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技术(300105):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龙源技术”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 障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 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未连任、辞 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 第三条 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 - 1 - 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除第八条外,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 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 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六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离职的,公司应在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 书人选。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 2 -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独立 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十一条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 日解聘生效。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对其造成损害的,依据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处理。 第三章 移交手续及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正式离职后五个工作日内,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其 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结事 项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交接记录由组织人事部存档 备查。 第十三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 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 提交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 - 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方案及承诺履行, 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任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任期结束后一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 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 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审计结果可作为追责、追偿的直接依据,相关责 - 4 - 任认定及处置情况应向董事会报告,涉及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 依法追偿。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 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 5 -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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