本数;“过”、“以下”、“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超过”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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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自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负责
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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