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技术(300105):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17:16:09 中财网
原标题:龙源技术: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龙源技术”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
障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
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未连任、辞
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
第三条
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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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除第八条外,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
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
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六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离职的,公司应在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
书人选。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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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独立
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十一条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
日解聘生效。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对其造成损害的,依据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处理。

第三章 移交手续及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正式离职后五个工作日内,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其
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结事
项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交接记录由组织人事部存档
备查。

第十三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
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
提交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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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方案及承诺履行,
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任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任期结束后一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
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
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审计结果可作为追责、追偿的直接依据,相关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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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认定及处置情况应向董事会报告,涉及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
依法追偿。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
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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