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技术(300105):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17:16:06 中财网
原标题:龙源技术: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5年10月)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切实保护中小股东
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的、全
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三条下列事项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五条除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事项外,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还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
清晰,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
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
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
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
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
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召集人或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
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
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或采用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
(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通知期限可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
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
议案。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采用书面、电话、电子邮件
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
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
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
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如有特殊情况,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
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独立董事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体独立董事
(含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独立董事
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记名
投票表决、通讯表决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
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记录人员为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
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独立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七)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以及相关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
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法务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
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
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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