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二、《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15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1四、《独立董事制度》修订对照表...............................30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修订对照表.................37
十、《董事会秘书制度》修订对照表...........................57十一、《信息披露制度》修订对照表...........................59十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85
原规则条款 | 拟修订规则条款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为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维护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烟台龙源
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 第一条
为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维护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
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
则。 |
新增条款 |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
规则。 |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
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
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
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
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
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职权。 |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 |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
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
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
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 |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
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
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 |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告。 | 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
效;
(四)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大会存
在股东大会通知后其他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
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合
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六)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外
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
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
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大
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七)见证该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两名律
师姓名;
(八)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
数,代表股份数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该次股东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会存在
股东会通知后其他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
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合规性
出具明确意见;
(六)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提案外,每项
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
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
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会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七)见证该次股东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两名律师
姓名;
(八)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重大事项
进行决策。 | 删除条款 |
第七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
议; | 删除条款 |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
或本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连续12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
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删除条款 |
第九条
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投票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2以上通过可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 | 删除条款 |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大会。 |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
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
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
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
分之十。 |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
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
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
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
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
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
第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
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
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
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
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
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四章股东会的召开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
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
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
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
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
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
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
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
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
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
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
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
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
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
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
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与风险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 |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
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 |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
会议登记为准。 | 第三十一条 |
第三十五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
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过半数通过。 | 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
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
以下事项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提供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5.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6.回购股份用于注销;
7.重大资产重组;
8.股权激励计划;
9.主动撤回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
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
转让;
10.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则、公司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9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
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
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
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
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三十六条
公司选举董事和监事采取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
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第三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 第三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
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
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
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息支付方式、股
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
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
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 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
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者不予表决。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
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者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
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
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
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
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
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
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
第三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 第三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
果为准。 |
第四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 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
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本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公司就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进行表决
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
会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公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
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 第四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对内资股
股东和外资股股东,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和类别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
计并公告。 |
第四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四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决
议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
| 于十年。 |
第四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报告。 |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任。 |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
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 |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
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
第四十九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
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
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
告该决议。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
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
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
该决议。 |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
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
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
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
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
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
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
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 |
| 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五章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 删除条款 |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
批权限,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 删除条款 |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
批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行确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依据)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比例;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
例;
(四)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比例。 | 删除条款 |
第六章附则 | 第五章附则 |
第五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
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规则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本规则的有
关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均以法律、法规、规章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原细则条款 | 拟修订细则条款 |
(2020年8月) | (2025年10月)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
订)》和《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以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
票服务。 |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
络投票系统”)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
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
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
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
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
投票系统”)是指深交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
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
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
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
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召开。 |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
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
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 |
第五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 第五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
第六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信息公司接受公司委托,提供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应当与信息公司
