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技术(300105):公司治理制度修订情况表(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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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龙源技术:公司治理制度修订情况表(2025年10月)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制度修订情况表
(2025年10月)
目录
一、《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二、《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15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1四、《独立董事制度》修订对照表...............................30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修订对照表.................37
六、《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38
七、《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51
八、《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53
九、《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55
十、《董事会秘书制度》修订对照表...........................57十一、《信息披露制度》修订对照表...........................59十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85
十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对照表..............92
一、《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规则条款拟修订规则条款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维护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烟台龙源 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一条 为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维护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 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 则。
新增条款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 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 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 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 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 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 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职权。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 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 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 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 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 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告。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 效; (四)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大会存 在股东大会通知后其他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 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合 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六)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外 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 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 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大 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七)见证该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两名律 师姓名; (八)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 数,代表股份数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该次股东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会存在 股东会通知后其他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 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合规性 出具明确意见; (六)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提案外,每项 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 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 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会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七)见证该次股东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两名律师 姓名; (八)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重大事项 进行决策。删除条款
第七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 议;删除条款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 或本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连续12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 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删除条款
第九条 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投票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2以上通过可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删除条款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大会。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 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 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 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和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 分之十。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 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 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 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 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 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 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 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 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 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 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四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 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 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 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 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 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 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 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 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 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 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 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 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 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与风险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 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 会议登记为准。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五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 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过半数通过。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 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以下事项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提供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5.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6.回购股份用于注销; 7.重大资产重组; 8.股权激励计划; 9.主动撤回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 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 转让; 10.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则、公司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9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 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 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 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 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六条 公司选举董事和监事采取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 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第三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 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 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息支付方式、股 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 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 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 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者不予表决。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 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者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 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 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 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 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 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 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第三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第三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 果为准。
第四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 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本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公司就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进行表决 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 会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公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 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第四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对内资股 股东和外资股股东,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和类别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 计并公告。
第四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四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决 议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十年。
第四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报告。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 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 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第四十九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 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 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 告该决议。第四十六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 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 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 该决议。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 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 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 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 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 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 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 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
 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删除条款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 批权限,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删除条款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 批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行确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依据)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比例;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 例; (四)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比例。删除条款
第六章附则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 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规则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本规则的有 关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均以法律、法规、规章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二、《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原细则条款拟修订细则条款
(2020年8月)(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 订)》和《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以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 票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 络投票系统”)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 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 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 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 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 投票系统”)是指深交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 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 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 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 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召开。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 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 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五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第五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信息公司接受公司委托,提供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应当与信息公司 签订服务协议。第六条 深交所授权信息公司接受公司委托,提供股东会网络投 票服务。公司通过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服务的,应当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章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第二章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 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 作出明确说明。第七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 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 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 东大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 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 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交所网 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 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 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 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 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 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 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 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 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十条 如发生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且公司董事会 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大会召集人可比照本细则的规定 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删除条款
第三章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第三章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第十一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第十条 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交 所交易时间。
第十二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 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 (一)创业板的投票代码为“35+证券代码的后四位” (二)投票简称为“XX投票”,投票简称由公司根据 证券简称设置; (三)创业板优先股投票代码区间为369801~369899 网络投票的简称为“XX优投”。第十一条 深交所交易系统对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 码及投票简称: (一)创业板的投票代码为“35+证券代码的后四位” (二)投票简称为“XX投票”,投票简称由公司根据 证券简称设置; (三)创业板优先股投票代码区间为369801~369899 网络投票的简称为“XX优投”。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 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 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第四章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四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 00。第十三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 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五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 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 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第十四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股东身份认证,取得 “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服务密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六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七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 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 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 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相关事项,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第十五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 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 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 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 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的 相关事项,由深交所另行规定。
第五章股东大会表决及计票规则第五章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八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A股股东应当 通过A股股东账户投票;B股股东应当通过B股股东账 户投票;优先股股东应当通过A股股东账户单独投票 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 别(股份按A股、B股、优先股分类)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 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 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 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 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 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 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 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第十七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 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 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 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 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 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 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 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 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 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表决权总数。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 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 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 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 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 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 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 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 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 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 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 决权总数。
