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通重工(600817):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817 证券简称:宇通重工 公告编号:2025-065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现金红利0.10元(含税)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董事会届次和日期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 25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授权董事会制定2025年 中期分红方案。2025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相关文件,公司 待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具体方案 公司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533,304,346股,扣除待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570,000股,即以 532,734,346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 计派发现金红利53,273,434.60元(含税)。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方法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 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公司总股本=532,734,346×0.10÷533,304,346≈0.0999元/股。 根据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 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 变动比例为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0.0999) ÷(1+0%)=(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0.0999)元/股。 三、相关日期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不含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西藏 德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拉萨德宇新创实业有限公司)的红 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 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德恒企 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拉萨德宇新创实业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 公司自行发放。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其中待 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 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等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计征 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 计征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 人所得税。本次利润分配暂不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 利为人民币0.10元/股,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 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再由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划付本公司,由本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自然人股东: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 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有关规定,持股期 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计征税率为20%;持股期 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计征税率为10%;持 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本次利润 分配暂不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0元/ 股,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个人所得税。 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 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9 元/股。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办理。 (4)对于沪港通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 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 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9元/股。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 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 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0元/股,由其按税法规定自 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事项,请按照以下联系方 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85332166 特此公告。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1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