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港(605162):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18:05:46 中财网
原标题:新中港: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设置内部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内部审计部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五条内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审计人员必须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公司规章制度,至少具备会计、法律、管理等一方面的专业学识和经验,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第七条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提高审计质量。

第三章内部审计部职责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研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环节。内部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六条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四章内部审计部权限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行使下列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有关财务报表、计划、预算、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二)检查公司及下属企业的会计报表、账簿、会计凭证、资金及其他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
(三)列席涉及企业经营管理和重大业务、财务决策会议;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后,做出临时性制止的决定;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六)提出改进管理、改善和加强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七)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八)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接受审计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公司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五章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审计档案按使用期限的长短和作用大小可分为永久性档案和当期档案。永久性档案应长期保存,当期档案自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整改机制,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整改完成后应当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可以作为公司内部评价、考核、任免、奖惩和作出相关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对于内部审计部发现的具有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公司内部应当分析研究,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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