签订服务协议。 | 第六条
深交所授权信息公司接受公司委托,提供股东会网络投
票服务。公司通过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服务的,应当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
第二章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 第二章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
第七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
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
作出明确说明。 | 第七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
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
出明确说明。 |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
东大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
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
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交所网
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
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
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
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
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
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
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
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
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
第十条
如发生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且公司董事会
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大会召集人可比照本细则的规定
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 删除条款 |
第三章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 第三章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
第十一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 第十条
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交
所交易时间。 |
第十二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
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
(一)创业板的投票代码为“35+证券代码的后四位”
(二)投票简称为“XX投票”,投票简称由公司根据
证券简称设置;
(三)创业板优先股投票代码区间为369801~369899
网络投票的简称为“XX优投”。 | 第十一条
深交所交易系统对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
码及投票简称:
(一)创业板的投票代码为“35+证券代码的后四位”
(二)投票简称为“XX投票”,投票简称由公司根据
证券简称设置;
(三)创业板优先股投票代码区间为369801~369899
网络投票的简称为“XX优投”。 |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
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
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
第四章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 第四章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
第十四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
00。 | 第十三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
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十五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
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
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 第十四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股东身份认证,取得
“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服务密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
第十六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 |
第十七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
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
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
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相关事项,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 | 第十五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
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
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
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
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的
相关事项,由深交所另行规定。 |
第五章股东大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 第五章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
第十八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A股股东应当
通过A股股东账户投票;B股股东应当通过B股股东账
户投票;优先股股东应当通过A股股东账户单独投票
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
别(股份按A股、B股、优先股分类)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
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
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
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
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
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
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
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 第十六条 |
第十九条 | 第十七条 |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
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
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
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
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
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
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
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
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
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表决权总数。 |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
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
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
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
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
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
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
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
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
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
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
决权总数。 |
第二十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
者弃权意见。
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
名义持有人,应当根据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
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提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者实际
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 第十八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
者弃权意见。
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
名义持有人,应当根据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
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提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者实际
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
第二十一条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
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
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
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
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
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
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
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
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
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
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
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
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 第十九条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
组下应选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
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
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
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
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
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
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
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
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
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
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
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提案
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它所有提案表
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
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
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案的表决意
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如果先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再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则以 | 第二十条
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提案
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
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
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
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案的表决意
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如先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再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 |
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 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
两种方式的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
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
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
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深交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公
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
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
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
第二十四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参与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
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
助系统中针对提案进行回避设置并真实、准确、完整地
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
与网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剔除
上述股东的投票。 | 第二十二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参加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
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
助系统中针对提案进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
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
与网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剔除
相应股东的投票。 |
第二十五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
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
大会表决结果。 | 第二十三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
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
会表决结果。 |
第二十六条
对于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优先股股东的投票情
况,网络投票系统仅对原始投票数据进行计票,其表决
结果由上市公司在原始计票数据的基础上进行比例折
算。 | 第二十四条
对于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优先股股东的投票情
况,网络投票系统仅对原始投票数据进行计票,其表决
结果由公司在原始计票数据的基础上进行比例折算。 |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 |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
网络投票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
大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
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
络投票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
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
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 |
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
决结果。 | 形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
向深交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
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
网络投票结果。对总提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
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
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
网络投票结果。
对总提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
各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
第六章附则 | 第六章附则 |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 第二十九条 |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依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或者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与
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之处
依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
原规则条款 | 拟修订规则条款 |
(2018年8月) | (2025年10月)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
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烟
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议事规则。 |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
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烟台
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
规则。 |
第二条
制定本议事规则的目的是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
