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世界(002624):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18:02:15 中财网
原标题:完美世界: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建立健全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

监管要求》以及《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及接受或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及其他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不断完善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长效机制,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发生。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八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和财务部门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防止占用机构”)。

第九条防止占用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和检查公司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措施;
(二)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三)其他需要防止占用机构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公司稽核监督机构,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防止占用机构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确定的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在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担保等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因公司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违规提供资金或者担保的,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或者默许。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按照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起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启动罢免的程序,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董事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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