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技术(300105):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企业战略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 的科学性,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绩效,增强 公司核心竞争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董事会特决定下设董事 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 ESG委员会”)。 第二条为使战略与 ESG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 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战略与ESG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 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战略与 ESG委员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 有关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战略与 ESG委员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 其他有关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有关利害关系 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但是,战略与 ESG委员 -1-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战略与ESG委员会由包括董事长在内的三名董事组 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战略与 ESG委员会委员由公 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 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 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 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 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 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战略与 ESG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2)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或被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 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4)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 -2- 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5)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 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本 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 与 ESG委员会委员。战略与 ESG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 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 予以撤换。 第八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 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战略与 ESG委员会委员任期届 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 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 导致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 尽快根据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在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三分之二以前, 战略与 ESG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 战略与 ESG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3- 第十一条战略与ESG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委员 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可持 续发展及 ESG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 事会负责。主要职权包括: (1)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的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 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4)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5)负责研究可持续发展及 ESG发展趋势、相关政策法规, 结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制定公司的 ESG工作愿景、目标,并确 保其符合公司需要及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6)负责指导公司围绕 ESG工作目标开展工作,并评估公 司 ESG工作实施绩效,并就绩效表现提出优化建议; (7)负责对照 ESG各项议题识别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风险, 并提出改善建议; (8)负责审议公司可持续发展及 ESG相关报告,并提出意 见; (9)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及 ESG的重大 -4- 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10)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11)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 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 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战略与 ESG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和相 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必要,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战略与 ESG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战略与 ESG委员会应至少 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 内召开。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长、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 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与 ESG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未来的发 展规划、发展目标、经营战略、经营方针、可持续发展及 ESG 等重大议题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八条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战略与 ESG委员会定期会 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5- 第十九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传真、 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或采用现场与通讯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战略与 ESG委员会委员在 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二十二条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 时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提前至 少三日通知的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通知。 第二十四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2)会议期限; (3)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4)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 (5)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 的议案。 第二十六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知可采用书面、电话、 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日内未接到书 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七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 员(含二分之一)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战略与 ESG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 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与 ESG委 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 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九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 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三十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人姓名; (2)被委托人姓名; -7- (3)代理委托事项; (4)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 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5)授权委托的期限; (6)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三十一条战略与 ESG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 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与 ESG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 员职务。 第三十二条战略与 ESG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 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战略与 ESG委 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 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四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 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 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会议主持人有权决 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五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 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 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8- 第三十六条战略与 ESG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 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 与 ESG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 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 责任。 第三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与ESG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 议或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书面签字。采取举手表决时, 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 员只能举手表决一次,举手多次的,以最后一次举手为准。如某 位委员同时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 的表决意见一致,则其举手表决一次,但视为两票;若被代理人 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不一致,则其可按自身的意见和被代 理人的意见分别举手表决一次;代理出席者在表决时若无特别说 明,视为与被代理人表决意见一致。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 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 如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以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召 开,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委员在会议决议上 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三十九条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 为公司证券法务部的工作人员。 -9- 第四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 员等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四十一条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 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战略与 ESG委员会决议。战略与 ESG委员会 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四十二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至 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 报。 第四十三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 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四条战略与 ESG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战略与 ESG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 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 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战略与 ESG委员 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做出汇报,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10- 第四十五条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 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六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 注明; (3)会议议程; (4)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6)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的书面文件 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 不得少于十年。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四十八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战 略与 ESG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 所讨论的议题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在收到 会议通知之次日内向战略与 ESG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 -11- 程度。 第四十九条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战 略与ESG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自行回避表决。 但战略与 ESG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 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 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 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五十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 计入出席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有利害关 系的委员回避后战略与 ESG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人数要 求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 案进行审议。 第五十一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出席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1)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经营目标; (2)公司财务报表; (3)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4)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5)公司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 -12- (6)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 录; (7)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十三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询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 作出回答。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除非另有规定,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 下”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公 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13-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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