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迪克(30065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雷迪克”)的委托,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正文 一、关于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 了《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议案。 (二)2025年9月19日至2025年9月29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并于2025年9月29日披露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5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2025 了《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2025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前述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人数及数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以2025年10月1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76名激励对象授予88.5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日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授权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5年10月10 日,该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后60日内。 (三)授予条件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12 ()最近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5]5216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以上任一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人数及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涉及的人数及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沈国权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昆明·香港·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楼,邮编:200120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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