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技术(300105):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17:16:09 中财网
原标题:龙源技术: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10月)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
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
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烟台龙源电
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第二条
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第三条
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 ESG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及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提名委员会、
-1-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及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中占二分之一以
上,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与风险委员
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
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
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
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本制度和《公司章
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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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公司
章程》规定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工作人员);
(六)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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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六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本制度所要求
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
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
在根据相关规定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
在下列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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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
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
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独立董事还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
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
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
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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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
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
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
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九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
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

第三章 提名与任免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
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
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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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
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
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
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
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
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
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披露相关声
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
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
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
证券交易所补充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回答问询或者补充有关
材料的,证券交易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决定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

第十四条因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者
独立性要求,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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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证券交易所提出
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如已提交股
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
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被提名为该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
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
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
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
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
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
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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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
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
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除根据相关规定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外,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
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章 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
十一条所列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
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
事会决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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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
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
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
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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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清晰,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
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
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
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
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
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
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
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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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
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
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
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
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
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
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
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
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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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
司章程》及公司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
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
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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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与
风险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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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
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
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
方式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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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
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
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
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
保存十年。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
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
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
十一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一款所列独
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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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
知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
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五章 履职保障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
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法务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
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
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
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
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
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
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
馈意见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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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
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
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
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
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
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
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
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十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
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
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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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
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
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
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
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六章 年报工作制度
第四十四条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
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

第四十五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十日内,公司管理层应
当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
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本年
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

第四十六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
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七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和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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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
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进行沟通。

第四十八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召开
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
会计师的见面会,以便独立董事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
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沟
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
润、净利润的同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
构成情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五)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的进度和收益
相符;
(七)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八)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九)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十)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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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在董事会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
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
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的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的依据不足
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

如独立董事的意见未获采纳,独立董事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
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五十条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
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规行为发生。

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
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释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
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
分之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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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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