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迪克(300652):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证券代码:300652 证券简称:雷迪克 公告编号:2025-073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5年10月10日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88.5万股 3、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30.73元/股 4、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人数:76人 5、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雷迪克”)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并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10月10日,向符合条件的76名激励对象授予88.5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雷迪克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予价格: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首次及预留授予)的授予价格为30.73元/股。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该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5、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及各期归属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五)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9月18日,雷迪克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2025年9月18日,雷迪克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许玉萍已回避表决。 3、2025年9月19日至2025年9月29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2025年9月29日,公司披露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5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25年10月1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许玉萍已回避表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一致,不存在差异。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符合授予条件满足情况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5年10月10日 (二)授予价格:30.73元/股 (三)首次授予人数:76人 (四)首次授予数量:88.5万股,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及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和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进一步为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八、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2、公司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日和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10月10日,并同意以30.7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76名激励对象授予88.5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 公司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涉及的人数及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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