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技术(300105):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17:16:09 中财网
原标题:龙源技术: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
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
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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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烟台龙源电力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
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
第二条
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三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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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
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派驻参股公司(指公司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参股
公司,下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
情的人士。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重大信息及其披露工作。公司
证券法务部为重大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公司重大信息范围参照《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第三章相关规定。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
报告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持有本公司股票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包括拟变动情
况)及股份抵押、质押或冻结等情况;
(二)有无因违反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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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或者其他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四)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
(五)拥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及变
动;
(六)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
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
响,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
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不熟悉为由推卸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
关联人占用资金等公司利益被侵占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
向董事长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各事业部、业务管理部门应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
务部报告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重大项目备忘录、意向书、协议、商务合同、贷款协
议等的签署、变更、解除、终止;
(二)重大项目在国内、外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被否决情
况;
(三)重大项目所在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战争等会对
项目进程产生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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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大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五)重大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不可抗力等导致工程
进度停顿的;
(六)与重大项目有关的经济纠纷、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七)生产经营情况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项目金额、
原材料采购、贸易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八)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九)依照公司《关联交易制度》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十)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条财务产权部应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报告的重
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及修正;
(二)重大贷款协议、合同等的签署、变更、解除、终止及
贷款使用、归还情况;
(三)与财务公司之间的金融服务协议、合同等的签署、变
更、解除、终止及贷款使用、归还情况;
(四)定期提供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对外投资情况(含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等),或任
何一项投资出现百分之十以上的亏损;
(六)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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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提供担保;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十一)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二)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十四)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六)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获得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十八)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出口银行等信贷保险机构对
公司主要市场国家的信用评级变化,对公司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十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一条运营管理部应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报告的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国家有关行业政策发生变化;
(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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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相关资质的调整及变更;
(四)公司经营方针发生重大变化;
(五)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
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
(六)有关公司参加行业组织的情况;
(七)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八)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
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的情况及其决议;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二条综合管理部应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报告的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四)营业执照及相关内容的变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及
对外邮箱的变更;
(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留置;
(六)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
政、刑事处罚;
(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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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有权机关调查;
(八)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应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报告的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奖惩及考核情况
(三)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调整;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

第十四条党建工作部应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报告的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发生变动;
(二)党建进章程相关要求;
(三)公司网站暂停服务或发生重大变更;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

第十五条技术管理与研发中心应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
部报告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转移或受让;
(二)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三)新产品开始研制开发、获批生产或建立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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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发工作涉及专利申请、专有技术及著作权取得备案
登记;
(五)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

第十六条证券法务部应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的重大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涉及公司的承诺事项;
(三)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四)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五)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
(六)证券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
等任何函件;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八)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九)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十)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
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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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股权投资;
(十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七条各子分公司(含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九条至
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法务部报告相关
信息。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
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告所负责范围内可
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应按照以下规定向董事
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报告所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
的进展情况:
(一)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
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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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
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
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
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
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
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
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
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
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
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
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
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
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二十一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
相关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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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
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
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
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
露。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
各子分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规定的情形时,负
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
告,并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四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
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部门或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
应的内部信息报告流程,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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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属公司根据
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
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
法务部的联络工作。相关的内部信息报告流程和指定的信息报告
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法务部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
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

第二十五条公司定期报告中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
各子分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证券法务部。

第二十六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
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
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内部信
息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
训,以保证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及时、准确。

第二十八条发生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重大信息,或报送信
息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引发公司/投资者重大损失,或导致
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司应对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
负有报告义务人员,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绩效考核、解除职
务等处分,并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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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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