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 | 删除条款 |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
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
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
第四条
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
司总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
行政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 | 第三条
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
总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行政
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 |
第五条
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 删除条款 |
第二章董事的资格及任职 | 删除章节 |
第三章董事会职权 |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权限 |
新增条款 |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
事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少于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公司
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十七条
董事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行使职权。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
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
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
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 | 删除条款 |
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 |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
券、普通债券,或其他金融工具及其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
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
作;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
险,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六)推进公司法治合规建设管理,对经理层依法治
企、合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十七)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
规管理体系,并对实施进行监控。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调整顺序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
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调整顺序
第八章董事会对外投资、处置资产的权限
第四十三条 | 第七条
董事会一次性对外投资、收购出售重大资产、资产抵押
委托理财、对外捐赠、借贷的权限为公司上一年经审计
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下,《公司法》《公司章程》 |
董事会一次性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委托
理财、借贷的权限为公司上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
0%以下,《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权限见公司章程第40条的规定。关联交易遵守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关联交易规则》。
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
除外。
对外担保权限见《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关联
交易遵守公司股东会通过的《关联交易规则》。
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第十九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并代表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
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
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
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的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
人签署的文件;
(四)在出现不可抗力情形或者发生重大危机,无法及
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在董事会职权范围
内,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利益的
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报
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新增条款 | 第九条
董事在公司任职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国家政策和股东要求;
(二)获得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公司信息;
(三)出席董事会和所任职专门委员会会议,充分发表
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四)提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缓开董事会会议和暂
缓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建议,对董事会和所任职专门
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材料提出补充或者修改完善的要求;
(五)根据董事会委托,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
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予以配合;
(六)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开展工作调研,向公司有
关人员了解情况;
(七)按照有关规定领取报酬、工作补贴;
(八)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董事职务时享有必要的工作
条件和保障;
(九)必要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股东会反映和征询
有关情况和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新增条款 | 第十条
董事会设置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
|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新增条款 |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置战略与ESG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
新增条款 | 第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
公司制定董事会秘书制度规范上述工作。 |
新增条款 |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证券法务部为董事会日常办事机
构,并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
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 | 删除章节 |
第五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 第三章董事会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
董事。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信
函、传真、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时限为:不得
晚于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前10日通知或送达。
但是,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就特别紧急事项所召开
的临时董事会的通知时限可以不受上款的限制。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按照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
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
议。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信函
传真、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时限为:不得晚于召
开董事会会议的前十日通知或送达。
但是,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或者就特别紧急事项所召
开的临时董事会的通知时限可以不受上款的限制。 |
新增条款 |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议案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股东提出;
(二)董事长、董事提出;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出;
(四)总经理提出。
董事会秘书、公司相关部门可向上述主体提出议案建 |
| 议。 |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十六条 |
新增条款 |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
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
后按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
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
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
好相应记录。 |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临时董
事会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二)1/3以上董事一致提议时;
(三)1/2(不含本数)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 第十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
者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新增条款 | 第十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
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
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
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
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
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责时,应当指定副董事长或者一名其他董事代其召集 |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
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
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1/2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
和有效期限,并经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方为有效。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
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
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
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一名董事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不得接受超过二名董事
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
行沟通,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
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
改等落实情况。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
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
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其他参会人员在会议内容对
外正式披露前,对会议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及其他参会人员在会议内容对外正式
披露前,对会议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
第六章董事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 第四章董事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
调整条款顺序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按顺序进行审议。如需改变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顺
序应先征得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
案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案或事项时,应
当先由到会董事过半数同意将新增议案或事项列入
会议议程后,方可对新增议案或事项进行审议和表
决。 |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按
顺序进行审议。如需改变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顺序应
先征得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
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案或事项时,应当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方可对新增议案或事项进行审
议和表决。 |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
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董事会成 | 第二十五条 |
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 |
第三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
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董事对其个人的投票承担
责任。 | 第二十六条 |
调整条款顺序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可以表示同意
反对、弃权。表示反对、弃权的,必须说明具体理由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
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
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如董事会会议以
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在每项议案表决完毕后对表决结果进
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
案。
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一个工作日之内董事会秘
书应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由董事在书面决议
上签名确认,同意决议内容;如董事会会议以传真方式
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在每项议案表决完毕后对表决结果进行
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以电话会议、视频
会议、书面传签、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的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一个工作日
之内董事会秘书应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
新增条款 | 第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
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在审
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
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在股东会、董事会对董事关联关系的认定不能达成一致
意见时,由独立董事出具最终意见,但该意见须获得全
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
第七章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 第五章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
第三十九条
每项议案获得全体董事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经
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
生效的董事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 第三十条
每项议案获得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经会议
主持人宣布即形成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
董事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者变更。 |
第四十条 | 删除条款 |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可以以举手通过方式表决,
由董事在书面决议上签名确认,同意决议内容。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 | |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
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
秘书保存。 |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
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
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
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
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及时将有关
情况告知其他董事。
实际执行情况与董事会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
中发现重大风险的,董事长应当及时召集董事会进行审
议并采取有效措施。
董事长应当定期向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情况。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不得擅自变
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
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
者董事会报告,提请总经理或者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
第八章董事会对外投资、处置资产的权限 | 删除章节 |
第九章附则 | 第六章附则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
第四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者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与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之处,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五条 | 第三十七条 |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拟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商务部批准且公司完成上市后生效。 |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
第四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 删除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