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宏达(002211):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ST宏达 公告编号:2025-049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国兴先生 3、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26日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10日(星期五)下午14:00开始(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9:15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黄浦区打浦桥15号中港汇3603室会议室。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5人,代表股份138,161,4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4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9,385,6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3人,代表股份108,775,8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51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2人,代表股份11,365,2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2人,代表股份11,365,2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79%。 8、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9、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统计网络投票结果并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提案1.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005,9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99%;反对2,109,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70%;弃权4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0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342%;反对2,109,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628%;弃权4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0%。 提案2.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010,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31%;反对2,105,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37%;弃权4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738%;反对2,105,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232%;弃权4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0%。 提案3.01《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001,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67%;反对2,105,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37%;弃权5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0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955%;反对2,105,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232%;弃权5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13%。 提案3.02《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001,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67%;反对2,105,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37%;弃权5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0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955%;反对2,105,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232%;弃权5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13%。 提案3.0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409,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80%;反对2,677,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80%;弃权7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840%;反对2,677,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588%;弃权7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73%。 提案3.0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987,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64%;反对2,109,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68%;弃权6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705%;反对2,109,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602%;弃权6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93%。 提案3.0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987,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64%;反对2,109,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68%;弃权6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705%;反对2,109,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602%;弃权6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93%。 提案3.06《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009,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26%;反对2,087,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06%;弃权6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676%;反对2,087,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631%;弃权6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93%。 提案3.07《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819,9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52%;反对2,087,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06%;弃权25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0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976%;反对2,087,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631%;弃权25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93%。 提案3.08《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534,9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90%;反对2,362,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96%;弃权26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73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900%;反对2,362,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827%;弃权26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7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及代表股份数量、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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