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技术(300105):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17:16:08 中财网
原标题:龙源技术: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
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公
司董事会决定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二条为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
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
规则。

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
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
关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
有关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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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但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
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当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
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
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
代为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2)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
适当人选的情形;
(3)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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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
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5)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本
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
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
以撤换。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
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
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
务。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
导致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
尽快根据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
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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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
进行审议后,应形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
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
利益。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
作岗位职责、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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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
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直接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
给予配合,所需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
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

公司董事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
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传真、
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或采用现场与通讯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
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
(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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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短信、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提前至少三日通知的
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2)会议期限;
(3)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4)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5)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
的议案。

第二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可采用书面、电话、
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日内未接到书
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员
(含二分之一)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可以出席薪酬与考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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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
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
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
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七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人姓名;
(2)被委托人姓名;
(3)代理委托事项;
(4)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
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5)授权委托的期限;
(6)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
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
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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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
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
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
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
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会议主持人有权决
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
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
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
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
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
责任。

第三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非
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
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书面签字。采取举手表决时,表决的
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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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手表决一次,举手多次的,以最后一次举手为准。如某位委员
同时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
意见一致,则其举手表决一次,但视为两票;若被代理人与其自
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不一致,则其可按自身的意见和被代理人意
见分别举手表决一次;代理出席者在表决时若无特别说明,视为
与被代理人表决意见一致。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对每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

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召
开,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委员在会议决议上
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三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
为证券法务部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
主持人宣布即形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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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
报。

第四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
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
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
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做出汇报,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四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
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
注明;
(3)会议议程;
(4)委员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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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6)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的书面文件
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
不得少于十年。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四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
所讨论的议题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在收到
会议通知之次日内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
程度。

第四十六条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自行回避表决。

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
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
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
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四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
员计入出席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有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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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的委员回避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人数
要求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该等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
议案进行审议。

第四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出席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工作评估
第四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工作进行评估时,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
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五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1)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经营目标;
(2)公司财务报表;
(3)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4)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5)公司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
(6)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
录;
(7)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询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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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回答。

第五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
资料,结合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并参考其他相关因素,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指标、薪酬方案、薪酬水平等作出评估。

第五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会议列席人员、记录
和服务人员等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
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议事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五条除非另有规定,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
下”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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