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通重工(600817):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17:45:45 中财网
原标题:宇通重工: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817 证券简称:宇通重工 公告编号:2025-065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现金红利0.10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10/162025/10/172025/10/17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董事会届次和日期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
25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授权董事会制定2025年
中期分红方案。2025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相关文件,公司
待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具体方案
公司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533,304,346股,扣除待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570,000股,即以
532,734,346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
计派发现金红利53,273,434.60元(含税)。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方法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
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公司总股本=532,734,346×0.10÷533,304,346≈0.0999元/股。

根据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
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
变动比例为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0.0999)
÷(1+0%)=(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0.0999)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10/162025/10/172025/10/17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不含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西藏
德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拉萨德宇新创实业有限公司)的红
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
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德恒企
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拉萨德宇新创实业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
公司自行发放。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其中待
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
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等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计征
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
计征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
人所得税。本次利润分配暂不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
利为人民币0.10元/股,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
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再由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划付本公司,由本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自然人股东: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
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有关规定,持股期
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计征税率为20%;持股期
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计征税率为10%;持
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本次利润
分配暂不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0元/
股,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个人所得税。

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
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9
元/股。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办理。

(4)对于沪港通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
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
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9元/股。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
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
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0元/股,由其按税法规定自
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事项,请按照以下联系方
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85332166
特此公告。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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