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森智能(688529):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18:15:31 中财网
原标题:豪森智能: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充分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重大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事业部、所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5%
(三)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四)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公司联络人。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公司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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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事业部负责人为该部门事业部履行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同时负责监督下级归口单位履行相应内部报告义务;各主要子公司应当确立相应的部门/中心的负责人,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中心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要会议事项
(二)重大交易事项
(三)关联交易事项
(四)重大风险事项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2、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第九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十条 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制度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制度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公司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应在预计发生之前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二)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销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四)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五)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六)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七)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八)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九)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一)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十二)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十六)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十八)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十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二十)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二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诉讼、仲裁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1%以上;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二)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三)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七)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八)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5%
(九)持股 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
(一)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二)拟将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时;
(三)有关各方拟就该重要事项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第十五条 对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当日内以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告有关情况。如遇突发或紧急重大情况,报告义务人还应在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报告义务人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大信息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信息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有权机构的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信息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信息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对重大信息产生影响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保密义务与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造成内幕信息泄漏,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应上报信息而未及时上报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等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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