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速(000886):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司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贵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和主持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 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 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 贵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 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 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贵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2025年9月24日,召 开了2025年第七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定于2025年10月10日(星 期五)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会。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会议审议事项,贵司于2025年 9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 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相关 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2025 年10月10日14:50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5号海南大 厦42层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10月1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25年10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 1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贵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会议 召集人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截至2025年9月26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 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65 人,代表股份合计305,035,30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0.8482%。 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证券事务部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人,所代表股份共计272,076,71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515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 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362人,代表股份32,958,5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364人,代表股份 46,523,0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049%。其中现场出席2 人,代表股份13,564,4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718%;通 过网络投票362人,代表股份32,958,5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3.3331%。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 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 2、关于2025年下半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上述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提案方式,议案2按照相关规定实 施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其中中小投资者是指除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议案2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与 本议案相关的关联股东为海南省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一致 行动人海南交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 上述关联股东共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64,192,239股, 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公司董事会已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会 议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主持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 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所盖章及律师签字区域)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元宝 经办律师:王吉生 经办律师:任斌 2025年10月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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