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威股份(300535):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19:40:43 中财网
原标题:达威股份: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535 证券简称:达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4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0月10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即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新园南四路89号达威股份办公楼4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严建林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0名,代表股份40,773,4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905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2名,代表股份31,484,6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042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8名,代表股份9,288,8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8633%。

(4)公司董事严立虎先生、职工代表董事何海军先生、独立董事陈清胜先生、独立董事张春晓先生、财务总监罗梅女士、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丽女士列席了会议。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龚星铭律师、谷荷玲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327,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004%;反对2,445,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70%;弃权1,06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283%;反对1,245,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912%;弃权1,06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5%。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2、《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326,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989%;反对2,445,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85%;弃权1,06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7,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804%;反对1,245,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390%;弃权1,06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5%。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326,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989%;反对2,445,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85%;弃权1,06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7,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804%;反对1,245,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390%;弃权1,06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5%。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龚星铭、谷荷玲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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