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技术(300105):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17:16:08 中财网
原标题:龙源技术: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2025年10月)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
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在规定时间
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中所规定的内容。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
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
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
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
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
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
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
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
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
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
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
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
告。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
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
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九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
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
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
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
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
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及陈述理由,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三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四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五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
由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发生可能对公司、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
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
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
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
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
冻结;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
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
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发生交易达到《股票上市规则》7.1.2条规定
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达到《股票上市规则》7.2.7条
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出现《股票上市规则》8.2.5条所列风险事项,
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二十条公司发生诉讼、仲裁事项达到《股票上市规则》
8.7.3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
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期末总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一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
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
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二十二条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
新产品、新业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
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
时点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
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
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二十四条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
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
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重
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指公司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参股公司,下
同)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
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
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
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
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
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
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
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
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
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
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证券法
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十条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三)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未
披露信息。

第三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
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
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
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
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
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
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
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
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和
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
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
整性。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
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
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证券法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综合管理部门,履
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初审和公告;
(二)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组织编制、初审;
(三)学习和研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
(四)拟定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五)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媒体保持日常
联系;
(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本公司的相关报道,以及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并根
据情况提出信息披露的建议;
(七)负责信息披露文件及资料的归档保存。

第三十七条各部门、各子分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
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与本
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信息披露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内
部控制程序;
(二)积极配合证券法务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按证券法
务部的要求制作和提供相关资料;
(三)有效地管理、收集各子分公司的重大信息,在各子分
公司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均有义务和责任按照本
制度的规定,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四)按照《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制度》第二章规定的范围报送相关信息;按照本制度第五章
的规定履行报送流程。

(五)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
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
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
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
第三十九条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后应在二十四小
时内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
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
门、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
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
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并经董事会秘书书面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
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前述
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
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
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起草信息披露文
件初稿,经相关人员审核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或董
事会秘书)签发;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
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
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
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由公司证券法务部、财务产权部、市
场营销中心、运营管理部、内控审计部及各业务部门相关人员组
成信息披露工作小组,负责定期报告的草拟工作,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交财务产权部和证券法务部
对其中的财务数据进行全面复核,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
完整,部门负责人严格审核、确认后,提交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审核;
(三)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
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
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
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
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资料报送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
事务部门前,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认真核对,
确保提供材料、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
(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收到材料、数据后,应认真组织相
关材料、数据的复核和临时报告的草拟,并由提供信息的部门负
责人及主管经理对临时报告中的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进行确认;
(三)临时报告提交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进行审核,由董事
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签发后提交深圳证券交
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四十三条公司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报告文件的草拟、审
核、归档流程:
(一)证券法务部草拟报告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及董事长对报告文件进行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报告文件报送证券监管机构;
(四)证券法务部对报告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四条公司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
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
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
件。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
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
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法
务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
复。

第四十六条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涉
及信息事项是否需要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
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七条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
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
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宣传文件对外
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
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
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九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
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
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
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
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
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
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
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本公司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本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
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
职的股东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六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向特定对象
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
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
认购公司证券。

第五十七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
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
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
告前不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
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五十八条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
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
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五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
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
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
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
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
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
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十二条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如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事后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或者要求公司对某一事项进行补
充说明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报
告,并根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的指示及时组织有关人员
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该所的要求做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
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管理
第六十三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应设立专卷存档
保管。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应分类专卷存档
保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
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法务部应当予以妥善保
管。

第六十五条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查阅,必须由证券法
务部报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六十六条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其各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各子分公司负责人是各部门、下属公司保
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
事会签署保密责任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未
第六十七条
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六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重大
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
利用该信息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处
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
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
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
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六十九条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
对其知悉的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
露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当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第七十条
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由于该等信息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
公司应当立即将该等信息的基本情况予以披露。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
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二条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出
现隐瞒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
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对违反规定人
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七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需要
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泄漏
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等,给公司
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
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
权利。

第七十五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
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
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
更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六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
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制定本制度的实施细
则。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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