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世界(00262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投资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投资决策和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委托理财由财务部编制委托理财方案,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预计金额进行审批决策。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公司投资部门负责除委托理财外的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一)发掘投资项目并进行初步判断; (二)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行业研究、尽职调查、投资价值分析、财务测算等工作,形成投资建议书、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文件; (三)投资项目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对外投资事项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由投资部门或其成立的项目组负责项目具体执行及投后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十一条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公司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且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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