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港(60516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包含)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经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提名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选任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愿,不能将不愿意接受提名的人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开展后续工作。 第五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审议事项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工作能力和素质进行考核等。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如有); (七)会议记录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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