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10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25年9月2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其中董事李文峰先生、李滨先生、陈关亭先生、翟继光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由董事长王良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作出决议如下: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稿)》《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为:1、完善总则、法定代表人等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制定目的;确定法定代表的职权、法律责任等;增加党建相关条款。2、取消监事、监事会的设置: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监事会,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明确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3、完善股东、股东会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修改股东会职权范围;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专节,明确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的行为规范;降低临时提案权股东的持股比例;将全文“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4、完善董事、董事会相关规定:完善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增加“职工代表董事”的相关规定;新增“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专完善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规定:将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改为“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秘书职责进行原则性规定,删除“董事会秘书”专节,具体要求调整至《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中作详细规定。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理层办理章程备案等工商登记相关手续。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现行管理制度中部分条款已不适用,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修订及新增部分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本次修订及新增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章程。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公司经山东省人民政府鲁体改函字
[2000]第8号文批准,发起设立为股份有
限公司,并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为:3700001806318。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公司经山东省人民政府鲁体改函字[2000]
第8号文批准,发起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并
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4299685N。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新增 |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
|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 删除 |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
(本节为新增,此表不再赘述)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在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
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
该上市公司股份并披露。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百分
之十。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 | 第六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 |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 |
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
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
监事会及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
东以书面形式提名,提名时应提供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
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
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的提案获
得通过后,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
后立即就任。
……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及董事会有权提名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
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
举。(二)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选举产生的
职工代表董事直接进入董事会。
……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 |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
第九十六条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条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设一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无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
|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第九十九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
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
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
联关系时(聘用合同除外),不论有关
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
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
交易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有上述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会
议召开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其他董
事在该关联董事未主动提出回避时,有
权力也有义务要求其回避。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
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
会在不将其记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
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
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
对方是善意第三方的情况下除外。
第一百条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
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
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
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
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
围内,有关董事视为作了本章前条所规
定的披露。 | 删除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
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和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或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
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
第一百〇四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
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和离任之间时间的
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或条件
下结束而定,原则上不少于一年。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 删除 |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
董事纳税。 | 删除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
名,独立董事三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独立
董事三名。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
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三十一条 | 删除,在“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中作相关规定。 |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二至第一百五十三条 | 第三节独立董事
全面修订为第一百二十六至第一百三十
二条 |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四条至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节删除,纳入《董事会秘书工作细
则》)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百四十条
(本节为新增,此表不再赘述)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六十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六十一条在公司控股股东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六十四条总经理应当根据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
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
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
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 删除 |
第一百六十五条总经理拟定有关
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
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
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
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 删除 |
第一百五十四条董事会设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对董事会负责。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七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七章监事会
(本章删除) | 删除 |
第一百八十八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 | 第一百五十六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
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六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
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方式送出
并电话通知确认、邮件等方式进行。 | 删除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
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
|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
十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
露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
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
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
二百一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 |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
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二百二十二条清算组成员应当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三十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山东省工商局最近一次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〇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三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
“超过”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以
外”、“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
注:因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内容较多,仅涉及删除“监事会”和“监事”或用“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条款、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及其他非实质性修订条款,如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因条款增删或顺序调整导致的序号变动、交叉引用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部分中文数字和阿拉伯数字的相互替换、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不涉及权利义务实质性变动的条款,不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