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汉光(30084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19:40:33 中财网
原标题:中船汉光: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47 证券简称:中船汉光 公告编号:2025-045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0月10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星期五)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星期五)9:15-15:00。

2.会议地点: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尚壁东街8号公
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股东会的召集人: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立新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下同)共128人,代表股份数
184,826,3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39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数79,605,3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928%。根据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7人,代表股
份数105,221,0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46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
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23人,代表股份数1,050,512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4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共0人,代表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3人,代表股份数
1,050,5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49%。

3.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
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
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
案》
1.0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609,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8825%;反对201,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0%;弃权15,712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8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3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79.3280%;反对201,45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764%;弃权
15,7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5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1.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603,5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8794%;反对17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1%;弃权52,512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8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78.7902%;反对17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111%;弃权
52,5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8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1.0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662,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111%;反对145,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8%;弃权18,712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0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6,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84.3541%;反对145,65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647%;弃权
18,7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12%。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1.0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628,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8928%;反对178,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4%;弃权19,912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0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52,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81.1461%;反对178,15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584%;弃权
19,9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55%。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1.0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债务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600,5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8778%;反对20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9%;弃权18,912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0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78.5046%;反对20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952%;弃权
18,9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03%。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1.06审议通过了《关于<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674,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178%;反对9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2%;弃权55,5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8,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85.5309%;反对9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60%;弃权5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31%。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751,1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593%;反对6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5%;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5,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2.8416%;反对6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68%;弃权5,9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16%。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744,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559%;反对7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4%;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3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9,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2.2419%;反对7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13%;弃权6,9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68%。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徐欣竹律师、张光
美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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