第二十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 者弃权意见。 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 名义持有人,应当根据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 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提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者实际 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第十八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 者弃权意见。 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 名义持有人,应当根据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 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提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者实际 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二十一条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 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 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 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 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 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 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 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 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 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 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 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 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第十九条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 组下应选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 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 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 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 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 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 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 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 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 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 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 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提案 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它所有提案表 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 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 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案的表决意 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如果先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再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则以第二十条 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提案 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 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 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 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案的表决意 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如先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再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
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 两种方式的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 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 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 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深交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公 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 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 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四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参与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 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 助系统中针对提案进行回避设置并真实、准确、完整地 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 与网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剔除 上述股东的投票。第二十二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参加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 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 助系统中针对提案进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 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 与网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剔除 相应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五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 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 大会表决结果。第二十三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 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 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 对于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优先股股东的投票情 况,网络投票系统仅对原始投票数据进行计票,其表决 结果由上市公司在原始计票数据的基础上进行比例折 算。第二十四条 对于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优先股股东的投票情 况,网络投票系统仅对原始投票数据进行计票,其表决 结果由公司在原始计票数据的基础上进行比例折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 网络投票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 大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 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 络投票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 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 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
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 决结果。形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 向深交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 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 网络投票结果。对总提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 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提案的表决结果。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 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 网络投票结果。 对总提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 各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第六章附则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依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或者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与 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之处 依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规则条款拟修订规则条款
(2018年8月)(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 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烟 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议事规则。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 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烟台 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 规则。
第二条 制定本议事规则的目的是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 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删除条款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 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 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四条 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 司总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 行政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第三条 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 总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行政 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
第五条 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删除条款
第二章董事的资格及任职删除章节
第三章董事会职权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权限
新增条款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 事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少于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公司 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董事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行使职权。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 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 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 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删除条款
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 券、普通债券,或其他金融工具及其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 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 作;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 险,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六)推进公司法治合规建设管理,对经理层依法治 企、合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十七)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 规管理体系,并对实施进行监控。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调整顺序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 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调整顺序 第八章董事会对外投资、处置资产的权限 第四十三条第七条 董事会一次性对外投资、收购出售重大资产、资产抵押 委托理财、对外捐赠、借贷的权限为公司上一年经审计 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下,《公司法》《公司章程》
董事会一次性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委托 理财、借贷的权限为公司上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 0%以下,《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权限见公司章程第40条的规定。关联交易遵守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关联交易规则》。 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 除外。 对外担保权限见《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关联 交易遵守公司股东会通过的《关联交易规则》。 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九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并代表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 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 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 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的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 人签署的文件; (四)在出现不可抗力情形或者发生重大危机,无法及 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在董事会职权范围 内,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利益的 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报 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新增条款第九条 董事在公司任职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国家政策和股东要求; (二)获得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公司信息; (三)出席董事会和所任职专门委员会会议,充分发表 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四)提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缓开董事会会议和暂 缓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建议,对董事会和所任职专门 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材料提出补充或者修改完善的要求; (五)根据董事会委托,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 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予以配合; (六)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开展工作调研,向公司有 关人员了解情况; (七)按照有关规定领取报酬、工作补贴; (八)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董事职务时享有必要的工作 条件和保障; (九)必要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股东会反映和征询 有关情况和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新增条款第十条 董事会设置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新增条款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置战略与ESG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新增条款第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 公司制定董事会秘书制度规范上述工作。
新增条款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证券法务部为董事会日常办事机 构,并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 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删除章节
第五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第三章董事会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 董事。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信 函、传真、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时限为:不得 晚于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前10日通知或送达。 但是,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就特别紧急事项所召开 的临时董事会的通知时限可以不受上款的限制。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按照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 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 议。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信函 传真、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时限为:不得晚于召 开董事会会议的前十日通知或送达。 但是,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或者就特别紧急事项所召 开的临时董事会的通知时限可以不受上款的限制。
新增条款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议案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股东提出; (二)董事长、董事提出;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出; (四)总经理提出。 董事会秘书、公司相关部门可向上述主体提出议案建
 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第十六条
新增条款第十七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 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 后按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 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 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 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临时董 事会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二)1/3以上董事一致提议时; (三)1/2(不含本数)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第十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 者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新增条款第十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 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 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 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 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 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责时,应当指定副董事长或者一名其他董事代其召集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 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1/2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 和有效期限,并经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方为有效。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 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 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 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一名董事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不得接受超过二名董事 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 行沟通,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 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 改等落实情况。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 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 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其他参会人员在会议内容对 外正式披露前,对会议内容负有保密责任。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及其他参会人员在会议内容对外正式 披露前,对会议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章董事会议事和表决程序第四章董事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调整条款顺序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按顺序进行审议。如需改变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顺 序应先征得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 案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案或事项时,应 当先由到会董事过半数同意将新增议案或事项列入 会议议程后,方可对新增议案或事项进行审议和表 决。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按 顺序进行审议。如需改变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顺序应 先征得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 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案或事项时,应当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方可对新增议案或事项进行审 议和表决。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 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董事会成第二十五条
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 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董事对其个人的投票承担 责任。第二十六条
调整条款顺序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可以表示同意 反对、弃权。表示反对、弃权的,必须说明具体理由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 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 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如董事会会议以 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在每项议案表决完毕后对表决结果进 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 案。 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一个工作日之内董事会秘 书应通知董事表决结果。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由董事在书面决议 上签名确认,同意决议内容;如董事会会议以传真方式 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在每项议案表决完毕后对表决结果进行 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以电话会议、视频 会议、书面传签、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的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一个工作日 之内董事会秘书应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新增条款第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 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在审 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 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在股东会、董事会对董事关联关系的认定不能达成一致 意见时,由独立董事出具最终意见,但该意见须获得全 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第七章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第五章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每项议案获得全体董事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经 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 生效的董事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第三十条 每项议案获得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经会议 主持人宣布即形成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 董事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者变更。
第四十条删除条款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可以以举手通过方式表决, 由董事在书面决议上签名确认,同意决议内容。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 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 秘书保存。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 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 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 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 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新增条款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及时将有关 情况告知其他董事。 实际执行情况与董事会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 中发现重大风险的,董事长应当及时召集董事会进行审 议并采取有效措施。 董事长应当定期向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情况。
新增条款第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不得擅自变 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 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 者董事会报告,提请总经理或者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第八章董事会对外投资、处置资产的权限删除章节
第九章附则第六章附则
新增条款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者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与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之处,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拟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商务部批准且公司完成上市后生效。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删除条款
四、《独立董事制度》修订对照表(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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