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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建股份(600853):龙建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17:51:14 中财网
原标题:龙建股份:龙建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
本规则。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
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
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
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即董事人数少于8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上述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时限应以公司董事会收到提议股东、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
出符合本议事规则规定条件的书面提案之日起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在本规则中,“股东会”指本公司股东会;“股东”

指本公司所有股东。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
得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
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
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
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公司计算二十日和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但包括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

前款会议通知一经公告,视为公司股东及其他相关人员收到
该通知。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
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
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
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也可以授权董事会作出决
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决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三)审议批准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的
资产(可以是标的不相关项目累计)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以上的事项;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事
项。

本规则中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
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
括在内。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对公司自身项目(指同一项目)投资
(如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投资项目。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投资(如股权、债券投资)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的投资项目。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公
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公司融资及贷款额度、自身资产抵押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的事项。

(二十)审议批准交易的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事项。

(二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捐赠金额一百万元以上的事项。

(二十二)除前二十一项规定外,公司发生交易产生的利润
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五百万元的事项;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事项;交
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的事项;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事项。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事项参照本规则中购买或者出售重大资产
的权限进行审批:
1.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2.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3.债权、债务重组;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以上交易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二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二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
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二十三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十;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
过百分之七十;
(三)最近一年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四)公司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
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
同等条件财务资助;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
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满足本条第二款第(四)项情形除外。公
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
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含对外资产抵押)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核准程序后,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公司实际经营所在地,即哈尔滨市南
岗区嵩山路109号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
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
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时,应当在股东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
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
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情况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会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
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
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
三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
积投票制。

第三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
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

第四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
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年度股东会和应股东或者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
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会审议
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八)需股东会审议的收购或者出售资产事项;
(九)需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一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
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
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会议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
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
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
东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对公司挂牌交易的股
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五十四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公司
或者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
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董事或者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
其改正,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
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
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
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
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原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龙建董发〔2025〕
6号)自行废止。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执行以上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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