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迪克(30065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20:05:18 中财网
原标题:雷迪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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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 ” 2025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5年9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10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25年10月10日9时15分至9时25分期间、9时30分至11时30分期间、13时至15时期间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25年10月10日9时15分至15时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2,398,526 54.275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 < 2025
、审议通过《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380,92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7%;反对2,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弃权14,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9,64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356%;反对2,8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02%;弃权14,8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42%。

2、审议通过《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380,82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6%;反2,800 0.0039% 14,900
对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占与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9,54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227%;反对2,8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02%;弃权14,9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7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380,82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6%;反对2,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弃权14,9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

759,54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227%;反对2,8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02%;弃权14,9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7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叶帆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白帆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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