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港(605162):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18:05:47 中财网
原标题:新中港: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经评估后的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财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1.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四)必须坚持谨慎、安全的投资原则。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规定的董事会权限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报董事会备案。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投资、建设、实施,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财务管理、投资效益评估。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所领导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三条 股东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的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财务核算,按照每个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收益应及时入账,不得转移或截留。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评价。公司总经理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应当将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投资决策程序的执行、投资项目(计划)的实施情况、投资收益回报情况及有关投资方面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项目监督人应当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权限定期报告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相关负责人员对提供的对外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弄虚作假,致使对外投资发生损失,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玩忽职守,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应对其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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