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特新材(300986):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证券代码:300986 证券简称:志特新材 公告编号:2025-133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告编号:2024-088)。 2、2024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告编号:2024-089)。 3、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0月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和证券部均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4年10月9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96)。 4、2024年10月9日,公司披露《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95)。 5、2024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告编号:2024-101)。 6、2024年10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告编号:2024-105)。 7、2025年10月1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告编号:2025-129)。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 根据《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4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应当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107,940份。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40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2024年度绩效考核结果高于80分(含)且低于90分,其个人层面对应的行权比例为80%;首次授予的46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2024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低于80分,其个人层面对应的行权比例为0%。前述未达到全额行权条件应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788,196份。 综上所述,本次应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896,136份。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注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鉴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以及86名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个人层面全额归属条件,公司应当注销前述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896,136份股票期权。公司本次注销前述股票期权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注销896,136份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 (一)本次注销的原因、数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已履行了本次激励计划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 3、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预留授予、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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