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发环境(000885):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上报制度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重大信息内部上报制度 QG/CEVIA-202-01·02-2025 前 言 为规范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控股公 司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地披露信息,提高公司标准化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于2020年3月3日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二 次修订 本制度由公司资本运营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制度起草部门:资本运营部 本制度主要起草人:柴佳琛 本制度审核人:闫维波 本制度批准人: 本制度发布日期: 年 月 日 本制度实施日期: 年 月 日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重大信息内部上报制度 QG/CEVIA-202-01·02-2025 第一章范 围 第一条本制度规定了重大信息内部上报工作的管理体系等。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和所属各企业。 第二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三条本制度的编制主要依据了以下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股票公 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 (五)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第三章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 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 门及控股子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报送予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以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以法定代表人 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在本部门或控股子公司指定一位 信息报告员,负责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做好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 理及报告工作。 第五章管理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公司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 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和要 求,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目的为:通过专职机构和人员搜集重大 信息,并通过专门渠道最终向董事会报告,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规范、透明运作。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发生本制 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预报和报告。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对重大事项在以下任一 时点最先发生时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 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控股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讨论时; (二)有关方面就该重大事项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或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 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经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 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 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 准或否决的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 款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 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期完成的时间。 (六)重大事件可能出现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情况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 展和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负责范围内及各控股子公司可能发生 或发生下列事项或情形,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向董事会 秘书预报或报告。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三)股东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 (六)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第五项规定的交易; 2.购买材料、燃料、动力; 3.购买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七)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八)变更筹集资金投资项目; (九)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十)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三)公司出现的下列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 1.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受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于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行政、刑 事处罚; 12.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 有权机关调查;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四)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十五)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变更会计政策; (十七)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 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八)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 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 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九)公司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二十)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二十一)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发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二)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 营发生重大影响; (二十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可能对公司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 (二十六)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 (二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或者各控股子公司涉及的交易达到下 列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的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的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或者各控股子公司发生第十二条第(五) 项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提供担保”等事项,以及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相关的同类 交易,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应该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或者各控股子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无 论金额大小,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发现上述事项发生时, 应及时向上述事项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询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回答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向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发生上述应上报信息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 任人及信息报告员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第一责任人和信 息报告员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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